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單位的工作運轉中,黨組書記和局長的權力關系問題,一直以來都是現實工作里備受爭論與深入討論的熱點話題。這一問題不僅關乎單位內部的管理秩序,更影響著工作的高效開展以及事業的長遠發展。

事實上,如果單位的兩位黨政“主官”,也就是黨組書記和局長,在工作進程中對自身職責定位模糊、角色意識淡薄,那么極有可能出現互相爭權奪位、鬧不團結的不良局面。這種情況不僅會嚴重影響工作的正常推進,讓干部們陷入兩難境地,更會對事業的發展造成極大的阻礙。之所以會形成這樣的狀況,主要原因在于部分領導干部對黨的基本知識掌握不足,對黨的條規學習不夠深入、研究不夠透徹、理解不夠到位。追根溯源,這是由于個人理論水平有限、個人修養參差不齊所導致的。
接下來,我們從幾個方面深入剖析黨組書記和局長的權力關系。
第一、我國的國體政體以及人民的選擇,決定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正所謂“東西南北中,黨政軍民學,黨是領導一切的”。我們黨實行的是有組織、有紀律、有制度的集體領導、核心領導與全面領導,而非個人權力的集中與個人專權。在國家治理體系中,黨的領導貫穿各個領域和層面,確保國家沿著正確的方向前進。
第二、依據《黨章》規定,黨組在本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負責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行政單位的黨組通常由黨組書記和若干黨組成員構成。如果局長是黨員且黨齡符合要求,那么大概率會成為單位黨組成員之一。黨組書記主持單位黨組的全面工作,而局長則依法依規主持單位的行政業務工作。兩者分工明確,共同推動單位的發展。
第三、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組條例》規定,黨組對單位各方面所有重大事項和問題擁有會議研究討論決定的權力。對于黨組集體研究討論后形成的決議和決定,黨組成員必須無條件執行。若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并且擁有向上級黨組織反映和申訴的權力。這一規定確保了黨組決策的權威性和民主性。
第四、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包括黨組在內的各級黨組織,都實行和堅持集體領導原則,采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每一位黨組成員在會議研究決定本單位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時,都是平等的會議成員和同志關系,不存在職務高低的區別。不過,會議主持人有責任維護會議秩序,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
第五、我們黨始終堅持集體領導制度。一個單位所有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的決定,必須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黨組書記作為局黨政班子成員的“班長”,在履行黨組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的事項安排落實和完成過程中,承擔著監督和督促的職責。這代表的是黨組會議集體決議和決定的權威性,并非個人行為。因此,黨組書記的任何行為都必須接受監督和制約。
基于以上分析,行政單位黨組書記和局長之間,并不存在誰權力大、誰權力小的區別和爭論。倘若在工作中出現明顯的個人權力屈從關系,那便是將集體權力和崗位職責異化的錯誤行為,必須及時予以糾正。
第六、黨組書記和局長是單位的兩位黨政“一把手”。他們理應按照職責和分工,團結協作、相互補臺。在日常工作中,要相互尊重;遇到事情時,要相互協商。在執行領導職責的過程中,大事多進行商議,小事勤加以溝通。絕不能把精力和時間浪費在無謂的相互勾心斗角和爭權奪利上。要明白,職務只是一張組織任免的公文,而權力意味著責任,它是由人民賦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