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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四川交警總隊總隊長何宗志:因受賄、濫用職權獲刑十四年詳情揭秘
更新時間: 2025-03-11 06:54 作者: 36創(chuàng)業(yè)加盟網(wǎng)

權力本應是為民眾謀福祉的工具,若被濫用則會淪為犯罪的溫床。原四川省交警總隊總隊長何宗志的案件就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在其任職期間,何宗志背離了職業(yè)操守和法律底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他利用手中的權力,為他人在項目承攬、業(yè)務開展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大肆收受巨額賄賂。同時,在執(zhí)法管理等工作中濫用職權,破壞了正常的執(zhí)法秩序和公平正義。最終,法律的天平不會傾斜,他因這些違法行徑被依法判處十四年有期徒刑,受到了應有的懲處。

從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獲悉,原四川省交警總隊黨委書記、總隊長何宗志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于2月15日在該網(wǎng)公布。遂寧市中級人民院依法審理后對其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以下內容來自裁判文書網(wǎng),內容有刪減)

何宗志今年65歲,常年工作在公安戰(zhàn)線

根據(jù)公開資料,何宗志,1955年11月出生于巴中市南江縣,1978年4月,在南江縣委辦公室工作多年何宗志正式轉戰(zhàn)公安戰(zhàn)線,先后任南江縣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大隊長,副局長,南江縣正直區(qū)副區(qū)長,縣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巴中市(現(xiàn)巴州區(qū))公安局政委,巴中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

1998年12月之后的8年時間里,先后任資陽地區(qū)公安處副處長,資陽市公安局副局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

2006年10月,何宗志上調省城,出任四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任期一直持續(xù)到2013年4月。2013年4月,58歲的何宗志任四川省公安廳副廳級偵察員。2015年1月,年滿60歲的何宗志正式辦理退休手續(xù)。

何宗志的退休生活僅享受了兩年時間,2017年2月23日,四川省紀委發(fā)布通報:四川省公安廳原副廳級偵察員何宗志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經(jīng)四川省檢察院指定管轄,2017年12月14日,何宗志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由遂寧市人民檢察院向遂寧市中院提起公訴。

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川09刑初41號

公訴機關四川省遂寧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宗志,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江縣,漢族,大學本科,原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黨委書記、總隊長(四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住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qū)。因涉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2017年3月30日四川省遂寧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同日被遂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遂寧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遂寧市看守所。

四川省遂寧市人民檢察院以遂檢公刑訴〔2017〕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宗志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月23日召開庭前會議,并于2018年2月8日、12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遂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石雙、韓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宗志及其辯護人何長升、韓昌到庭參加訴訟。因需補查證據(jù),公訴機關建議延期審理二次;因案情重大復雜,報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延期審理一次。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后,報請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四川省遂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受賄罪

2000年至2016年,被告人何宗志利用擔任資陽地區(qū)公安處副處長、資陽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等職務的便利,在土地轉讓、工程承包、設備采購、車牌辦理、車牌生產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續(xù)簽合同、職務升遷等方面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收受楊某1、趙某1、姚某等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830.91萬元(以下幣種,除有特別標注,均為人民幣)。

(略)

(二)濫用職權罪

2001年,被告人何宗志利用擔任資陽市公安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偵辦四川省巨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大公司)總經(jīng)理李某2等人涉嫌合同詐騙罪、偷稅罪一案中,接受榮建公司總經(jīng)理楊某1的請托,違反法律規(guī)定,濫用職權將巨大公司以480萬元購得的地產以126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榮建公司。2016年,在巨大公司訴資陽市公安局的行政訴訟中,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資陽市公安局賠償巨大公司及其他損失共計575.22萬元,扣除該地產出售所得126萬元,最終造成國家損失449.22萬元。

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宗志在擔任資陽地區(qū)公安處副處長、資陽市公安局副局長、資陽市公安局局長、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轉讓、工程承包、車牌生產、設備采購、車牌辦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續(xù)簽合同、職務升遷上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830.91萬元,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宗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濫用職權在偵查階段將扣押的財物進行處理,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何宗志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449.22萬元的損失,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何宗志受他人請托,為謀取私利而濫用職權,屬徇私舞弊。何宗志一人犯數(shù)罪,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實行數(shù)罪并罰。何宗志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何宗志對指控其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何宗志的辯護人辯護提出:1.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宗志犯受賄罪部分。(1)關于指控伙同王某1收受北京華卓餐飲公司法定代表人陸某1現(xiàn)金200萬元部分:何宗志沒有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同時,指控何宗志為北京華卓餐飲有限公司在雙流機場T1航站樓餐廳經(jīng)營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最后,即使何宗志構成受賄罪,受賄金額也應認定為100萬元。(2)關于指控收受趙某1人民幣14萬元、加拿大幣0.2萬元、盧布5萬元部分,趙某1在贈送上述禮金時均沒有提出具體請托事項,現(xiàn)有證據(jù)也不能認定何宗志因收受上述禮金為趙某1謀取利益。故,何宗志收受的上述禮金不構成受賄罪。(3)關于指控收受姚某86萬元部分,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認定何宗志收受上述款項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4)關于指控收受雷某財物85.95萬元部分,雷某送上述財物時沒有向何宗志提出具體請托事項。(5)關于指控收受肖某84萬元部分,何宗志借款給肖某,何宗志收受的84萬元系借款利息,且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肖某謀取職務提拔、調整。故,收受上述款項不構成受賄罪。(6)關于指控收受方某財物部分:方某所送的手表兩塊、鋼筆一支因其真?zhèn)螣o法確定進而導致價值無法確定,故應當從指控受賄金額中扣除。其次,何宗志在2015年將收受方某的現(xiàn)金23萬元及其他財物均已退還給方某。故,收受的上述財物不應認定為受賄金額。(7)關于指控收受楊某1現(xiàn)金53.5萬元部分,楊某1逢年過節(jié)和何宗志過生所送的23.5萬元系正常的人情往來,楊某1送上述款項時沒有提出具體的請托事項,何宗志也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楊某1謀取不正當利益。故,收受的該23.5萬元不應認定為受賄金額。(8)關于指控收受尹某現(xiàn)金36萬元部分,尹某2009年上半年送給何宗志現(xiàn)金6萬元,尹某沒有具體的請托事項,何宗志也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尹某謀取過不正當利益。故,收受的該6萬元不應認定為受賄金額。(9)關于指控收受葉某1、葉某2現(xiàn)金25萬元部分:四川藍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省交通警察總隊存在機動車號牌制作業(yè)務關系,但何宗志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業(yè)務合同的續(xù)簽及款項的撥付提供幫助。葉某1、葉某2在過節(jié)及何宗志過生時送錢,也沒有提出具體的請托事項。故,收受的上述款項不應認定為受賄金額。(10)關于指控收受何某1現(xiàn)金15萬元部分,何某1每次送錢給何宗志都沒有提具體的請托事項,且何宗志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何某1及其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故,收受的上述款項不應認定為受賄金額。(11)關于指控收受何某2現(xiàn)金12萬元部分:其中,何宗志收受何某2的10萬元,何宗志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何某2職務升遷提供便利;何宗志收受何某2的2萬元,何某2沒有提出具體的請托事項。故,收受的上述12萬元不應認定為受賄金額。(12)關于指控收受郭某1現(xiàn)金10萬元部分,屬正常的人情往來,不應認定為受賄金額。(13)關于指控收受張某2現(xiàn)金8萬元部分,何宗志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張某2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應認定為受賄金額。(14)關于指控收受張某35.5萬元部分,張某3未就工程款支付向何宗志提出過任何請托,何宗志也沒有給張某3謀取任何利益或作出任何承諾。故,收受的上述款項不應認定為受賄金額。(15)關于指控收受雍某現(xiàn)金4萬元部分,支付工程款系何宗志的職責,沒有為雍某謀取不正當利益。故,收受的上述款項不構成受賄罪。

2.關于濫用職權罪部分:資陽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將巨大公司以480萬元購得的涉案土地鑒定為價格不足126萬元,何宗志根據(jù)鑒定價格將涉案土地處理,屬失職行為,且其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故,不構成濫用職權罪。3.關于量刑部分。(1)何宗志構成自首。何宗志接紀委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辦案單位未掌握的所有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2)全部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3)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綜上,請求從輕、減輕處罰,對何宗志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何宗志的任職情況

被告人何宗志于1998年12月至2001年1月任資陽地區(qū)公安處副處長;2001年1月至2003年8月任資陽市公安局副局長;2003年8月至2006年10月任資陽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2006年10月至2013年4月任四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任四川省公安廳副廳級偵察員,2015年1月正式辦理退休手續(xù)。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略)

(二)受賄事實

1.2012年,何宗志利用擔任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的職務便利,通過向雙流機場集團董事長李某1打招呼的方式,為北京華卓公司在雙流機場T1航站樓餐廳經(jīng)營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伙同其外甥王某1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陸某1所送現(xiàn)金200萬元,何宗志分得現(xiàn)金10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略)

(9)證人胡某的證言,證實王某1是何宗志的親侄子。2013年初的一天,何宗志對胡某說王某1要給何宗志100萬元,于是胡某找到劉某1說有100萬元想借給劉某1,劉某1當時說只能按照生意行情支付利息,胡某同意了,劉某1便發(fā)了個銀行卡號給胡某。不久,王某1打電話給胡某說王某1的一個朋友在雙流機場租的一個鋪子到期了想續(xù)租,何宗志幫忙把鋪子租到了,對方拿了100萬元感謝何宗志,王某1還問胡某這100萬元怎么拿給胡某。胡某發(fā)了個賬號給王某1,讓王某1打到那個賬號上,然后胡某就把劉某1發(fā)的那個賬號轉發(fā)給了王某1。不久,王某1打電話給胡某說他已經(jīng)把錢打到那個賬號上了,胡某又打電話問劉某1100萬元是否到賬,劉某1說收到了,是王某1轉的。之后,胡某還專門找劉某1給自己寫了張100萬元的借條。這張借條也被胡某不慎遺失了。這100萬元劉某1一直沒有給胡某支付過利息,劉某1至今都沒有將這100萬元還給胡某。

(10)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何宗志是王某1的四舅。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北京華卓公司成都地區(qū)負責人陸某2來找王某1,陸某2說北京華卓公司與雙流機場T1航站樓餐廳的租賃合同快到期了,擔心不能簽訂續(xù)租合同,想請王某1找人幫忙協(xié)調一下。當時,陸某2對王某1說如果事情辦成了的話,北京華卓公司會給王某1300萬元的感謝費。于是,王某1找何宗志出面幫忙協(xié)調北京華卓公司續(xù)租雙流機場T1航站樓餐廳。當時何宗志是四川省交警總隊總隊長,由他出面找了雙流機場集團董事長李某1,最終北京華卓公司與雙流機場集團續(xù)簽了T1航站樓餐廳租賃合同。因為王某1想從中拿到更多好處,所以王某1只給何宗志說北京華卓公司給了200萬元好處費,何宗志不知道北京華卓公司實際給的是300萬元,該300萬元是北京華卓公司轉到趙某2公司后,趙某2又轉到王某1建行賬戶的,隨后王某1取了50萬元給陸某2。何宗志在此過程中拿了100萬元好處費,錢是胡某讓王某1轉到一個叫劉某1的人的賬戶上的。2017年2月,王某1將剩下的150萬元上交省紀委專案組了。

(略)

(21)被告人何宗志的供述,證實雙流機場集團與省交警總隊有一定工作上的往來。一方面,2016年之前雙流機場公安局隸屬于雙流機場集團,但機場公安局交警支隊在業(yè)務上要接受省交警總隊指導;另一方面,機場公安局交警支隊沒有行政處罰權,需要通過省交警總隊授予他們交通違法處罰權,他們才有權罰款。另外,因為雙流機場客流量大,交通安全壓力很大,何宗志有時會作為業(yè)務部門代表陪同省領導去雙流機場檢查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每年春運、暑運期間,省上還會統(tǒng)一部署交通的安全和保障工作,來確保春運、暑運的運輸暢通。2012年上半年的時候,王某1給何宗志說他朋友開的北京華卓公司承租的雙流機場T1航站樓租期快要到了,王某1朋友想續(xù)租航站樓餐廳,請何宗志找人幫忙給雙流機場的相關負責領導打招呼。王某1還說,事成之后北京華卓公司會給200萬元作為感謝。由于業(yè)務方面的關系,何宗志認識雙流機場集團的董事長李某1。不久后的一天上午,何宗志到李某1辦公室找李某1,先遇到機場集團辦公室姓李的主任。李某1到后,何宗志給李某1說北京華卓公司是自己的朋友開的,在機場T1航站樓做餐飲,今年承包合同要到期了,想請李某1幫忙打個招呼把合同續(xù)簽了。當時李某1當著何宗志的面安排李主任和何宗志溝通一下,能辦的話就幫忙辦好。之后,何宗志給王某1說已經(jīng)找過李某1董事長了,李某1答應幫忙。2013年初的一天,王某1告訴何宗志北京華卓公司續(xù)租機場T1航站樓餐廳的事情搞定了,北京華卓公司給了200萬,要拿100萬元給何宗志,何宗志讓王某1直接找胡某。

(22)何宗志的自書材料,證實何宗志于2016年12月19日在四川省紀委自書其收受王某1財物的經(jīng)過情況。

2.2007年1月至2014年1月,何宗志利用擔任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的職務便利,為四川通安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1在車牌供應及款項撥付上提供幫助,先后九次收受趙某1所送人民幣114.5萬元,加拿大幣0.2萬元(折合人民幣1.262萬元),盧布5萬元(折合人民幣0.5877萬元),共計折合116.3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略)

(11)被告人何宗志的供述,證實趙某1是通安公司董事長,為了感謝何宗志在汽車號牌生產過程中給予的關照,趙某1共送何宗志134.5萬元人民幣、0.2萬加拿大幣、5萬盧布。其中有一筆是何宗志借給趙某150萬元,但趙某1送了何宗志100萬元,共計給何宗志打了150萬元的借條,加上這100萬元的利息共計收了120萬元。另外,趙某1分八次總共送給何宗志14.5萬元人民幣、0.2萬元加拿大幣和5萬盧布。何宗志任交警總隊長后,沒有考慮過通過招標或者其他方式重新確定車牌供應商,也沒有縮減通安公司在車牌業(yè)務上的份額。省交警總隊每次都及時、足額向通安公司支付車牌款。

3.2009年春節(jié)至2015年底,何宗志利用擔任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的職務便利,為四川奧鑫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在車牌辦理、親友職務升遷等事項中提供幫助,或承諾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幫助,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七次收受姚某所送共計86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略)

(8)被告人何宗志的供述,證實姚某是四川奧鑫實業(y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姚某找何宗志幫唐某1留任西昌市副市長的事情,姚某送給何宗志50萬元,當時是姚某到何宗志河濱印象家里將錢交給何宗志和胡某的。2015年底或者是2016年初,姚某找何宗志幫姚某表弟孫某升職的事情,送給何宗志10萬元,何宗志給時任資陽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杜某打電話讓杜某幫忙協(xié)調,后來,杜某給何宗志回電話說孫某升職的事情幫不了忙。姚某還找何宗志幫姚某的兩臺車辦了兩個省級部門的號牌。姚某除了上面這二次送60萬元錢給何宗志之外,還利用過春節(jié)的時機分五次共送給何宗志26萬元。何宗志給姚某的關照主要是:一、答應幫忙給涼山州委書記翟某打招呼,讓唐某1繼續(xù)留在西昌市擔任副市長,雖然后來何宗志沒有給翟某打招呼,但主要是因為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機會;二、幫忙給杜某打招呼,讓杜某想辦法給孫某升職;三、幫姚某辦了兩個好車牌。

(9)何宗志自書材料,證實何宗志于2016年12月19日在四川省紀委自書收受姚某財物的情況。

4.2011年1月至2016年5月,何宗志利用擔任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的職務便利,為四川榮威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雷某在車牌辦理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八次收受雷某所送現(xiàn)金24萬元、金條1根(價值15.82萬元)、奧迪車一輛(價值46.13萬元),共計折合85.9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略)

(10)被告人何宗志的供述,證實雷某是威遠縣人,在做房地產和礦山的生意,是四川威遠榮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0年的一天,雷某請何宗志在成都南邊的凱宴美湖吃飯時,雷某對何宗志說想給自己的悍馬車裝川K×××××這個車牌,請何宗志幫忙想想辦法并承諾事情辦成之后會好好感謝何宗志。后來,何宗志打電話給內江市交警支隊支隊長唐某2,讓唐某2幫雷某辦內江川K×××××車牌,唐某2答應了。在車牌辦理的過程中,何宗志還讓總隊裝財處處長楊某2打電話催內江交警支隊盡快上報審批資料。過了一段時間,大約是2010年底的時候,雷某就辦好了車牌。這件事之后,雷某又陸續(xù)找過何宗志辦了另外幾個號碼好的車牌。

2011年1月春節(jié)前的一天,雷某請何宗志和胡某在凱宴美湖吃飯。飯后,雷某給何宗志送了兩瓶酒和10萬元現(xiàn)金。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每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雷某都會約何宗志在凱宴美湖吃飯,雷某每次都會送一個裝有1萬元錢的信封,并說感謝何宗志的關照,給何宗志拜個年。何宗志把錢交給了胡某,并告訴胡某是雷某送的。

2014年11月的一天中午,何宗志在成都人民南路獅子樓酒樓過生日,雷某送給何宗志10萬元現(xiàn)金。何宗志把這10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胡某,并告訴胡某是雷某送的。

2012年9月中秋前的一天,雷某約何宗志在凱宴美湖吃飯。飯后,雷某為感謝何宗志的關照,送了何宗志一塊印有“500g”的金條。何宗志把金條交給了胡某,并告訴胡某是雷某送的。

何宗志還沒有從四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局長的位置退下來時,有一次雷某請何宗志吃飯,雷某說要買一輛陸地巡洋艦越野車送給何宗志,當時何宗志考慮自己還處在領導崗位上,接受這么貴重的禮物可能會出問題,于是就對雷某說等退休以后再說。2016年上半年,何宗志退休后的一天,雷某請何宗志吃飯,雷某表示要買一臺巡洋艦越野車送何宗志,何宗志讓雷某送自己一輛奧迪車,雷某同意了。大概是2016年5月的時候,雷某安排司機趙某3陪同何宗志買了一款黑色奧迪A6L轎車,裸車價格44萬余元。除此之外,趙某3還支付了幾萬元現(xiàn)金購買保險和車輛保修卡。車登記在胡某名下,一直是胡某在使用。當天晚上回到家,何宗志感覺這樣直接收雷某送的車還是不太安全,怕以后這件事情被查出來,于是就寫了一張條子,內容是“借到:雷總人民幣伍拾萬元整。此據(jù)何宗志2016.5.22”。何宗志準備找機會把這張條子交給雷某,以便日后應付紀委和司法機關的調查。這張條子沒有拿給雷某,一直是何宗志在保管。2016年11月份,何宗志接受省紀委談話后回家后,給胡某說了這張條子放在衣帽間的衣服口袋里面,讓胡某找出來拿著好應付調查。

(11)何宗志自書材料,證實何宗志于2016年12月21日在四川省紀委自書其收受雷某財物的經(jīng)過情況。

5.2006年至2012年,何宗志利用擔任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的職務便利,為資中縣公安局副局長肖某在職務升遷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肖某所送84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略)

(10)被告人何宗志的供述,證實肖某是資中縣公安局的交警大隊長。2011年左右,何宗志借給劉某1100萬元,肖某為該借款進行了三年翻番的擔保,當時肖某是以個人名義給胡某打的200萬元借條。2015年,肖某共還給何宗志200萬元。就在肖某把200萬元拿給胡某之后不久,肖某請何宗志吃飯的過程中,肖某告訴何宗志之前投資到劉某1項目上的100萬元劉某1總共支付了10多萬元的收益,而剩余的80多萬元都是肖某個人拿錢出來補上的。肖某實際上就是要通過這種方式送錢給何宗志,肖某這樣做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感謝何宗志在職務升遷方面給肖某的關照,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讓何宗志以后繼續(xù)關照肖某。

6.2008年至2012年,何宗志利用擔任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的職務便利,為宇洋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在酒精檢測儀采購項目上提供幫助,先后三次收受方某所送現(xiàn)金28萬元、一枚鉆戒(折合人民幣10.52萬元)、一塊男士手表(折合人民幣19.2萬元)、一塊女士手表(折合人民幣8.7萬元)、一支鋼筆(折合人民幣3.19萬元),共計折合69.6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略)

(8)被告人何宗志的供述,證實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何宗志和胡某在劉某2三利宅院的家中吃飯時認識了方某,劉某2介紹說方某到成都來做酒精檢測儀生意,請何宗志多關照。隔了幾天,劉某2帶著方某到了何宗志辦公室,當時方某還帶來了幾臺酒精檢測儀,方某給何宗志講解公司產品的特點和優(yōu)勢。何宗志簡單聽了一下,就說“酒精檢測儀的采購是我們副總隊長斯某在負責,你具體跟他銜接就行了”。何宗志打電話把斯某叫到辦公室,先把劉某2和方某介紹給斯某認識后,又對斯某說“你把這些酒精檢測儀拿去試一試,看看效果怎么樣。”之后,方某、劉某2、斯某三個人都離開了。

2008年、2010年、2012年、2012年省交警總隊每年都會在方某的公司采購一批酒精檢測儀,金額從幾十萬到幾百萬不等。

2008年,省交警總隊與方某的公司簽訂了酒精檢測儀采購合同后不久,劉某2請何宗志和胡某在成都南門華爾茲廣場附近的一家飯店吃飯,劉某2把一個裝有5萬元的紙袋子遞給了胡某,并說這個是方某送的。

2009年,交警總隊沒有在方某公司采購酒精檢測儀。2010年起全國嚴查酒駕,2010年至2012年期間省交警總隊采購了大量的酒精檢測儀。2010年底的一天晚上,胡某從外面拿了一個紙袋子回來,里面用報紙包著23萬元和1枚鉆戒,胡某對何宗志說這是方某為了感謝何宗志的關照送的,何宗志讓胡某把錢和戒指收下了。

2011年年底的一天,胡某從外面拿了一個里面裝著兩塊手表(一塊男士款,一塊女士款,都是萬寶龍牌,裝表的盒子里還有發(fā)票)的紙袋子回來,胡某對何宗志說這是方某為了感謝何宗志的關照送的。

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中午,方某請何宗志和胡某到望江公園的竹林精舍餐廳吃飯,方某送給了何宗志一支簽字筆(簽字筆上還鑲有鉆石)。

2015年底,何宗志和胡某決定到海南過冬,臨行前何宗志聽說資陽市副市長、公安局長陳某4被雙規(guī)了,何宗志擔心自己收受方某財物的事情被查處,于是在廣州把方某的23萬元現(xiàn)金、2萬寶龍手表、1支萬寶龍筆、1枚蒂芙尼鉆戒退給了方某。

(9)何宗志的自書材料,證實何宗志于2016年12月19日在四川省紀委自書其收受方某財物的經(jīng)過情況。

7.2001年至2014年,何宗志利用擔任資陽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的職務便利,為榮建公司總經(jīng)理楊某1在購買土地、承攬工程、辦理車牌等事項中提供幫助,先后34次收受楊某1所送現(xiàn)金共計53.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略)

(6)被告人何宗志的供述,證實2001年下半年,楊某1以126萬元的價格買到了和平北路的土地,之前楊某1就說過要感謝何宗志,由于當時李某2一直在告資陽市公安局違法處置土地這件事,何宗志就讓楊某1先不要送錢,等風頭過去再說。2004年的一天,何宗志、胡某和楊某1一起到成都九眼橋去看房子,何宗志和胡某打算買一套,楊某1也想買一套,不過還差20萬元。為了得到更多的優(yōu)惠,何宗志當時就主動提出借20萬元給楊某1并讓胡某拿給了楊某1。2006年的一天晚上,胡某給何宗志說楊某1拿了50萬元現(xiàn)金過來還之前的借款,何宗志明白這50萬元錢中的30萬元就是楊某1為了感謝何宗志幫忙買和平北路的那塊土地而送的,何宗志讓胡某把錢收下了。

2003年8月,何宗志擔任資陽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資陽市公安局辦公大樓附屬工程公開招標,在何宗志的幫助下楊某1順利中標了公安局食堂修建工程和院內道路修建工程,相關工程造價有幾百萬。

2008年,何宗志擔任四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局長,負責省交通管理局的全面工作,何宗志幫助楊某1辦上了川A×××××車牌。2013年,何宗志幫楊某1的一輛路虎上了川A×××××號牌。2010年,楊某1還找何宗志幫忙消除了川A×××××奔馳車的交通違章記錄。

2001年至2014年期間,何宗志還先后33次收受楊某1所送23.5萬元。

8.2008年至2010年,何宗志利用擔任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的職務便利,為省交警總隊政治處主任尹某在職務升遷方面提供幫助,先后三次收受尹某所送現(xiàn)金共計36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略)

(1)尹某的任職文件,證實2008年12月,尹某被四川省公安廳任命為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政治處主任。

(2)證人尹某的證言,證實尹某2001年下半年至2008年1月在交警總隊秩序處任副處長;2008年11月至2014年12月在交警總隊政治處任主任、黨委委員。2009年1月的一天,為感謝何宗志提拔尹某任省交警總隊政治處任主任,尹某在何宗志位于濱河印象的家里送給何宗志20萬元。2009年上半年,尹某考慮到擔任了政治部主任,開展的工作需要何宗志多支持,并且以后職務升遷方面的事還要請何宗志多關照,尹某在何宗志辦公室送給何宗志6萬元。2010年,為了在競爭省交警總隊副總隊長中得到何宗志的支持,尹某送給何宗志10萬元。

(3)被告人何宗志的供述,證實2009年1月的一天,尹某為了感謝何宗志提拔尹某為省交警總隊政治處主任,在何宗志家中送給何宗志20萬元。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為了感謝何宗志對尹某的關照,尹某在何宗志辦公室送給何宗志6萬元。2010年,尹某為了讓何宗志幫助尹某爭取省交警總隊副總隊長,在與何宗志吃飯的時候送給何宗志10萬元。2008年,在何宗志的鼎力推薦下,尹某順利被提拔為省交警總隊政治部主任,職務由副處升為了正處。2010年,總隊推選副總隊長,雖然最終尹某沒有被提拔,但在此過程中何宗志一直在努力幫尹某。

(4)自書材料,證實何宗志于2016年12月19日在四川省紀委自書其收受尹某財物的經(jīng)過情況。

9.2008年1月至2013年11月,何宗志利用擔任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的職務便利,為藍靈公司在車牌供應、款項撥付方面提供幫助,先后11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葉某1、副董事長葉某2所送現(xiàn)金共計2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略)

(5)被告人何宗志的供述,證實葉某1是藍靈公司董事長,葉某1的兒子葉某2也在藍靈公司工作,藍靈公司主要從事汽車號牌生產。葉某1父子為感謝何宗志在汽車號牌生產方面給予的關照,分11次共送給何宗志25萬元。其中,葉某1一次送給何宗志3萬元,其余的22萬元錢都是葉某2分10次送給何宗志的。在何宗志的關照下,葉某1父子的藍靈公司繼續(xù)同交警總隊續(xù)簽合同,繼續(xù)從事成都地區(qū)的汽車號牌生產業(yè)務。同時,何宗志在對藍靈公司的車牌業(yè)務款項的支付上也沒有拖延時間,藍靈公司因此也收獲了不少的利益。

(6)自書材料,證實何宗志于2016年12月19日在四川省紀委自書收受葉某1、葉某2財物的經(jīng)過情況。

10.2009年夏季,何宗志利用擔任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的職務便利,為康燁公司在項目采購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鄭某所送現(xiàn)金2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略)

(5)被告人何宗志的供述,證實鄭某是康燁公司的老板。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鄭某約何宗志在成都“蘭草坪”吃飯時談起康燁公司有一套道路現(xiàn)場圖交通事故現(xiàn)場繪圖系統(tǒng),很適合交警系統(tǒng)用,希望何宗志幫忙在四川省交警系統(tǒng)推廣一下,鄭某還對何宗志說事成之后曉得感謝何宗志。何宗志讓鄭某上班時間把這個設備拿到何宗志辦公室來看看。幾天后的一個上午,鄭某帶了一套道路現(xiàn)場圖交通事故現(xiàn)場繪圖系統(tǒng)到何宗志辦公室,何宗志當時就把事故處理處的副處長陳某1和裝財處副處長楊某2叫到了辦公室。何宗志讓陳某1和楊某2了解一下鄭某他們的設備,如果覺得有用的話,就按照程序采購一些。之后,省交警總隊就通過招投標采購了鄭某的康燁公司的道路現(xiàn)場圖交通事故現(xiàn)場繪圖系統(tǒng)。2009年夏季的一天,鄭某約何宗志和胡某在成都市航空路的翠園餐廳吃飯后,遞給何宗志一個裝著20萬元的紙袋子,何宗志把這20萬元交給了胡某。

(6)何宗志的自書材料,證實何宗志于2016年12月19日在四川省紀委自書其收受鄭某財物的經(jīng)過情況。

11.2010年至2013年7、8月,何宗志利用擔任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的職務便利,為同欣、同德、同創(chuàng)公司在機動車年審檢測、汽車尾氣檢測和川東北駕考中心建設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四次收受該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1所送現(xiàn)金共計1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略)

(12)被告人何宗志供述,證實何某1是南充市川東北駕駛證考試中心總經(jīng)理、同欣公司和南充市川東北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2010年的一天中午,何某1在何宗志辦公室給了何宗志2萬元,請何宗志以后多關照何某1。何宗志回家后將這2萬元交給了胡某。

2011年1月春節(jié)前的一天,何某1到何宗志辦公室說了些感謝關照的話,然后說給何宗志拜個年,給了何宗志一個牛皮紙袋子,何宗志收下后回家將袋子里的3萬元錢拿給了胡某。

2012年8月、9月的一天,何宗志在南充市參加四川省交警總隊的一個現(xiàn)場會。當天何宗志等人還到何某1的公司參觀了檢測站規(guī)范化管理。晚飯后,何某1到何宗志所住房間給了何宗志5萬元。何宗志回家后全部交給了胡某。

2013年7月、8月的一天,何某1到何宗志辦公室說了些感謝何宗志關照的話并給了何宗志5萬元,何宗志回家后把這5萬元錢交給胡某了。

12.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何宗志利用擔任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的職務便利,為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何某2在職務升遷方面提供幫助,先后五次收受何某2所送現(xiàn)金共計12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略)

(4)被告人何宗志的供述,證實何宗志在巴中區(qū)任職時,何某2是何宗志的下屬。2012年1月快過春節(jié)的一天,何宗志到巴中檢查工作,當時何某2是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城區(qū)直屬二大隊大隊長。在檢查過程中,一天晚飯后何某2送何宗志回到江北賓館客房后,何某2對何宗志說巴中市交警支隊缺個副支隊長,讓何宗志給左某說下,何宗志答應可以。隨后,何某2把隨身帶著的一個裝有10萬元的黑色編織布文件袋遞給了何宗志。這次檢查后不久,何宗志又去巴中檢查工作,晚上和左某一起吃飯,何宗志讓左某在交警支隊副支隊人員的提拔上關照何某2。2013年3月的一天,何某2發(fā)短信給何宗志說請何宗志找機會幫何某2約左某吃頓飯,何宗志同意了。不久后,何宗志在一個周末約左某吃飯并叫上了何某2。席間,何宗志又對左某說何某2不錯,請左某多關照,有機會提拔一下何某2。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何某2打電話給何宗志說副支隊長的任命已經(jīng)下來了,并對何宗志說了些感謝關照的話。

除了上述10萬元外,何某2還利用春節(jié)以及何宗志過生日等時機,分4次共送給何宗志2萬元。

(5)何宗志的自書材料,證實何宗志于2016年12月20日在四川省紀委自書其收受何某2財物的經(jīng)過情況。

13.2008年至2011年,何宗志利用擔任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的職務便利,為四川華通檸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1在車牌辦理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四次收受郭某1所送現(xiàn)金共計1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略)

(3)被告人何宗志供述,證實郭某1是四川華通檸檬有限公司的老板。2008年及2009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郭某1在成都科華南路瑞辰茶樓請何宗志喝茶吃飯,郭某1送何宗志離開時,遞給何宗志一個里面裝有2萬元錢的信封,何宗志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何宗志把錢用于家庭日常開支了。

2010年及2011年春節(jié)前后的一天,郭某1在成都請何宗志吃飯,吃飯后,郭某1送何宗志離開時,遞給何宗志一個裝有3萬元錢的信封,說是給何宗志拜年,請何宗志以后多關照,何宗志推辭后收下了。何宗志把錢用于家庭日常開支了。

何宗志在2010年幫郭某1上過汽車牌照,何宗志現(xiàn)在只記得2010年在總隊或者在內江幫郭某1辦了一個號碼比較好的車牌,具體情況記不清了。

14.1999年9月至2001年1月,何宗志利用擔任資陽地區(qū)公安處副處長的職務便利,在辦理張某1被槍殺案中,先后四次收受張某1之兄張某2所送現(xiàn)金8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略)

被告人何宗志的供述,證實張某2是資陽市九曲山莊的老板,張某2的親弟弟張某1于1999年9月4日被槍殺(“九四”專案),何宗志當時是“九四”專案的組長。在專案偵破過程中,為了感謝何宗志,張某2分別于2000年1月、2000年5或6月、2000年9月、2001年1月的各一天,請何宗志在資陽市一個餐館吃飯,席間張某2對何宗志說了很多感謝關照、費心破案的話。飯后,張某2送何宗志離開時,每次都把一個裝著2萬元錢的紅包遞給何宗志,何宗志收下后就離開了。這8萬元被何宗志用于了家庭日常開支。

(7)何宗志的自書材料,證實何宗志在四川省紀委自書了收受張某2財物的經(jīng)過。

15.2005年至2013年,何宗志利用擔任資陽市公安局局長、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的職務便利,為資陽富邦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某3在工程款撥付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四次收受張某3所送現(xiàn)金5.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略)

(三)濫用職權事實

2001年,被告人何宗志利用擔任資陽市公安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偵辦巨大公司總經(jīng)理李某2等人涉嫌合同詐騙罪、偷稅罪一案中,接受榮建公司總經(jīng)理楊某1的請托,違反法律規(guī)定,濫用職權將巨大公司以480萬元購得的地產以126萬元的低價轉讓給了榮建公司。2016年,在巨大公司訴資陽市公安局的行政訴訟中,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資陽市公安局賠償巨大公司及四川省資陽得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損失共計575.22萬元,扣除該地產出售所得126萬元,最終造成國家損失449.22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略)

24.證人朱某1的證言,證實2001年9月,石某把楊某1帶到朱某1辦公室對朱某1說,楊某1有126萬元土地款要交到局里,讓朱某1帶著楊某1去財務上辦一下交款手續(xù),當時局財政上負責收款的同志有事請假無法辦理手續(xù),石某就安排朱某1代收126萬元錢。楊某1把126萬元交給朱某1后,石某還安排朱某1以經(jīng)偵支隊的名義給楊某1打了一張收條,內容是“今收到楊某1交來購買巨大公司所購的原資陽市土產公司土地款人民幣126萬元”。收款單位是資陽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收款人是寫的朱某1的名字。這張收條的內容是石某口述,朱某1書寫的,寫好后石某安排朱某1蓋了經(jīng)偵支隊的章然后交給了楊某1。過了幾天財務上負責收款的同志回來后,石某安排朱某1把126萬元交到局財務上。

25.被告人何宗志的供述,證實2000年資陽地區(qū)公安處查辦了李某2涉嫌合同詐騙案,當時公安處處長(局長)官某擔任專案組組長、何宗志和經(jīng)偵支隊支隊長石某擔任副組長。事實上,官某作為資陽地區(qū)公安處(局)的一把手擔任專案組組長,但并沒有具體負責該案的偵辦,而何宗志作為分管經(jīng)偵的副處長(副局長)和專案組副組長實際負責“11.22”專案的辦理。

和平北路土地位于雁江鎮(zhèn)和平路46-50附2號是李某2的巨大公司出資480萬余元購買的。2001年的一天,何宗志和石某一起向官某匯報了“11.22”專案進展情況,當時提出了將和平北路土地變賣的處置意見,官某要求依法依規(guī)進行。榮建公司總經(jīng)理楊某1不知從何處得知資陽市公安局要處置和平北路土地的消息,主動跑到辦公室找到何宗志說想買這塊地,請何宗志幫忙想辦法把這塊土地賣給楊某1,事成之后一定會感謝何宗志。何宗志考慮到楊某1為人耿直,出手也大方,于是就答應幫他這個忙。何宗志還告訴楊某1處置該土地是經(jīng)偵支隊的石某在具體經(jīng)辦,何宗志會幫楊某1給石某打招呼,何宗志讓楊某1直接找石某銜接買土地的相關事宜。

在處置該土地過程中,何宗志為使楊某1能夠低價購得該宗土地,何宗志實施了一系列的行為:第一,在資陽市物價局不同意對該土地進行價值評估的情況下,找時任資陽市委政法委書記羅某出面協(xié)調物價局,促使物價局對這塊土地估價;第二,在物價局鑒定該土地過程中,沒有將巨大公司花480萬余元購買該土地的情況提供給物價局,導致該土地價格被鑒定為125萬余元;第三,在處置這塊土地時,擅自決定不公開拍賣,并安排石某直接以126萬元的價格把地賣給楊某1;第四,為使楊某1能順利辦理新國土使用證,以市公安局名義向雁江區(qū)國土局出具注銷原國土使用證的函。最終導致資陽市公安局向巨大公司國家賠償567.85萬余元的后果,給國家造成了特別重大的損失。

(四)程序性事項及退贓情況

2016年12月16日,省紀委決定對何宗志立案并采取“兩規(guī)”措施的審查。2016年12月20日,何宗志在組織宣布對其使用“兩規(guī)”措施審查前,主動交代了組織已經(jīng)掌握的其濫用職權,違法處置巨大公司所屬位于資陽市和平北段46號至50號附2號地產,收受楊某1所送現(xiàn)金30萬元的問題;主動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其收受王某1等人所送現(xiàn)金687.13萬元、加幣0.2萬元、盧布5萬元、萬寶龍手表2塊、萬寶龍鋼筆1支、蒂芙尼鉆戒1枚、金條1根(500克)的問題。何宗志在接受組織審查期間,無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線索的情況,但能夠如實交代自己的違紀違法事實和違紀違法所得去向,積極配合退繳違紀違法所得,認錯態(tài)度好。

何宗志現(xiàn)共退贓人民幣為501萬元(含保險130萬元+48萬元),扣押房產2套、車庫2個。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中共四川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立案決定書,證實2016年12月16日經(jīng)省紀委研究決定,對公安廳原副廳級偵察員何宗志的違紀問題予以立案。

2.中共四川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使用“兩規(guī)”措施備案表,證實何宗志涉嫌收受企業(yè)老板楊某1賄賂30萬元;涉嫌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濫用職權,違法處置巨大公司和平路地產,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2016年12月16日中共四川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決定對何宗志的違紀問題予以立案并使用“兩規(guī)”措施。

3.中共四川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案件移送函,證實四川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何宗志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錢物的問題已涉嫌犯罪,于2017年3月17日將該案移送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4.指定管轄決定書,證實2017年3月28日,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將該案指定遂寧市人民檢察院管轄。

5.遂寧市人民檢察院立案決定書,證實2017年3月30日,遂寧市人民檢察院對何宗志涉嫌犯受賄、濫用職權罪一案立案偵查。

6.傳喚證,證實2017年3月30日,遂寧市人民檢察院對何宗志依法傳喚進行訊問。

7.拘留決定書、拘留證、拘留通知書,證實2017年3月30日,遂寧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何宗志刑事拘留,于同日由遂寧市公安局執(zhí)行拘留,并將對何宗志的拘留情況通知其親屬。

8.報請逮捕書、報請逮捕告知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逮捕通知書,證實經(jīng)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決定,2017年4月10日遂寧市公安局對何宗志執(zhí)行逮捕。

9.自書材料,證實何宗志在紀委對其審查期間自書了關于收受雍某、雷某、張某3、趙某1、葉某1、姚某、張某2、方某、鄭某、王某1、尹某等人財物的問題。

10.查封陵水縣雅居樂房產資料

(1)經(jīng)查詢陵水縣XX號,房屋證號XXXXXXXX:面積117.89平方米的房屋系宋某所有,遂寧市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6月12日對該房屋予以查封。

(2)證人宋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宋某和胡某達成口頭協(xié)議把三亞XX號以138萬元的價格賣給胡某,之后胡某把購房款全部交給了宋某。雖然現(xiàn)在這套房子的產權還在宋某名下,但這套房子是胡某的,宋某承諾會積極協(xié)助、配合檢察機關查封及司法機關依法處置這套房子及相關收益。

(3)證人胡某證言,證實胡某愿意用自己享有的三亞房產中的份額替何宗志退贓。

11.對胡某在成都房產的查封材料,證實2017年4月1日,遂寧市人民檢察院對胡某的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房屋予以查封。其中權XXXXXXXX于2015年4月15日登記,建筑面積354.65平方米,規(guī)劃用途為住宅,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區(qū)萬安鎮(zhèn)麓山大道二段;權XXXXXXXX于2015年7月16日登記,建筑面積46.75平方米,規(guī)劃用途為車位,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區(qū)萬安鎮(zhèn)麓山大道二段;權XXXXXXXX于2015年7月16日登記,建筑面積46.75平方米,規(guī)劃用途為車位,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區(qū)萬安鎮(zhèn)麓山大道二段。

12.凍結、解凍胡某的保險投資資料及扣押清單,證實2017年3月31日,遂寧市人民檢察院對胡某在恒大人壽保險公司投資的130萬元LE198金玉滿堂保險投資予以凍結;2017年8月23日,恒大人壽保險公司根據(jù)遂寧市人民檢察院的函,解除對胡某130萬元保險投資的凍結,遂寧市人民檢察院對該筆資金予以扣押。2017年6月14日,遂寧市人民檢察院對胡某在安邦財產保險公司投資的48萬元保險投資予以凍結,2018年9月14日,本院對該48萬元予以續(xù)凍。

13.四川省紀委涉案款物移送清單,證實2017年6月16日四川省紀委將扣押的何宗志涉案款物223萬元(其中:王某1所送100萬元、趙某1所送100萬元、方某所送23萬元)、手表2塊、戒指1枚、鋼筆1支移送遂寧市人民檢察院。

14.2018年2月28日何某6代何宗志退繳贓款100萬元,存于遂寧市人民檢察院賬戶。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宗志在擔任資陽地區(qū)公安處副處長、資陽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及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轉讓、工程承包、車牌生產、設備采購、車牌辦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續(xù)簽合同、職務升遷上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獨自或伙同他人收受楊某1等人所送財物共計830.91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何宗志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濫用職權將偵查機關扣押的財物進行處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何宗志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449.22萬元損失,屬濫用職權“情節(jié)特別嚴重”。何宗志受他人請托、為謀取私利而濫用職權,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公訴機關指控何宗志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罪名正確,本院予以采納。何宗志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何宗志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職務升遷提供幫助,且在十八大以后繼續(xù)受賄,可以對其酌定從重處罰。何宗志到案后如實交代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案偵中,何宗志能積極退繳大部分贓款,可對其酌定從輕處罰。

何宗志的辯護人提出何宗志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伙同王某1收受北京華卓公司法定代表人陸某1現(xiàn)金200萬元證據(jù)不充分以及受賄金額應定為100萬元的辯護意見。審理查明,何宗志雖然與雙流機場集團董事長之間沒有隸屬、制約關系,但何宗志利用擔任四川省交警總隊總隊長的職務影響為請托人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法律構成要件。何宗志明知王某1收受北京華卓公司法定代表人陸某1現(xiàn)金200萬元,其雖然實際分得受賄款100萬元,但何宗志與王某1共同受賄,其受賄金額應認定為200萬元。上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何宗志的辯護人提出何宗志收受方某所送的手表兩塊、鋼筆一支因其真?zhèn)螣o法確定進而導致價值無法確定,故應當從指控受賄金額中予以扣除;何宗志在2015年將收受方某的現(xiàn)金23萬元及其他財物均已退還給方某。故,收受的上述財物不應認定為受賄金額的辯護意見。審理查明,成都亨得利鐘表眼鏡有限責任公司及歷峰商業(yè)有限公司根據(jù)市場行情作出的手表、鋼筆的價格認定客觀、真實,應當作為本案定案依據(jù)。何宗志在案發(fā)前確已退還收受的方某23萬元及鉆戒、手表、鋼筆,但其退還原因是基于聽聞資陽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陳某4被雙規(guī),擔心自己收受方某財物的事情被查處。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第二款“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lián)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之規(guī)定,何宗志收受的上述財物應作為其受賄金額予以認定。上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何宗志的辯護人提出何宗志在其生日、逢年過節(jié)、房屋裝修以及旅游時收受趙某1、姚某、雷某、肖某、楊某1、尹某、葉某1、葉某2、何某1、何某2、郭某1、張某2、張某3、雍某等人的部分財物時,上述人員沒有具體的請托事項,何宗志也沒有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故收受上述人員的財物不應認定為受賄金額的辯護意見。審理查明,上述行賄人在何宗志任職期間將財物送給何宗志,均是基于得到或希望得到其職務上的關照,何宗志對此亦屬明知,而不屬朋友間的正常人情往來。故,何宗志收受的上述財物均應認定為其受賄金額。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何宗志的辯護人提出何宗志在處置巨大公司土地時沒有濫用職權,僅屬失職行為,且該失職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之間不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何宗志的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的辯護意見。審理查明,何宗志在任李某2合同詐騙專案組副組長期間,受楊某1請托,為謀取私利,利用其職權違法處置巨大公司涉案土地,給國家造成的重大損失與其違法處置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何宗志的辯護人提出何宗志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審理查明,四川省紀委已掌握何宗志濫用職權及收受楊某1賄賂的犯罪線索。何宗志接四川省紀委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濫用職權犯罪事實,并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何宗志交代的犯罪事實為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或者交代的犯罪事實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其行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職務犯罪自首的法律構成要件,不能認定為自首。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何宗志的辯護人提出何宗志具有退贓、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等從輕處罰量刑情節(jié)與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相符。該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宗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31年3月29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何宗志受賄所得人民幣730.91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其中:對已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501萬元、萬寶龍手表2塊、萬寶龍鋼筆1支、蒂芙尼鉆戒1枚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剩余贓款,從查封在案的三亞房產一套、成都市天府新區(qū)房產一套及車位二個中繼續(xù)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飛鴻

審 判 員 鄭繼兵

審 判 員 席曉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黃 彥

書 記 員 魏婷婷

來源:煙語法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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