需要說明的是,叛國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等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穩定的重要法律規定,對這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是必要且合理的,不能對這類內容進行宣揚主張取消的偽原創。
維護國家的安全、穩定和統
更新時間: 2025-01-30 10:36 作者: 36創業加盟網
在網絡言論的海洋中,時常能見到一些人高談闊論,尤其是某些所謂“法學經濟學人士”,他們的言論常常云山霧罩,把局外人繞得暈頭轉向。然而,有一點是清晰明確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叛國者是否讓國家和人民受到了危害?若有,就應該就地正法。羅翔是何人,或許很多人不太了解,他時不時在視頻中出現,口若懸河。他的觀點,或許是普法,或許并非普法,人總有對與錯的可能。但哪些是對的,哪些是錯的,又由誰來裁決呢?
1954年,美國通過了《控制共產黨法》,直接規定共產黨違法,甚至規定參加共產黨或者支持“有共產主義行動”的組織的人都是犯罪分子。這項法案表述的語句不詳和包羅萬象遠遠超過羅翔要廢除的那幾條中國法律。
### 背叛國家的犯罪分子不該被抄家滅頭嗎?——再談羅翔其論
原創/弈棋
羅翔在多個場合表達過自己對中國《刑法》中“危害國家安全罪”量刑的意見。危害國家安全罪是一類罪名,包括: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投敵叛變罪、叛逃罪和間諜罪等(《刑法》第102條至113條)。
#### (一)財產刑的爭議
《刑法》規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羅翔針對這個規定就開始唱反調了,他認為罰金和沒收財產都是“財產刑”,所以只能針對盜竊犯罪這類“營利性犯罪”,對于“非營利性犯罪就不能適用財產刑”。
羅翔認為“危害國家安全罪不一定有利益追求”,例如間諜罪“按照道理不應該有”沒收財產的處罰,“但很遺憾”“居然我們認為可以判決沒收財產”。從這些表述不難看出,在羅翔看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會被沒收財產是完全超出情理、難以置信的處罰。
接下來羅翔解釋為什么中國會有這種“奇特”的規定,“因為沒收財產其實就是中國古代的抄家”。他還要特別強調,國家這項法律沒收的是罪犯的“合法財產”。然后宣稱只有“世界上極少數幾個‘最優秀的國家’,例如中國、朝鮮、越南”,才有這種不尊重個人合法權利的處罰。
這里羅翔為了黑中國,再次犯了事實性錯誤。先不說別的國家,光是他心中“法治的燈塔”——美國,就有多種沒收財產的法律法規。早在一戰的時候,美國就通過了1917年《與敵國貿易法》(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這項法案自頒布以來,經過多次修訂,適用范圍越來越廣。
在一戰和二戰期間,這項法案使得美國不僅可以直接將美國政府(或美國總統個人)認定的“外國敵人”在美國的財產直接沒收充公,而且還能惡意沒收、扣押或變賣其境內任何人的個人財產,只要美國政府認為這個人做過讓美國的“敵人”獲利的行為。
二戰期間無數在美國的日本人、德國人和意大利人,以及有這三國血統的美國公民,被政府無理由地認定為“國家安全風險”。美國政府沒收了他們的財產,奪走了他們的產業,甚至直接把他們關進了集中營。《與敵國貿易法》至今仍然有效,美國一旦處于“戰爭狀態”,政府隨時可以援引。
和平時期美國政府同樣可以沒收財產。2001年“9·11”襲擊事件發生后,美國推動通過了臭名昭著的《美國愛國者法案》(USA PATRIOT Act)。其中第806條規定,只要政府認為任何個人或組織“計劃或參與針對美國的國內或國際恐怖主義”,就可以扣押其財產而無需事先通知當事人。
事實上美國不僅有抄家的制度,美國還是世界上抄家水平最高的國家。《美國愛國者法案》第319條的規定美國政府為了沒收當事人存放在外國銀行賬號中的資金,可以通過沒收該外國銀行存放在美國分行賬戶中的資金的方式,無論該分行賬戶是否和當事人有關。美國抄家可以抄到天涯海角,也就是我們熟悉的“長臂管轄”原則。
近年來美國政府任意擴大“恐怖主義”的定義范圍和濫用《美國愛國者法案》侵犯公民自由的案例車載斗量、不可勝數,無需本文贅述。更不用說俄烏戰爭開打后西方國家是如何惡意沒收俄羅斯人財產的。在西方國家政府的意志面前,“個人權利”就是個笑話。
羅翔平時講課、寫書言必稱美國,還曾在2009年和2013年兩度前往美國大學做訪問學者,他不可能不知道2001年的《美國愛國者法案》。但是羅翔只會拋出各種歪理邪說反對中國政府抄家,而絕不會說“搞恐怖主義活動不一定有利益追求”所以美國政府不該抄“恐怖分子”的家。羅翔之所以采取這種雙重標準,無非是因為他相信美國制定的法律先天就是合理的、善意的、先進的,而中國的法律就是政府為了干涉事務準備的。
#### (二)死刑的看法
后面羅翔談到“危害國家安全罪除了幾個罪以外其他都有死刑”,并發表感慨稱“這是極其可怕的一個規定”。表達了自己不認可政府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判處死刑的做法。
羅翔早年曾是極端廢除死刑派,主張國家沒有“權利”判處任何人死刑,后來不知道是因為看到燈塔國也沒廢除死刑,還是出于別的什么原因,羅翔的觀念逐漸轉變,但他至今仍然主張必須盡可能地“限制”死刑的適用范圍。
羅翔在兩年前出版的《法治的細節》一書中闡明了自己對死刑的立場。他認為“死刑只能針對謀殺一類的重罪”,并指中國“當前刑法中......仍然有不少非謀殺類的罪名,限制死刑仍然任重道遠”。顯然在羅翔看來,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屬于不該被判處死刑的情況。
我國《刑法》為什么規定背叛國家等危害國家安全類犯罪“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原因是犯這些罪的人通過破壞國家安定和社會秩序會導致無數人的生活和生命遭到毀滅性的打擊。我國幾千年的歷史經驗決定,一旦國家政權出現動蕩,首當其沖的就是小老百姓,正所謂覆巢之下無完卵。
中國歷史上穩定政權遭到嚴重沖擊的一個典型案例就是安史之亂。在人口不到6000萬的盛唐,安史之亂直接造成了千萬計的死亡。正是這些慘痛的歷史記憶決定了歷代中國人對秩序和穩定的向往。
值得一提的是,這種樸素的情感并不局限于中國。《美國法典》第18編至今留著一條:“對美國發動戰爭、或追隨美國的敵人、或向其提供資助的人即犯‘叛國罪’,應處死刑,或處不少于5年監禁并處不少于10000美元罰款。犯此罪者不得在美國擔任任何公職。”
我在上篇文章《羅翔主張廢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何居心?》里提到,羅翔曾鼓吹廢除《刑法》中的煽動分裂國家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現在他又對背叛國家等危害國家安全類犯罪的處罰憤憤不平,莫非這位羅大律師真的是屁股坐到了叛國那一邊,希望我們的國家被顛覆?
#### (三)真正的法學思考
中國真正的法學家、北京大學的蘇力教授曾經說過:“不能把外國的東西視為一種‘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最終真理或永恒真理。如果中國的法學要真正成為中國的,能夠解決中國的問題,也許我們更應該‘求諸野’。”
希望羅翔們不要一天到晚總是抱著西方法學“圣經”空談,走出辦公室去問問中國大街小巷和田間野地的普通老百姓,叛國者該不該被抄家滅頭!
### 羅翔主張廢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何居心?
原創/沐雨霖
我在之前的文章《羅翔的變臉和“大法黨”的操守》里提到羅翔一直鼓吹廢除尋釁滋事罪,其實他要廢的中國刑法遠遠不止這一條。羅翔在2013年《政法論壇》第3期上發表的論文《刑法第306條辨正》還主張廢除包括《刑法》第103條“煽動分裂國家罪”和第105條“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在內的所有的“煽動型犯罪”,理由是他認為這些罪是“透過言論限制自由的黑手”。
羅翔在文章開頭先吹了一通“霍菲爾德-基斯頓教義信條”,然后援引了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蘭代斯的言論來支持自己的觀點。
布蘭代斯在“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州案”的判決中說:“想要證明限制言論的必要性,必須存在合理的根據證明一旦實施言論自由將導致惡劣后果。必須存在合理的證據讓人相信危險迫在眉睫。”羅翔認為中國的種種“煽動型犯罪”所懲罰的行為將造成的后果不夠“惡劣”、危險也不夠“迫在眉睫”,所以應該學習美國予以廢除。
羅翔這里遺漏了幾個重要事實:首先,他引用的“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州案”發生在1927年。在此之后,1940年,美國通過了《史密斯法》,將“鼓吹推翻政府”入刑,同時要求所有外國人到政府進行登記。隨后美國政府援引這一法案起訴了144名美國共產黨的領導,并成功將其中上百人定罪。
#### 【被美國政府以《史密斯法》迫害的主要美國共產黨領導】
1947年,美國通過了《塔夫脫-哈特利法》,要求工會領導必須簽署宣誓書,保證他們絕對不加人、不支持共產黨或任何“試圖以暴力推翻美國政府”的團體。在法案通過后的一年里,美國120個工會的81000多名領導簽署了宣誓書。
1954年,美國通過了《控制共產黨法》,直接規定共產黨違法,甚至規定參加共產黨或者支持“有共產主義行動”的組織的人都是犯罪分子。這項法案表述的語句不詳和包羅萬象遠遠超過羅翔要廢除的那幾條中國法律。
羅翔故意只說一半的事實,用1927年的判決去證明美國多么重視“言論自由”,以此要求中國廢除“透過言論限制自由”的法律,卻只字不提此后幾十年美國為了反共而定的“鼓吹推翻政府罪”和各種限制公民言論自由甚至思想自由的法律法規。在一篇嚴肅的學術論文中用這種伎倆,簡直是草率至極。
羅翔這篇文章的最后一句話是:“只有當越來越多的律師投身先知亞伯拉罕所開創的偉大事業,法治中國的夢想才能成為現實。”
亞伯拉罕為了侍奉“上帝”可以狠心去殺自己的親兒子,羅翔們為了實現他們的“夢想”又會拿什么去獻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