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是美國司法體系的核心與最高層級,在美國政治與法律領域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它擁有對憲法的最終解釋權,其裁決具有廣泛且深遠的影響力。
從歷史維度看,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自成立以來,歷經(jīng)了無數(shù)重大案件的審理,每一個判決都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美國的社會、政治和法律走向。它獨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門,通過司法審查權,監(jiān)督著政府行為是否符合憲法。在當代,面對各種復雜的社會議題,如墮胎權、同性婚姻等,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立場和判決都會引發(fā)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與激烈討論。
2000年美國總統(tǒng)大選難產,共和黨候選人布什和 民主黨候選人戈爾的政治前途竟然系于佛羅里達州的 區(qū)區(qū)幾百張選票!為此,雙方打得不可開交,還好不是 在白宮門前舞槍弄棒,而是在法院上唇槍舌劍。雙方幾經(jīng)過招,最后把官司打到了聯(lián)邦最高法院,后者一錘定 音,解決了長達36天的總統(tǒng)難產危機。
由非民選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來解決選票統(tǒng)計的紛爭,進而決定了總統(tǒng)寶座的歸屬,這多少是美國民主的 尷尬。不過,在嘲笑美國民主制度“不民主”的同時, 人們也實實在在地感受到了美國法治的完善和對法院權 威的尊重。在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作出了不利于戈爾的判決后,戈爾優(yōu)雅地承認失敗:“我雖然很難同意最高法院的決定,但是我接受它。我接受 這一判決的最終權威,……為了我們民族的團結和我 們民主的力量,我拱手讓步。”
一對遠在大洋彼岸隔岸觀火、欣賞美國大選悲喜劇的中國讀者來說,印象最深的可能不是布什和戈爾 的較勁,而是最終由最高法院來定奪的解決問題的方式。這樣,平時不顯山露水的美國最高法院也開始進入中國人的視野。我們 可能無法理解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權力和權威。美國法院哪兒來的這么大的權力?它何以能夠獲得被萬民景仰、連總統(tǒng)都得讓它三分的權威?它又以什么形式來 展示、維護和鞏固自己的權威?
的確,在當今世界各國政府中,似乎還沒有哪個 國家的司法部門擁有美國最高法院那樣的權力和權威。這一權力來自它對美國根本大法——憲法的“話語霸權”,它是美國憲法的最權威和終極的解釋者,它的權威來自它的基本公正、來自它基本不受政府更替和輿論變遷的我行我素。20世紀美國知名政治家、著名大法官查爾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在 1907年的一次演說中曾感慨到:“我們生活在憲法之 下,但這個憲法是什么意思卻是法官們說了算。”說這番話時他是紐約州州長,后來,他破天荒地兩度出任最 高法院法官(1910—1916任大法官,1930—1941 任首席大法官),更是親自體會到了這句話的份量。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美國建國之初最高法院并不 是非常有力的機構,大法官也不是一個令人仰慕的位 置,因為美國憲法第三條對最高法院權限的規(guī)定非常 籠統(tǒng),只有短短的三款,遠不及立法(第一條)和行政 (第二條)那樣詳盡。它既沒有明確規(guī)定聯(lián)邦最高法院 高于各州的法院,也沒有明確指出最高法院對國會立 法的司法審查權。
而且,從出生日期來看最高法院的也是其他兩個政府部門的小弟弟:國會老大,眾議院和參議院是分別 在1789年4月1日和6日成立的;總統(tǒng)老二,華盛頓在4月30日宣誓就任美國第一任總統(tǒng)。該年9月 24日,華盛頓簽署了國會兩院通過的《1789年司法 條例》,建立起美國最早的聯(lián)邦司法體系,即由6位大法官組成的聯(lián)邦最高法院以及由大法官兼任法官的3 個巡回法院和13個地方法院。次年2月2日,在紐約
的皇家證券大樓(the Royal Exchange Building) 最高法院正式成立辦公。因此可以說,在美國立憲建國之初最高法院無足 輕重。它甚至連個像樣的、單獨的辦公樓都沒有。19世 紀初,美國建立首都哥倫比亞特區(qū)時,國會根本沒有考 慮單獨給最高法院蓋個辦公樓,只是說在國會大廈的 一樓給它留一間“只需家具”的房間。當時有人這樣描 繪了最高法院的窘境:“一個陌生人在國會大廈黑暗的 通道上轉上一個星期,恐怕也無法找到這個管理著美 利堅共和國司法機構的偏僻角落”。
最高法院辦公地點的窘境,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 美國建國之初司法部門的軟弱。但是,最高法院的大 法官們決不滿足甘當老三的地位,在能干的第四任首 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 1801 — 1935任職)的領導下,最高法院終于爭取到了司法審 查權這一撒手锏,并通過一系列影響巨大的判決贏得 了民眾和其他政府部門對它一定的尊重和服從,終于 確立并鞏固了司法部門在美國政府三足鼎立框架中一 足的地位。
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辦公大廈二在美國憲政中,最 高法院最重要的責任是裁決涉及憲法解釋問題的案件,判定某項法律或政府行動是否違憲。這一被稱為司 法審查的權力使最高法院能夠否決聯(lián)邦或州的法律, 如果這些法律在最高法院看來是與憲法相沖突的話。 在過去的200年里,最高法院一共判定大約140項 國會立法違憲。通過運用這一強大的司法審查,最高法 院在美國政治制度中發(fā)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成為民 眾與政府之間、各級政府之間以及政府各部門間爭議 的仲裁者和國家許多最重要問題的終極權威。
不過,在司法審查權這一問題上聯(lián)邦法院的權力 仍然受到間接的約束,美國憲法中的制衡原則依然有 效。聯(lián)邦政府的其他兩部門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監(jiān)督聯(lián) 邦法院的這一撒手锏:第一,總統(tǒng)對聯(lián)邦法官的任命 權,再加上參議院的確認權;第二,像對其他聯(lián)邦官員 一樣,國會可以對聯(lián)邦法官行使彈劾與罷免權。
2005年9月29日約翰?羅伯茨在白宮東廳 宣誓就任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第17任首席大法官對聯(lián) 邦法院司法審查權的另一種制衡來自于其內部。首先 是美國最高法院對下級聯(lián)邦法院的判決進行審查的 權力,因為從理論上說,任何一級聯(lián)邦法院都可以行使 司法審查權。其次是法官們對司法權力的自我約束。 著名的開明派大法官布蘭代斯(Louis D. Brandeis, 1916 - 1939年任職)曾有句名言:“我們要做的最 重要的事情是無所作為”。另外,最高法院雖然是美國 三個政府部門中唯一一個非民選的機構,但其斷案原 則卻是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民主原則。很顯然,有多人組成 (1860年代后固定在9人)的最高法院本身就存在 著不同司法觀念和黨派立場的制約與平衡。最后還需 要指出的是社會輿論的無形制約。來自學術界和法律 界對法官判決的經(jīng)常性尖銳批評以及大眾媒體的普遍 報導,也多多少少限制了法官權力的運用。
今天,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更多地把最高法院的 作用看作是邊境巡警或體育比賽的巡邊員。它緊盯著 行政權和立法權之間、聯(lián)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各級政 府和個人之間的邊界,力求不偏不倚,追求公正無私, 以保證美國憲法確定的制約和平衡的構架能夠按憲法 制定者們所希望的那樣正常運作。
就具體職責而言,最高法院是美國聯(lián)邦政府三權 分立政治架構中司法部門的最高權威。最高法院有一 定的初審權(如涉及外交使節(jié)的案子),但它更多的是 審理對下級聯(lián)邦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判決的上訴案 件,主要是解決涉及憲法和聯(lián)邦法律的那些糾紛。作為 解釋憲法的最高權威,它的裁決是最終的決定,其他政 府部門(立法和行政)都無法改變它的判決。當然,也存 在著改變最高法院判決的合法途徑,但非常艱難,可謂 難于上青天:一是最高法院在后來類似判決中修改或 推翻了前面的判決——顯然,要最高法院自認其錯絕 非易事;二是通過憲法修正案來否定最高法院的判決, 但這要經(jīng)歷極為困難的憲法程序。由于一項美國憲法 修正案的通過需要繁瑣的程序(美國憲法規(guī)定,任何一 項憲法修正案只有經(jīng)過國會兩院三分之二多數(shù)通過、 全國四分之三的州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批準方才有效),在 美國200多年的歷史上,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來推翻 最高法院的判決只出現(xiàn)過4次。它們分別是:1798年 的第11條修正案,推翻了1793年一項允許個人在聯(lián) 邦法院控告州的判決;1868年的第14條修正案,推 翻了1857年斯科特案中黑人不是美國公民的判決; 1913年的第16條修正案,推翻了1895年一項禁止 征收聯(lián)邦所得稅的判決;1971年的第26條修正案, 部份地推翻了1970年一項國會無權給予18至20 歲公民在州選舉中選舉權的判決。
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作為執(zhí)法部門的行政當局 可能非常不滿最高法院的判決,但又沒有必要或者沒 有辦法通過憲法修正案的形式來推翻它,偶然也會出 現(xiàn)有法不依的現(xiàn)象,行政部門會對法院判決不理不睬。 比如,1830年代初,馬歇爾曾經(jīng)兩次在印地安人和美 國南方佐治亞州糾紛的案件中裁定聯(lián)邦政府有責任保 護利益受到損害的印地安人部落。可是,不僅佐治亞抵 制最高法院的判決,而且作為政府首腦的安德魯?杰克 遜總統(tǒng)(AndrewJackson, 1829-1837 任職)也拒 絕采取執(zhí)法行動,他甚至嘲笑說:“那好,既然馬歇爾作 出了他的決定,現(xiàn)在就讓他自個兒去執(zhí)行!”另外一個 特例是1935年羅斯福推行新政時,在最高法院一再 裁定其新政立法違憲的情況下,他以改組最高法院相 威脅,迫使它的個別成員重新考慮自己的立場。
美國聯(lián)邦制的特性決定了最高法院只能對聯(lián)邦法 院行使全權,但卻無權管轄州法院系統(tǒng),也不能越俎代 庖解釋州憲法和州法。不過,最高法院對各類上訴案件 的判決對其他政府部門和各級法院均有約束力,它在 判決中對憲法和聯(lián)邦法律的解釋同樣適用于聯(lián)邦法院 和州法院系統(tǒng)。因此,最高法院還是能夠間接地約束和 影響州法院系統(tǒng)的司法活動的。
夜色中的美國最高法院正門三美國最高法院追求 公正,標榜無私,也的確給世人留下了公正無私的印 象,連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正式頭銜都是用Justice (公 正),而非通常用的Judge (法官)。不過,仔細研讀最 高法院大法官斷案的歷史,就會發(fā)現(xiàn)不公正也像惡魔 一樣纏繞著它,畢竟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非圣賢,孰能 無過?杰克遜大法官(Robert H. Jackson,1941 — 1954年任職)有句名言道出了問題的實質:“我們不 是因為沒有錯誤而成為終極權威,我們只是因為終極 權威而沒有錯誤。”判決黑人不是美國公民的斯科特案 (1857)、裁決種族隔離合法并確定“隔離但平等”原 則的普萊西案(1896)、認可聯(lián)邦政府無理拘留日裔 美國人的是松案(1944)可以說是最高法院最差勁判決的典型。
最高法院同樣也追求政治中立,強調不偏不倚,但 事實上這也很難完全做到。且不說總統(tǒng)的提名和參議 院的批準過程強烈的黨派色彩必然會影響到出任大法 官的人選,就是政治思潮的變遷、社會輿論的轉向都會 對大法官產生間接的影響。30年代中期,最高法院對 新政立法前后判若兩人的立場變化、1950 - 60年 代沃倫法院(Warren Court, 1953 — 1969)對民 權和刑事被告權利案件的敏感都是明證。(美國最高 法院大法官終身任職,沒有屆數(shù),因此人們通常以首席 大法官的名字來冠名歷屆最高法院。自1789年建立 至今,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一共有16位首席大法官,包 括他們在內的大法官全部人數(shù)是108位。大法官的 權力平等,沒有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首席大法官只起 召集作用,因此憲政學者認為他只是“平起平坐諸位 中的第一人”。)著名大法官奧利弗?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902 - 1932年任職)的名 言“法律包含了思想交鋒中獲勝一方的信念”再好不過 地說明了社會環(huán)境與法院判決的關系。不過,這一關系 與政客們籠絡和討好其選民的作法不可同日而語。用 現(xiàn)任開明派女大法官魯思?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 1993年起任職)的話說,法院不應該讓自 己關注于某一天的“天氣”(weather),但應該留意特 定時代的“氣候”(climate)。
最高法院留意這種“氣候”的表現(xiàn)之一,是利用它 選擇案件的權力來決定受理或不受理哪一類的案件。 最高法院奉行“不告不受理”的原則,從不主動出擊, 甚至只要有可能,最高法院總是試圖回避作出決定。因 此,從表面上看最高法院非常被動和消極,但是,受不 受理上訴案件、受理什么樣的上訴案件卻全是大法官 們說了算,而且他們幾乎從不解釋受理的原因。可以這 樣說,這一受理決定權和最高法院的判決一樣是大法 官們最重要的作用。目前,每年都有7 000個左右的案 件遞上來,但最后只有100個左右案件被最高法院所接受,也就是說,在這些上訴案件中只有七十分之一的 受理可能性。所以,這里的學問可就大了,特別是一些 大法官想有所作為時。比如,20世紀初大法官頻繁受 理有關契約自由和產權的案子來保護自由放任的資本 主義,而1950 - 60年代的沃倫法院則對刑事被告 的權利情有獨鐘,推動舉國上下對公眾自由和公民權 利的保護。
不過,最高法院也不能隨心所欲地接案子,至少需 要4名大法官同意才可以下調卷令。受理案件的根據(jù) 大體上有兩個標準:首先是一致性原則。大法官要看一 下上訴的案件與全國其他地方類似的案件是否有同樣 的結果,如果不一致,他們就要考慮是否有必要受理, 以便通過判決形成全國統(tǒng)一的標準,解決以后這類糾 紛。第二是訴訟的司法性(可以由法院裁決)原則,這里 就有一定的主觀性。如果某個訴訟涉及下級法院判定 一項聯(lián)邦法律違憲無效,最高法院肯定會受理上訴。但 其他一些涉及憲法權利的案子,盡管社會上極為關注, 但最高法院可能以“不可裁判的爭端”為由不予理睬。 例如,美國國內槍支泛濫成災,管制問題日益突出,限 制與反限制兩派吵得不可開交,但就是對這一涉及美 國憲法第2條修正案的持槍權問題,最高法院一再回 避,1939年后再沒有接過任何這類案子。1990年代, 有好幾個質疑國防部對待軍中同性戀政策的案子最高 法院也一概不理。
美國最高法院前的正義女神塑像五就是這樣,最 高法院通過它的判決影響著美國國家政治和社會生 活。一旦決定作出,這些決定不僅對現(xiàn)實而且也會對未 來產生影響,它們所確立的原則和標準將直接影響美 國聯(lián)邦和各州法院系統(tǒng)以后的判決。就像布什和戈爾 的選票訴訟大戰(zhàn)一樣,最高法院的每個決定以及它所 想要解決的糾紛都講述著一個精彩的故事,這些故事 折射出美國人民的光榮與夢想、苦難與希望、失敗與成 功,每一個故事都講述著美國特定歷史時期的重大主 題、基本事實和主導的法律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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