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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詳細調查發現,時素珍的行為令人痛心疾首。她理想信念徹底喪失,價值觀念嚴重扭曲,道德底線完全失守。不僅轉移隱匿涉案財物,妄圖對抗組織調查;還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組織程序;更做出搞權色、錢色交易等令人不齒的行為。
時素珍嚴重違反了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以及廉潔紀律,其行為已構成職務違法。而且,她在黨的十八大之后依然不收手、不收斂,性質極其惡劣,情節十分嚴重,必須予以嚴肅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相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委員會會議研究,并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時素珍開除公職處分,同時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
從時素珍的簡歷來看,她出生于1962年3月,長期在包頭市工作。早年,她曾擔任包頭礦務局勞動服務公司團總支書記。上世紀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她在石拐區水泥廠財務科工作。1993年4月,時素珍進入中國銀行包頭分行工作,先后在政工科、辦公室擔任科員。
2001年2月,時素珍出任包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助理調研員,隨后擔任該局副局長。2004年5月,她出任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并于2006年3月當選包頭市政協副主席。曾經有一定職務和權力的她,卻沒有堅守住為官的底線,最終落得如此下場,著實令人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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