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領域,學校本應是莘莘學子求知與成長的凈土。然而,曾經發生在北京新東方外國語學校的一起奸殺案,卻如同一顆重磅炸彈,在社會上引起了軒然大波。17歲的男學生王某竟將16歲的女學生姚某拖進教室,強行與她發生了性關系。之后,因害怕姚某告發其強奸行徑,竟狠心用手緊緊扼住姚某的脖子,最終導致姚某窒息死亡。這一悲劇事件不僅讓一個年輕的生命戛然而止,也給社會敲響了沉重的警鐘,引發了人們對于校園安全、青少年心理健康等諸多問題的深刻反思。
據被害人姚某的母親李潔回憶,女兒姚某向來乖巧懂事,學習成績也十分優異。懷揣著出國深造的夢想,姚某在2015年3月毅然前往北京新東方外國語學校讀書。
平日里,姚某總會主動和母親分享自己在學校的學習和生活情況。可就在案發前,姚某卻向母親抱怨同學王某老是找她麻煩。到了5月19日晚上,李潔突然再也聯系不上女兒了,發微信也一直沒有得到回復。
第二天,李潔接到了女兒學校打來的電話,被告知女兒姚某和王某出去后一夜未歸。
學校方面告知李潔,王某曾給老師發過短信,稱姚某和他在一起,很安全。但身為母親的李潔始終放心不下,連夜從山東開車趕往北京。那時,無論是學校老師還是李潔,都不知道姚某已經不幸離世。
還在前往北京途中的李潔,從姚某的同學那里得知,女兒在不常去的6層一教室內被發現,然而此時姚某已經死亡多時。
原來,在2016年學校的元旦晚會上,擔任晚會主持人的姚某吸引了王某的目光。晚會結束后,王某通過同學要到了姚某的微信并添加為好友。此后,兩人偶爾會聊聊天,但聯系并不頻繁。次月,王某向姚某表達了愛慕之情,可姚某以學業為重為由拒絕了他。
求愛不成的王某,竟心生惡念,將姚某騙到教室,實施了強奸行為。事后,他害怕姚某向老師和家長告發,便殘忍地扼住姚某的脖子,將其掐死。
姚某死亡后,王某前往一家酒店過夜。或許是出于恐懼,他試圖在酒店的浴缸里割腕自殺,但終究還是害怕死亡,自殺未遂。
后來,王某借同學的電話聯系上了自己的母親。其母親呂某得知此事后,想通過學校和老師向李潔傳話,詢問能否用錢解決此事。原來,呂某是北京某商貿公司的總裁,家境富裕。然而,李潔堅決拒絕了呂某的要求,她一定要為女兒討回公道。
自殺未遂的王某,在被送往醫院時,用母親呂某的手機撥打了自首電話,聲稱自己是因過失導致姚某死亡。
2016年5月20日,王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批準逮捕。2016年12月28日,檢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和強奸罪對王某提起公訴。
在法院庭審過程中,王某承認自己殺害了姚某,但卻否認強奸了姚某。他聲稱是在姚某的主動要求下,兩人發生了性關系。事后姚某表示要將此事告知老師,他因害怕被告發,情急之下才將姚某勒死。
然而,李潔并不認同王某的說法。她悲痛地說:“我親眼看到我女兒身上有大量的傷痕。”
最終,經過法院的詳細審理查明:17歲的王某違背姚某的意愿,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系。之后,因害怕姚某告發,他扼壓姚某頸部,導致姚某機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王某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按照法律規定應予以懲處;同時,王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導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性質惡劣,后果嚴重,依法也應予以懲處,并且應對其數罪并罰。
考慮到被告人王某實施強奸犯罪和故意殺人犯罪時未滿18周歲,屬于未成年人,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后,他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原本可認定為自首,但后來因王某不如實供述強奸犯罪事實,被認定不構成自首。不過,綜合其所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后果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決定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依據王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另外,在民事訴訟方面,法院判決王某向被害人母親書面道歉(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核);王某母親呂某賠償被害人母親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住宿費、交通費共計1400755元,同時補償被害人母親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
在本案中,王某在強奸姚某后又將其掐死,情節極其惡劣,按照法律規定本應判處死刑。但由于王某未滿18周歲,即便數罪并罰,也只能判處他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令人痛心不已的是,年僅16歲的姚某,在新東方外語學校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就憑借自身的優秀成為了學校元旦晚會的主持人。這足以說明她是一個極具才華和潛力的女孩,對未來充滿了美好的憧憬和夢想。然而,她的生命卻被王某無情地剝奪,實在是令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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