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燃放規定一直備受社會關注,它不僅關乎公共安全,也與人們的傳統習俗緊密相連。2025年煙花爆竹燃放規定備受期待,它將根據當下社會發展、安全需求等多方面因素進行調整和完善。而回顧2018年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其在當時起到了規范市場、保障安全的重要作用。規定涵蓋了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等多個環節,對煙花爆竹的質量、燃放區域、時間等作出了細致要求。隨著時代變遷,這些規定也在不斷演變。解讀過去的規定,能讓我們更好地理解當下規定的制定邏輯,為迎接2025年的新規定做好準備。
解讀
2018年煙花爆竹
安
全
管
理
規
定
主城十區設置限制燃放區
2018年2月15日(除夕)至3月2日(元宵)每日上午7時至次日凌晨1時,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兩江新區城區,可以在限制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八類區域和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今年重慶主城十區內,八類區域和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市、區國家機關辦公區域;車站、碼頭、機場、軌道和站點、商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重要軍事設施、倉庫;文物保護單位;加油(氣)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醫院、幼兒園、養老院、療養院;教學、科研單位的辦公、教學、科研場所及學生宿舍;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及兩江新區管委會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和場所。
如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安部門將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煙花爆竹實行限時分級銷售
煙花爆竹從2月13日至3月2日實行專營定時定點銷售,按藥量及危險性分為A、B、C、D四級,該市允許專營銷售點銷售和個人燃放的為C級和D級產品中的噴花類、旋轉類、玩具類(煙霧型、摩擦型除外)、爆竹類(“土火炮”“大夾小”“炮中炮”爆竹產品除外)、升空類(火箭、旋轉煙花產品除外)、組合煙花類6類。
違反相關規定的,將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臨時銷售許可證,并在五年內不得再次向其發放臨時銷售許可證。民警強調,因燃放煙花爆竹存在安全風險,故臨時銷售點不得向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違反規定將被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違反規定最高可罰5萬
未取得公安機關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違反規定,將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得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汽車、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重慶公安治安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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