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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該名員工在離職后,不服公司決定將其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員工多次違反公司規定,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公司有權對其進行處理。但是公司未在規定程序下進行處理,導致其賠償責任不免。最終,法院判決該公司賠償該員工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共計2萬元。
這起案件引起了廣泛關注,也引發了爭議。有人表示,公司的行為過于嚴苛,應該給員工一定的寬容度;而有人則認為,員工必須遵守公司規定,否則就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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