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多年前的溺水事件引發廣泛關注。時間回溯到2018年,一名17歲少女在醉酒后遭遇不幸,因一處缺口導致溺亡。這一悲劇不僅給少女家庭帶來了沉重打擊,也在社會層面引發諸多思考。事發后,少女父母悲憤不已,他們將8名被告告上法庭,并向其索賠102萬。此事件在當時就備受矚目,如今隨著最新消息的披露,再次成為輿論焦點。溺水事件一直是社會安全的痛點,這起案件背后涉及的責任認定、賠償問題等,都值得我們深入探討和持續關注。
【普法】
本案是一個極為復雜的案例。1名17歲的花季少女因醉酒落水溺死,女孩父母悲痛欲絕,一怒將共同飲酒的5人及3個相關單位告上法庭,索賠102萬元,整個案件的被告竟有8名之多,擠滿了被告席。
希望所有人都能從本案中汲取教訓,讓悲劇不再發生。
案件被告的代理律師
福建省泉州市有一個普通的五口之家。男主人李某是貴州人,在當地一家鞋廠打工,帶著妻子和3個兒女租住在一間房子里,生活雖不富裕,但和和睦睦,平靜幸福。
2018年10月14日,一條微信打破了這個家庭的平靜和幸福。
這天早上6點,李某妻子收到一條微信:
“安琪回家了嗎?”
安琪是李某夫婦的大女兒,今年17歲;發微信的人是安琪的表姑小青,今年23歲。
這條微信讓李某妻子感到莫名其妙,立即回復說:
“沒有呀,她不是跟你在一起嗎?”
對面的小青沉默了。
安琪和小青雖然是姑侄關系,但年齡相差不大,倆人關系特別好。就在前一天晚上,也就是10月13日,安琪應小青之約到小青租住的房子里吃火鍋,后來整晚都沒回來。
因為安琪經常會住在小表姑房子里,李某夫婦理所當然地認為,女兒這回肯定又是住在小青家了,所以就沒有打電話詢問,也沒有擔心。
安琪的童年照片
可第二天一大早,小青就來問安琪是否回家,這讓他們感到一絲不安,李某妻子趕緊追問小青,小青這才告訴她,安琪沒有和她在一起,人找不到了。
這下子大家都慌了,立即出門尋找安琪。
很快,安琪找到了——
但這位17歲的花季少女已經成了一具尸體。
這又是怎么回事?
原來,泉州警方一大早就接到報案,有人在泉州東浦引港渠的水中發現一具尸體,經查驗這具尸體就是安琪,而安琪的小表姑小青得知這個消息,迅速出現在現場,她跪在地上又哭又喊,在警方的幫助下才勉強離開現場。
聽聞噩耗,李某夫婦更是悲痛欲絕,險些昏厥。
可人死不能復生,當務之急是查清女兒的死因。
李某夫婦充滿了憤怒和不解:
女兒明明是跟著小表姑去吃火鍋的,為什么最后卻喪命水中?昨夜究竟發生了什么?安琪到底為什么會死亡呢?
安琪溺亡的河渠
警方對安琪的遺體進行了檢驗,發現安琪的衣著是完整的,隨身攜帶的財物沒有丟失,整個體表沒有見到明顯損傷,也沒有被侵犯的痕跡,可以排除被他人暴力殺害的可能性。
另外,法醫在安琪的鼻腔里發現了一些泥沙,這說明在落水之前她還是存活的,是在溺水過程中吸入了泥沙,警方推斷安琪的直接死因是溺水身亡。
這么一來就奇怪了,如果說沒有他人的外力作用,難不成是安琪輕生,跳水自殺?
安琪的父母立即否認了這一點,他們表示安琪性格開朗,是一個特別乖巧的孩子,非常懂得體恤父母,經常幫媽媽做家務,接送兩個弟弟妹妹上下學,絕不可能自殺。
既不是他殺,也不是自殺,這事顯得太詭異了吧?
很快,檢驗報告當中的另一個信息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經測定,安琪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達到了每100毫升179.7毫克,嚴重醉酒。
醉酒?李某夫婦不敢相信,在他們印象中,女兒一向乖巧,從來不會喝酒,怎么會醉酒呢。再說了,就算是醉酒了,女兒去的是表姑小青家,為什么會喪命河渠之中呢?
安琪的檢測報告
疑問如同雪球一般,越滾越大,能夠解釋這一切的只有一個人——
安琪的表姑小青。
安琪出事后,小青的情緒一直很激動,幾乎是崩潰的,即使警察再三勸說,也無法平靜下來,只是不停地喊:
“我打不通她的電話啊,打不通啊……“
當她終于平靜下來,向警方詳細回顧這一切時,小青說出的話令人震驚了。
10月13日晚上,小青邀請侄女安琪來到她和好友小玲合租的地方,一起吃火鍋。大概在晚上7點半左右,小青突然接到一個電話,一個和她熟識的男孩子約她出去喝酒。
小青答應了,還叫上室友小玲和侄女安琪一起外出玩,安琪也沒有拒絕。
就這樣,小青、小玲、安琪3名女孩,加上阿坤、小華、張良3名男孩,6個人一起去了豐澤區的一家酒吧。在酒吧熱鬧非凡的氛圍里,安琪被感染了,她也喝了一些酒,而且是三、四個子彈杯的洋酒。
警方調取了監控錄像,證實了小青的陳述。可問題是喝完酒,安琪怎么會到河渠那邊去了呢?從酒吧到小青的家或者安琪的家,都不會路過那條河渠。難不成其中另有隱情?
小青很快表示,其實他們6個人在酒吧喝酒之后并沒有回家,而是換了個地方,去了新天城市廣場的一家KTV唱歌,在那里他們邊唱邊喝,安琪又喝了3瓶啤酒。
等從KTV出來,已經是凌晨3點了。
這個時候,幾個年輕人覺得餓了,于是又相約去了一家燒烤攤。
接下來是重點了:
警方發現他們去的這家燒烤攤,竟然就在引港渠邊上!安琪的意外會不會跟這家燒烤攤有關呢?
警方通過現場勘查發現,燒烤攤附近的路燈上正好有一處攝像頭,他們立即調取了監控錄像。幸運的是,這處攝像頭正好拍到了安琪一行人的蹤跡,真相就此大白。
事發當天凌晨3點39分,安琪出現在監控畫面中。
燒烤攤的監控畫面
只見她搖搖晃晃走到攤子面前,雙手撐住一個冰柜的蓋子,這說明她已經完全處于醉酒狀態了,她沒有像其他人一樣去點燒烤,而是直接進了棚子。
過了2分鐘,也就是3點41分11秒,至關重要的一幕出現了。
只見安琪一個人從棚子里出來,晃晃悠悠地繞到了棚子后面的一個位置。
緊接著,安琪的身子猛然一滑,掉了下去,而她滑下去的地點,正是發現尸體的地方!
警方再次對現場進行了勘查,發現這條河渠是有防護欄的,但偏偏就在燒烤棚的后面一處沒有安裝護欄,出現了一個缺口,安琪就是在這個缺口落水溺亡的。
那么,已經嚴重醉酒的安琪為什么會跑到棚子后面去?
警方推斷,安琪應該是要尋找一處隱蔽的地方解手,因為沒有燈光,天色昏暗,加上意識模糊,沒注意到這一處沒有護欄,才不小心滑入河渠,而因為她嚴重醉酒,一掉入水中便被嗆了一下,失去了自救和互救能力,才導致溺死。
安琪滑落的監控畫面
這下,真相終于大白,死因也徹底查清,沒有任何人加害安琪,是她自己失足落水的。
一個大好年華的17歲女孩就這樣離開了人世,這是一場不折不扣的悲劇,令人惋惜。
【羅敷媚說】
關于未成年人飲酒,目前我國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明確禁止。《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第六十七條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這些規定只是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卻并未禁止未成年人飲酒。也就是說,目前在我國未成年人飲酒不違法,向未成年人售酒違法,但并不構成犯罪。
【羅敷媚說】
安琪去世之后,李某夫婦一直沒法走出陰影,媽媽經常拿著女兒小時候的照片反復懷念。
KTV入口處的監控畫面
安琪的死確實沒有兇手,可這么一條鮮活的生命,就真的沒有一方需要承擔責任嗎?
得知女兒死亡的真相后,李某夫婦認為必須要為女兒的死討個說法,但當他們去找相關人員和單位討說法時,所有人和單位都表示自己沒有責任,甚至玩起了“踢皮球”的游戲。
李某夫婦又驚又怒,于是在安琪去世3個月后,一紙訴狀,將8名個人或單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8個被告共同賠償原告102萬元。
8個被告?這可是極為罕見的官司了,他們都是誰呢?
我們先來介紹一下8個被告,以及原告要求他們承擔的責任。
首先是當晚跟安琪一塊喝酒的5個同伴,也就是小青、小玲、阿坤、小華、張良。
李某夫婦認為,如果不是他們邀請安琪喝酒,女兒就不會出事,所以他們5個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沒有盡到安全保護的義務。
還有3個被告,大家可能想不到,他們分別是鯉城區市政公用服務中心、鯉城區城市管理局、鯉城城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市政中心、城管局、城建公司)。
為什么還有這3個被告呢?這就要回到河渠欄桿的缺口了。
在安琪父母看來,這缺口也是罪魁禍,它有著嚴重的安全隱患,卻沒有任何臨時的遮擋措施或警示標志,才導致安琪在此處落水溺亡。
【羅敷媚說】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井蓋吞人是比較常見的意外事件,護欄缺口也是類似的道理。本案中,護欄的管理人確實沒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安琪父母將有關單位列為被告,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羅敷媚說】
2019年1月,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
案件審理的過程可謂十分復雜,8名被告都沒有出庭,他們分別委托了代理律師。
首先說5名一起飲酒的被告。
法庭上,安琪父母的代理律師表示5名同伴都應當承擔責任,安琪的表姑小青更該承擔主要責任,因為她帶安琪出去時是說到自己住處吃火鍋,結果卻帶安琪出去飲酒,尤其是安琪都醉成那樣了,她既沒有勸阻,也沒有及時發現安琪的異樣。
燒烤攤的監控畫面
面對指責,小青表示自己和安琪關系特別好,安琪不幸溺亡,她感到十分痛苦,特別悔恨,甚至一度試圖自殺。
可是講到法律責任,小青卻表示她不該承擔主要責任,因為大家一起喝酒時,沒有任何人逼迫安琪,甚至沒有勸酒,當晚是安琪主動提出喝酒,小青還勸她少喝點,但安琪自己表示要酒量還可以喝,所以她就沒有多加阻止。
另一名被告,也就是小青的室友小玲也證實了這一點,她還指出在安琪失蹤的第一時間,他們就立馬開始尋找,酒吧、KTV,還有河邊都找過了,他們盡到了查找的責任。
【羅敷媚說】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小青等人作為酒場的組織者,對已經醉酒的安琪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是可以被列為被告的。
【羅敷媚說】
安琪的表姑小青接受采訪
再就是3名男孩,他們表示當晚6個人一起喝酒都是AA制,參與者都是自愿的,3名男孩不是酒局的組織者和召集者,不存在誰邀請誰。另外,他們的律師還表示,共同飲酒的人肯定是有照看義務的,但是這個照看義務不該無限擴大。
千言萬語,總結成一句話就是: 我們都不該承擔主要責任。
接下來是3名特殊被告人。
按理說,河渠欄桿出現缺口,被告人應該是河渠的管理方,可這事兒卻很復雜,因為關于這個問題,3個單位踢起了“皮球”,誰都不承認。
安琪出事的這個河段屬于東浦引港整治工程,正常情況下,應該歸屬于市政中心管轄,可市政中心卻說這事不該他們管,因為這個工程由城建公司承建,2014年11月開工建設,2015年8月6日竣工驗收,但直到2018年12月10日才移交過來由他們管理。
安琪出事的時間是2018年10月14日,還在工程移交之前,工程還在承建單位管理中,按規定在此期間出了事故,應該由城建公司負責。
市政中心負責人
【羅敷媚說】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里的責任是“過錯推定責任”,即推定管理人有過錯,除非管理人能證明自己盡到了管理責任。本案中,護欄有缺口是一個確定的安全隱患,管理人必定是有過錯的。
【羅敷媚說】
皮球踢到城建公司這里,可城建公司卻不接。
城建公司稱,雖然這段工程是到2018年12月10日才移交給市政中心,但在2015年8月6日就全部竣工驗收,并且開始投入使用了,只不過沒有辦理正式的移交手續而已。也就是說,從投入使用開始,管理方就是市政中心了。
正因為兩家子相互推諉扯皮,李某夫婦很氣憤,干脆一下子把兩家都告上法庭,甚至還把市政中心的上級主管部門鯉城區城市管理局一并當成了被告。
面對如此復雜的案件,主審法官陳文芳也很頭疼。
這件案子的焦點就是8名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應該如何承擔責任。為了查清這個問題,陳文芳法官調取了大量資料,并多次到各方家里溝通協調。
城建公司負責人
陳文芳認為,3名法人被告人的責任是比較容易弄清楚的,先從他們入手解決。
1,首先是城建公司。
經過查詢,陳文芳發現,早在2016年,政府有關部門就發現了這個安全隱患,并且向城建公司提出了整改意見,但城建公司沒有及時整改到位,一直到安琪發生意外。
既然整改意見書是給城建公司的,這就說明城建公司確實有消除安全隱患的責任。對此,城建公司最后也承認了,自己確實沒有盡到及時整改的職責。
2,其次是市政中心。
在泉州市政府政務公開欄中,鯉城區公用事業中心的職責任務包括“區域內的市政基礎設施的日常管護工作和應急搶修任務。”
這么一來,責任很明晰了,市政中心作為轄區內溝河護欄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單位,在城建公司超時未移交工程的情況下,沒有盡到督促責任,也沒有及時提醒維護,也存在一定責任。對此,市政中心也承認了。
事發處的護欄缺口
3,最后是5個自然人被告。
陳文芳認為,5個同伴毫無疑問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理由很簡單,他們雖然沒有強行勸安琪喝酒,但在安琪醉酒狀態下,他們負有照顧義務,卻沒有盡到職責。
【羅敷媚說】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本案中,小青等5人顯然對一同飲酒的安琪有照顧的責任,但他們都沒有盡到相應義務,均有過錯,但很難確定每個人過錯責任的大小,只能平均承擔責任。
【羅敷媚說】
既然8個被告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是不是安琪的父母就可以實現自己的訴訟請求,獲得102萬元賠償了呢?事實并非如此。
主審法官陳文芳認為:從法律角度講,安琪雖然是未成年人,但以她的年齡和認知程度,對喝酒超量可能醉酒的后果有判斷能力,喝酒是其個人自主行為,而且在醉酒后一個人自動走到河邊失足落水,應該為死亡后果承擔主要責任。
另外,安琪是未成年人,她的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也應該承擔監護責任。
安琪的父親和母親
【羅敷媚說】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安琪只有17歲,還是未成年人,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負有保護安琪人身安全的職責。這種職責即便是安琪不在身邊,也仍然會不間斷地存在。
如果安琪被第三人加害,其父母當然不必承擔責任。但本案中,安琪是因醉酒導致危害后果,其本人有重大過錯在先,應該承擔主要責任,父母應當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
【羅敷媚說】
至此,這場官司的責任劃分清楚了,按理說法庭可以依法判決了。
但司法不是冰冷的,而是有溫度的。安琪的死亡是一場意外,對任何一個被告而言都是不愿意看到的結果。不管是她的父母,還是她的同伴,也都因此事受到打擊,如果簡單判決,很可能造成彼此的矛盾。調解,才是最有利于化解原被告矛盾的方式。
2019年8月14日,在陳文芳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雙方終于達成調解協議: 7名被告(鯉城區城管局除外)共計支付給原告賠償款24.5萬元。
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至此,案件終于塵埃落定。
看完此案,作者久久難以平靜。相信大家也會感嘆,這件事實在太巧了。
偏偏那晚安琪去了小青家,偏偏那晚阿坤約了她們出去喝酒,偏偏平時不喝酒的安琪喝醉了,偏偏喝醉的安琪去了河渠邊的燒烤攤,偏偏燒烤攤南面靠河的護欄有一個缺口,更偏偏喝醉的安琪一個人跑到缺口處……悲劇就發生了。
可是這一切真的只是巧合嗎?
試想一下,如果在整個事件的每一個環節,每一個當事人都能多一點小心謹慎,多一點責任感,比如說安琪的父母平時嚴格教育提醒女兒,比如說安琪自己控制好酒量,比如說5個同伴管著安琪少喝點,再比如說市政中心或城建部門在早就發現缺口時,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悲劇是不是就可以避免了呢?
安琪溺亡的當天,缺口被迅速彌補,但留在安琪父母心中的那道缺口,卻永遠無法愈合了。
事發前后的護欄缺口處
逝者難回,衷心希望這個案例能起到警醒作用,希望我們社會的每一個人都要加強安全防范意識,更希望有關部門能做到守土有責,守土盡責,讓我們的社會更加和諧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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