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組部《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實施方案》下發以來,在執法系統引發了深度的討論和思考。從方案中也能夠看出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改革的主要方向。下面就個人對文中明確的內容,談一談自己的看法。
其一,范圍。文中明確指出可以實施公務員職級并行的范圍(已進行公務員登記備案、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的處科級以下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已進行登記備案、在編的處科級以下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人員列入實施范圍)。由此可見,公務員實施職級并行本身是完全沒問題的,問題在于參公人員。但這里大家沒注意到,此處的“參公”說的并非參公人員,而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的人員。或許很多人并不清楚,我們國家的工會(這類參公單位應該不少,可能有工會、紅會、婦聯等)就是參公機關單位,工會的機關正式人員都是參公編制,而工會的二級機構卻是事業編。
所以,參公管理單位主要指的是這一類單位內部人員可以實施職級并行。而我們現在很多單位是人員參公,單位卻不參公。根據國家政策方向,未來事業單位改革主要是去行政化、行政職權收回、事業單位向公益靠攏的大方向。那么未來改革的方向,不排除取消參公人員身份,在未來若干年后完全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可能。還有一種可能就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現在參公人員按老政策、職級并行,一直到這一批人完成自然消化完畢,新入職人員就是事業編。
在此重點說說,就是執法類事業編制改革。引用原文(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入軌時,按照黨中央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各地區和中央有關機關結合機構改革情況劃分出行政執法類職位,參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入軌政策直接套轉相應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并核算有關任職年限,各省區市黨委組織部根據本地區實際,指導有關機關重點在市地級以下的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城市管理等綜合執法隊伍中設置行政執法類職位),從文中可以看出,五大執法加城管,并不屬于參公單位,所以在國家執法類公務員中明確了方向,也就是說可以在這幾個隊伍中設置行政執法類職位,也就是未來的執法類公務員,等于國家給執法類公務員明確了范圍,只能在五大執法隊伍及城管這些執法隊伍中產生。
很多人說公安也是執法類,我感覺還是不一樣,公安、特警、法警有可能是屬于政法類執法崗,而五大執法加城管應該是屬于行政類執法崗,這里面看似都是執法,但方向完全不同,所以也不可能劃在一個編制系統內。所以,可以想想,國家已經把可以職級并行的參公單位和執法類公務員都專門進行了明確,那么別的參公人員單位如果不單位參公,又不是執法類單位,那么未來確實有可能會劃到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人員調整為純事業編。
那么,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改革人員劃轉標準,個人看了幾個相關省市的劃轉文件,琢磨中央要求財政供養人員不增加的原則,做出以下幾種猜測。
一是現有五大執法加城管隊伍中,參公人員全部或限額劃轉為執法類公務員,為下一步執法大綜合做好準備。也許有人問為什么,主要是現有的五大執法隊伍加城管中,部分隊伍已經進行了改革,在省市這兩級還是有不少人員為參公身份,除了早期改革中部分工勤人員通過聘轉干形式調整為參公人員,近幾年以來,這些年進入單位的參公人員均為省考入或軍隊轉業干部(在此提醒不是軍隊轉業士官或復轉士兵),所以這些人完全有可能優先劃為執法類公務員。如果是限額劃入的話,那么這里面就又有很多問題了,比如當年的聘轉干是否可以劃入,或者采取考試方式擇優錄取,或者提出年齡、學歷、經驗要求等手段限制劃入人員數量。
二是事業編制劃轉的思考。在縣區這一級執法人員主要是事業編制和工勤編,這里肯定很多人員非常關心怎么改,我記得有一省改革文件中,曾經提到過國家事業干部劃入執法隊伍,這里面這個國家事業干部到底有哪些我就分不清楚了,所以在劃轉執法類公務員過程中,這類國家事業干部肯定會優先于其他事業干部劃入執法類公務員。從各省改革文件中可以看出,事業干部應該是不能直接劃轉入執法類公務員的,但是就目前形勢來看,不排除劃入執法隊伍的可能。
事業干部劃入執法類公務員,我個人想主要有兩條路線可以實施,一是把整個單位事業干部調整為參公身份,那么就可以名正言順的改為執法類公務員,目前已經有不少支隊開始這么搞了。
二是通過一定的選拔考試的形式,選拔一定比例的事業干部調整為參公身份,只要是參公了,就等同于執法類公務員(畢竟公務員該有的都有了)。所以我個人認為這一切改執法類公務員必須以參公為基礎。事業干部劃入執法隊伍還有可能分為兩種編制,一是執法類公務員,這就是可以職級并行的正式執法類公務員。二是看樣子還有一種叫執法專項編,個人估計這種編制就類似于事業編警。
我記得公安在改革中,對事業編警的態度,就是保持原樣不變。說白了就是一種執法類事業編,不排除把事業編人員劃為這種執法專項編的可能。
在此,簡單說一說參公與事業編的區別:最大的區別是招錄方式,除了以前靠改革轉參公之外,近幾年的參公編制主要是通過省考入。事業編主要是市級招錄。從進入方式上就有很大區別。二是省參公(市參公都取消過了)的人事檔案都已在省級公務員局中備案,等同于備案系統是和公務員在一個管理系統內,而事業編主要是歸市人社局事業單位管理處負責現行管理備案。就是因為備案管理的部門及系統的不同,就出現了兩種結果,有些省市參公人員是能與公務員人員進行交流互通的,有些地方不允許只是因為當地政府政策的限制導致的。而事業編就和公務員管理不在一個系統內,在交流管理上只能是走到中層以上,才可以與行政單位交流互通。
三是在日常管理上參公人員的招錄、工資、晉升、醫療、退休都是和公務員一致的,而事業單位完全都不一樣。所以,事業和參公差的可不是僅僅那張登記表,這也就是參公可以優先調整執法類公務員的原因。至于工勤,各類方案都明確了,不允許執法,那參公基本上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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