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白色恐怖時期是一段沉重且值得深入剖析的歷史。上世紀50年代,臺灣籠罩在白色恐怖的陰霾之下,無數人遭受無端迫害。林書揚便是這一時期的重要見證者。白色恐怖有著復雜的意義與實態,它不僅僅是政治上的高壓統治手段,更對臺灣社會的各個層面產生了深遠影響。從文化思想的禁錮到民眾生活的惶恐不安,這段歷史背后是無數家庭的破碎與悲劇。通過對林書揚等相關人物經歷的研究,能讓我們更清晰地了解當時的社會狀況,也促使我們以史為鑒,珍視來之不易的和平與民主。
作者|林書揚
前言
白色恐怖一辭,通常意味著擁有政權的統治者,運用國家機器中的直接暴力手段,針對反抗現有體制的革命或革新勢力所進行的超制度的摧毀行為。“白色”表示它的保守、反動的性格。
政權本來就是一種權力結構。“支配”是它的最后的機能。而政權的支配,到頭來必須以暴力為最后手段,這是文明史現階段中尚未被揚棄的客觀規律,不容置疑,也不必粉飾。不過隨著社會設施的進步和文化型態的成熟,原來構成政治核心要素的暴力,將取得某種掩蓋物。最基本的一種,是普及化的公民行為規范。亦即各項“制度”,或更柔性的“慣例”等。暴力不必“行使”,而只以“暗示”,便可使行為者考量越軌行為的后果而產生恐懼。這樣,受支配者“自動”遵守規范,支配者不必訴之于暴力的直接行使,而能達到控制的目的。所以一個社會的法制系統,即是暴力的文明化現象,也就是暴力的最大掩蓋物。
法制的正面作用,在于利用普及化、恒常化的行為模式約束成員,使其慣性化,從而使支配與被支配雙方之間的緊張得以潛化,維持一定的形式上的秩序。但要依靠法制系統達成穩定效果,還是需要各方面的條件的配合。諸如:為了適度地疏解被支配者的反感或恐懼,設計一些適用的價值原則,盡量把受支配者的被動的屈從變成主動的認同。所謂西方民主的“人民同意權”的觀念,其實便是根據這種“被設計的價值觀”上面的、穩定支配關系的心理要素而已。其次,在社會設施方面,也要建立一些安全裝置,以便吸納經常性的小動蕩或局部危機,防止其累積到爆發的臨界點。但這些都要有訂立制度推行政策的組織力量和效率性,同時政府的組織形式和社會結構之間也要有平衡點,各項實際施政要有一定的周延性等。
現在,設想一個政權,尚未具有上述的充足條件—還沒有充分的“人民同意權”的設計,還沒有充分的社會安全裝置,組織結構不合理,政府行為與社會需要之間沒有契合點,往往只有負面的、妨礙進步的作用等;而這個政權在這樣嚴重的缺陷下,仍然要進行它的原始的收奪性的運作—這個時候,它絕對是一個穩定度極低,帶有經常性危機的政權。而因為一切政治層次的制度或體系,都以經濟的基礎狀況為直接間接的決定要素,則凡是經濟發展落后、生產力低、分配不公的社會,它的政治總是達不到一定的穩定水平。支配者與被支配者之間,也經常存在著難以轉移難以潛化的緊張關系。來自于人民的,意圖突破現有支配關系的反抗行為如一旦匯聚,便形成革命或革新的有形運動。而來自于政權方面的,企圖以暴力的直接行使來補充制度規范力不足的暴壓行為,就是所謂的白色恐怖了。
因此,白色恐怖通常見之于政治未上軌道的落后國家。不過,即使是處在相當的發展階段的社會,如果它的結構性矛盾的積累逐漸超越它的安全裝置的負荷力,而將出現巨大的階級沖突的危機時,還是會出現赤裸裸的白色恐怖。本世紀最大的實例,應該是二次大戰前以德、義、日為首的法西斯主義的大浪潮。當年那些法西斯上臺后的血腥紀錄。至今仍然是全球人民的夢魘,卻也是證明階級支配的無情實態的歷史事件。
50年代臺灣白色恐怖的時代背景
1949 年,蔣政權的殘余勢力撤退至臺灣。1950 年 3月1日,形式上已經辭去了總統職位的蔣介石,在“全黨全民”的邀請下“復職”,臺北國府正式成立。省政由蔣氏嫡系陳誠主持,準備固守這一個最后基地。此時,臺北國府所面臨的情勢,無疑是非常嚴峻的。
首先,內戰的慘重失敗帶來的,是權力人事結構的大混亂,和黨政軍士氣的普遍瓦解。其次,在這個基地上,是 1947 年二二八事變以來持續緊張的官民關系。再其次,是在大陸戰場上已經獲得了全面勝利的紅軍,乘勢攻臺的可能性。最后,是美國政府對中國情勢的消極觀望態度(所謂的艾奇遜報告就在這時機出現)。在這樣的困難情勢下,臺北國府仍然不得不準備做困獸之斗。然則,它的斗爭態勢如何呢?
先在1948年第一屆國民代表大會中,強行推出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建立了總統個人獨裁的基礎。蔣氏在臺復職前,1949年 5 月 1 日實施全島戶口總調查。同月20日發布軍事戒嚴令。其他有關的法令如:“國家總動員法”、“懲治叛亂條例”、“動員戡亂時期匪諜肅清條例”、“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非常時期人民團體法”等等,逐漸完成了極其嚴密的控制體系。至此可以說,臺北國府已經整備好了進行白色恐怖的主觀條件。到了1950年5月底為止,事實上,在它的多系統的各地軍憲特務機構手上已經扣押(都以秘密逮捕方式)了上千名的政治“嫌疑犯”。但除了基隆中學《光明報》案以“裁定感訓”處理(尚未動用懲治叛亂條例)外,其他都還沒有正式移送法庭。
國府當局只關押嫌犯而遲不“開刀”,表面理由是“案雜人多偵訊費時”,但實際上是因為主政者還有一分顧忌。如前述,當時臺北國府所處的客觀情勢相當不利,如貿然發動全島的軍法大審,恐怕引起原已積怨多日的民間的激烈反彈。如果因此而再度發生類似二二八事變那樣的動亂,實在不易收拾。但就在這個關頭,突發了一個大轉機,那就是1950年6月25日爆發的韓戰。
韓戰對于面臨困境的國府,幾乎產生了絕處逢生的影響和作用,杜魯門政府的對華政策立即有了大轉變。首先,派遣第七艦隊到臺灣海峽阻斷大陸紅軍的可能的渡海攻臺;重新開始援助計劃;派來軍事顧問團,甚至中央情報局的現地機構也成立了。此外,美國政府在聯合國也開始全力支持這個已經失去了百分之九十九的土地與人民的殘余政權的中國代表權,運用其影響力,積極阻止北京政府取代國府。以上這些美國為了對應韓戰而采取的策略措施,一時間使臺北國府轉危為安。于是,在新情勢的鼓勵之下,國府終于發動了籌備已久的島內肅清活動。開始了腥風血雨的、被通稱為“臺灣50年代白色恐怖”的全島大掃蕩。
在未進入這個恐怖政策時期的種種實況以前,為了使讀者更多地了解50年代臺灣白色恐怖的世界史的意義,筆者先把當年國際情勢中具有重大關聯的部分情況略述如下。
首先,國府的保護者美國,也就是臺灣白色恐怖的間接主導者的美國國內,自1947年起便刮起了美國版白色恐怖的風暴。當年杜魯門政府發布了一項行政命令稱為“忠誠調查法令”。文官委員會所進行的調查建檔范圍達三百萬人。交給聯邦調查局成案者有一萬四千件。其結果是,兩千名雇員遭強迫辭職,兩百多名因“忠誠”問題而被逐。凡軍政(包括地方政府)機構、全國各職業公會、工會、民間企業團體等,都展開員工的思想忠誠調查,強迫“忠誠宣誓”。拒絕宣誓者,不論所提的理由是政治的、法理的,甚至是宗教的,都一律被逐。受調查的范圍擴及當年全國就職人口的五分之一。到了1950年,所謂的“希斯間諜案”正式定讞。而以此案為契機,惡名昭彰的麥卡錫主義全面籠罩了政府與社會。麥氏以“國內安全法”為武器組織了通稱的“麥卡錫委員會”。自 1950年到 54年之間,猖狂地“肅清”了“潛在的和顯存的美國內部敵人”。其中包括學界、藝術界、新聞界甚至政界的多位杰出人士。像黑人解放運動斗士杜波伊思、著名歌手羅伯遜、中國人民之友斯諾(《紅星照耀下的中國》的作者)、名演員卓別林、美國原子彈之父奧本海默、《美國人民的歷史》作者休巴曼等。后來麥氏竟然把矛頭指向民主黨政府,指責杜魯門政府的國務卿艾奇遜是“紅色教長”,說民主黨執政的二十年是“反叛美國的二十年”,最后在艾森豪就任后,直接指控馬歇爾和杜魯門兩人是“協助俄國建立赤色霸權”的幫兇。至此,共和黨政府才警覺于麥氏的活動已經嚴重破壞了資產階級民主的體系,違反憲法,造成了統治集團內部的嚴重困擾,終于在1954年底,通過了譴責麥卡錫案,解散了麥卡錫委員會。
在全球性反共戰略方面,這段時期由美國策劃主導的地區性反共國家組織有:1949年的北大西洋公約組織、1950年的美韓共同防御協定、1951年美澳紐太平洋安全條約、同年美日安全保障條約、1954年中(臺)美協防條約和東南亞公約組織、1955年巴格達公約組織等。而在這種全球性的反共大協作體系里,特別是在那所謂的落后地區的多處社會中,也普遍出現了白色恐怖的風暴。其中特別著名者如:南韓李承晚、樸正熙(延續到全斗煥、盧泰愚),越南吳廷琰,泰國乃沙里、他農政權,菲律賓麥格塞塞政權,印尼蘇哈托政權等,無不有過白色恐怖的血腥紀錄,在當時的國際媒體上翻騰了一段時日。
以上的內外情況,構成了臺北國府在1950年代所推行的白色恐怖政策的時空背景。同時也表示出蔣政權在臺灣的血腥暴政,已經不是單純的內部政策,而是美國霸權主導下的全球布局的一個環節。
臺灣白色恐怖的實態
既然稱為“白色恐怖”,可想而知,其主要的施行對象是一般所說的左翼人士和運動。在具有戰后新殖民地社會性格的地區,爭取民族解放和民主改革的運動中,以社會主義理念為指導宗旨的團體,常常便是不分國界的白色恐怖政策的標的物。因為臺北國府在大陸戰場上的挫敗,它的所謂“恐共、恨共”心結特別深刻,政策的殘酷性也就特別突出。下面數點可列為國府白色恐怖的具體特征。
運用多種條例,企圖全面控制人民的、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甚至文化和精神生活的內涵。
運用大陸時期多系統的情治特務單位機構,使其在工作執行過程中互相競爭監視(如通稱的軍統、中統、CC、藍衣社等,當年的臺灣人民大都耳熟能詳)。
因政權的原始的外來性格,特別重視軍中控制系統。三軍總司令部各有獨自的執法單位,常運用“戰時軍律”處斷軍中不穩分子。軍中政工制度,特別是“保防系統”,是軍中恐怖政策的策劃和執行者。
多元的情治特務系統在形式上最后集中歸屬于具有太上內閣之稱的“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實則其指揮權掌握在蔣介石個人手中(后來委之于其子經國)。由此一部門發出的指令,具有最高權威(所有政治案件的最后審核權也在這里)。
以上數點,是屬于制度或結構方面的概況。至于為了確保對社會基層的有效控制,在民政、警政方面的單行規定特別多。如警民協會、民眾服務站的設立,匪諜自首辦法、匪諜檢舉辦法、五戶連保辦法、國民身分證制度、臨時戶口登記規定、機關人事制度中的安全規定等等。
恐怖政策的第一手是制造恐怖氣氛。滿街的宣傳口號, 如:“通匪者死!”(所有的電影院里在上演本片以前必須先打出這幾個字在銀幕上)。“匪諜就在你身邊!”、“檢舉匪諜人人有責!”、“知匪不報與匪同罪!”等。車站、市場等公共場所,常常貼出紅字布告、內容是當天被槍決的“匪諜”姓名、年歲、籍貫等。報章雜志上也充斥著“反共作家”們的文章,描繪匪諜的“邪惡”、“丑惡”面貌、歌頌各式各樣的“反共英雄”事跡,特別是檢舉共匪的“愛國”事跡。那些作家們的共同論點是:匪諜是該殺的,“寧使一家人(被處決的人那一家)哭,不可讓一路人泣(意謂,如不處決匪諜,將來會有許多人遭殃)。”
從逮捕到審判,在白色恐怖政策下的情況是如何的呢?
逮捕人的機構很多,警察、憲兵、特務等,也不必論什么管轄范圍。完全可以不顧“法定手續”。如:逮捕不必出示逮捕令。偵訊沒有時間限制。不必通知家屬。用刑是天經地義。多人在各地秘密監牢中受盡折磨數個月甚至數年。
移送軍事法庭后,(50年代初期)沒有起訴狀,沒有辯護律師,沒有旁聽,判決下來后沒有上訴權,有時候連判決書都省了(由法官宣讀,并不頒給被告)。至1950年代中期才稍有改善,有公設或私聘律師,有上訴權、有起訴狀、有判決書。但在當年的恐怖氣氛下,一般的執業律師多不敢接“叛亂嫌犯”案子。而只有少數特定的、具有國民黨立委身分的律師、或曾當過國府南京時代的軍法官的(著名者如石美瑜等人)現執業律師才肯接案。但他們的“辯護”絕少發生作用, 律師費卻訂得奇高。至于公設辯護律師,大概只有一套公式。先肯定法官的論告后,再提出“辯護”替被告求減刑。效果如何可想而知。
在判決中幸免死刑的被告,被送往執行機關。規定上,叛亂案受刑人歸國防部軍人監獄戒護,而軍人監獄有幾種形式不同的分支機構。其中著名者有采行集中營方式的“綠島新生訓導處”,執行被裁定“感訓教育”者的管訓工作的生教所;或各地管理“流氓游民”的所謂的職訓隊里面,也有特定的單位專門負責管理那些刑期已滿卻被繼續羈留下來的政治犯。不論是集中營勞動營式的管理也好,還是軍人監獄的禁閉也好, 都非常嚴酷。身負叛亂犯罪名的受刑人,不能適用非常時期人犯疏散辦法,不能適用大赦或特赦減刑辦法。自1950年懲治叛亂案條例生效以來,只有兩次例外。第一次是在所謂的“建國”六十周年慶典項目中有過一次特別減刑,但在數千名政治犯中受其“恩典”者僅數十余名;另一次則是1975年蔣介石過世,有數百名政治犯被減刑出獄。此外,監獄法中的假釋辦法也不適用于這一類受刑人。
更殘酷的是,顯然出于政策需要的有計劃的假案。或者說,出于“預防”目的的“嚇止”性案件。在軍中、教育界、公務界、文化界、少數民族、華僑、華僑學生等等關系圈中,時而出現這一類的冤案。著名者如:被視為孫立人案的傍系的新兵訓練中心案;閩南和平師范案;所謂的湖南幫案;國民黨產業黨部案;唐山交通大學案;泰雅族山地青年案;雜志《自由中國》案;馬來西亞僑生案等等。因為構陷而成的案情過于荒誕,馬來西亞僑生案的被告不準持有判決書。連居住馬國的被告親屬趕來要求閱見判決書,都被當局拒絕。這些政策性的假案,在 50年代后期、60年代特別多。此外,也有出于情治系統高階層的內部權力斗爭而成案者。
去歲筆者與在日韓僑的政治犯(良心犯)援助機構有過一次交流。筆者曾寄去一篇文章簡論南韓和臺灣兩地的社會結構和政權體質的異同點。并兼及有關兩個政權對政治犯的處理方式問題。下面摘錄其中的有關部分。共同點:統治者的認識中有“政治犯同時是思想犯”這樣的觀點。因此,不受一般囚犯管理的通則約束,特別重視思想和意志中的敵對因素,而以其克服為政策的重點。為此目的,建構出克服“危險思想”的價值觀體系。以強制灌輸的方法,企圖把當事人的人格統一性逼入混亂狀態, 使其產生罪惡感或無力感。為了增強這種“道德的”、“心理的”壓力,也利用肉體的直接加虐手段,刺戟恐怖本能,期能瓦解抵抗意志。在上述的恐怖手段的加虐過程中,造成受刑人之間的內部矛盾,進一步采行各種方法使其激烈化。差異點:臺灣的蔣政權在過去的歷史中,與中國共產黨有過幾回的聯合與斗爭。因此在思想斗爭的技術層面上,有意學習對方的“柔軟性”作法。具體的表現是,在形式上避免采取如南韓的僵硬的“轉向制度”(師承戰前日本所采的強迫思想轉向)。而表面上以“誘導”、“感化教育”等為主要手段。統治階層的“思想體系”雖然在實質內容方面都是貧乏的,但在臺灣以民族傳統文化意識或孫中山的三民主義理論體系,再加上歐美現代政治思潮等,作為“克服邪說”的理論武器,在管理當局的權威配合下“教育”受刑人,還是會產生相當的壓力。南韓當局雖然也會編撰傳統儒教倫理或近代歐美民主理論的反共教材,總比國民黨單純一點,也沒有那么細致。獄中的恐怖政策在兩個政權的手段中同樣都占有主要地位。但在臺灣比較傾向于大房間、集中營式的集團管理方式。目的在于制造集團內部的恐怖效果的感染過程,并趁機進行內部的離間反目。而在南韓似乎以獨房禁閉的個別的折磨摧殘方法為主。簡單地說,在思想或精神管理方面,臺灣方式比較陰險、曲折。而南韓則運用日帝式的直接高壓手段強迫屈服。這一點,也許和兩個執政黨的歷史體質的差異有關。
對于刑期已滿出獄者,訂有非常繁瑣而苛酷的離監手續和居住地管理規定。出獄前先要找保證人兩名填寫多份保單(子女不能保父母,保人要擁有一定額度的財產,人保以外還要店保),寫明負責看管出獄者如有再犯情事愿受連帶處分等。保單填妥后寄往本籍地由警察機關對保,經審核后再轉呈警備總司令部,最后由國防部軍法局核準,監獄才發給開釋證,最后一道手續是宣誓。回本籍地后被列入特別管理名單,生活中必須遵守各項規定。如:每個月到當地警察機關報到一次,接受有關生活情形的詢問;短期旅行超過十天時應事先請準;派出所或調查局機關召喚時應即時報到;上述機關亦可隨時派人到住所或就業場所去查看;甚至可以要求被管理人提出書面報告或就某一特定題目提出心得、感想等等。初期在就業方面也有相當嚴酷的規定。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等自由職業,因各該公會組織法中有排除曾經犯有叛亂罪名的會員的規定,有些入獄前具有上述會員資格者也因受到有罪判決而喪失了會員身分,出獄后仍未能正式執業。至于公教方面更無復職機會。在公司法上,也有禁止曾犯叛亂罪者出任要職的規定。此外服役中被認為仍有問題時,滿期后還會繼續被羈押,期限不定,稱“留訓”。
以上,自舉發、株連、構陷、偵訓、審判、執行到刑滿出獄,對叛亂案的一貫處理方式,再配合執拗煽情的群眾宣傳,確使整個社會陷于慢性的恐懼心態中。對政府反對者,甚至被認為是“潛在”的反對者的語言的、心理的、肉體的、社會的層層的暴壓措施,頗能產生當局所企圖的、大眾生活中的恐怖效果。數十年來臺灣一般社會大眾中的政治恐懼癥、冷感癥等,正是這種恐怖效應的具體結果,竟然形成了政權“防衛”戰線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臺灣左翼運動和蔣政權的心結
蔣政權的理論家們,曾經揚揚自得地“驗收”著他們一手捏弄出來的大堆“叛亂案件”,把那慘絕人寰的白色恐怖的成果說成是“另一個戰場的勝利”。雖然只是一句宣傳陳調,但也反映了一層事實。這場政治風暴的發動,除了上述的,兩極化體制下的世界史意義外,的確也是二次大戰后急轉直下的大陸上的階級戰爭的延續。
從大陸戰場上敗退下來的蔣政權,在臺灣得有機會初步重整態勢后,如何肅清島內的潛在危機因素,變成了首項任務。蔣介石等人所深以為憂的,還不是臺灣的地方主義(這一類自然傾向國府在大陸上已有多次處理經驗),而是臺灣的殖民地時代反抗運動中的左翼要素,因為得到大陸上新起的工農聯盟大形勢的鼓勵而復活,且可能進而與來自大陸的秘密工作系統發生聯系,形成新局勢下的臺灣左翼運動。
臺北國府的情報機構頭子之中,不乏富有國共斗爭經驗的老手。他們雖然弄出一個“日據時期臺灣共產黨員登記辦法”,卻也不敢奢望真會有結果。于是他們開始深入了解舊殖民地時代的左翼反日運動實況和組織人事方面的追蹤調查。這些都算是他們布置“另一個戰場”的準備工作。
近代臺灣左翼運動的萌芽,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的全球性形勢所促動的。第一次大戰是帝國主義國家之間的利益沖突的結果,戰爭中自然有勝有敗。而在勝利國家之間又有了新的利益瓜分。戰前的被壓迫民族、被榨取階級,則毫無翻身機會,他們的困境只有加深,并沒有獲得改善。在這樣的形勢下,全世界范圍的,以社會主義理念為行動指南的左翼反帝殖民地斗爭,從思想啟蒙運動到工運、農運、學運的廣大戰線上展開了與殖民地社會中的其他受壓迫階級—包括部分本土資產階級、小資產階級、農民、知識分子等,結成了反帝國主義統一戰線,且經常是其中最富有戰力的前衛部隊。
臺灣的殖民地左翼運動,最早自20年代初期的留日、留大陸學生團體的學習研究運動開始,很快便和民族資產階級的民族主義抵抗運動聯系,時而共同斗爭、時而獨立展開。1919年東京的新民會、1912年上海的臺灣青年會等,便是初期啟蒙運動團體中具有代表性者。隨著20年代殖民地斗爭的世界性風潮,這些啟蒙運動逐漸地推廣了他們的實踐空間。在十年之間,先后出現了文化協會、臺灣共產黨、臺灣農民組合、赤色救援會、臺灣文藝作家協會、工友協助會等等組織,在總督府的嚴厲壓制政策下展開了各條戰線上的奮斗。他們的活動空間,在當時的政治現實的有利條件下,得以跨越臺灣、日本、中國大陸三地,而他們的運動理念,則被定位在民族與階級的雙重解放斗爭。直到1936年,日本政局進入全面侵華戰爭時期,島上的一切社會運動遭到戰時體制的殘酷摧殘而消失。至此為止,根據不完整統計,島上十五年的左翼社會主義運動中,各種組織成員約達五萬左右,連同其外團團體及支持群眾,其動員力相當可觀,遠超過其他政團。
臺灣的社會運動還具有一種特性,就是它的國際性格。具體地說,它的運動在組織結構上兼有日本因素和中國因素,甚至蘇維埃因素。因為在政治現實上,臺灣是日本帝國的殖民地,而在地緣、血緣上和文化傳統上,臺灣又與對岸的中國大陸具有極為緊密的關系。早年臺灣青年留學海外,總是以赴日本和大陸者最多。有不少留學生中的活躍分子,且經常隨著當地政情的變化、或由于研究上的需要,頻繁地往返于兩地。他們個人不論在組織上或運動上多具有一定的兩地人脈關系。因為當年的日本和中國社會,型態有異、結構不同,在發展階段、歷史背景、和國際關系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別。反而頗能使學習意愿和研究心強烈的臺灣青年有機會去體會兩種不同的運動形態或組織方式。使他們從中理解到左翼理論在實踐領域的不同發展。事實上早期運動中的人物,如最早的彭華英、許乃昌、謝廉清、謝文達、范本梁等人;稍后臺灣共產黨建黨時期的中心人物翁澤生、謝雪紅、林木順、蔡孝干、蘇新、王萬得、林日高等人,無不同時具有日本和大陸兩地的活動經驗。他們奔馳于臺北、東京、上海之間;穿梭于三地的運動和組織之間,他們的組織文件和學習文件有中文也有日文。他們有充分的機會親身體驗日本的政黨議會斗爭及合法非法的現代產業勞動者運動;也目睹了30年代極其復雜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的斗爭,尤其是農村武裝斗爭等。在這種情況下,如1926年的無政府主義秘密團體“臺灣黑色青年聯盟”、1928年“臺灣共產黨”,從籌備到成立的過程中,成員們無不巧妙地利用既有的日本關系和中國關系,掌握臺灣的人與地的一些特殊性,而得以順利達成目標。臺灣共產黨是以日本共產黨民族支部發足的。但仍要因事制宜,在籌備期間及成立大會期間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重點指導和韓國人同志的協助。臺共與日共、中共之間緊密的三邊關系,即使后來臺共從日共獨立出來,變成第三共產國際遠東局的直屬支部后,仍然沒有變化。隨著運動領域的擴大,凡文化協會、農民組合等組織所領導的工、農大眾的活動,或其他文化性藝術性活動,都盡量與日本和中國大陸上的相對動態保持著一定的配合聯系。
由于上述一段歷史,顯示出臺灣左翼運動家們,原來就具有相當深厚的階級和民族的雙重認同感,這就形成了臺灣左翼運動傳承中的中國意識。這種傳統的心理傾向,即使后來遭到日本戰時體制的壓迫而消失,再經過自1936年到1945年的皇民化政策的沖擊,仍然被保留下來。也就是說,有相當部分的,具有一定的政治認識和運動記憶的40年代、50年代的臺灣人,大都知道同屬于漢民族的對岸社會之中,同樣有為了擺脫異族欺凌和階級壓迫而奮斗的團體存在。雖然實質的關系中斷了一個年代,但當1945年日本投降,臺灣復歸祖國之后,臺灣左翼的傳統的中國意識十分自然地復活了。甚至在彼時大陸上展開的壯觀的運動大浪潮的鼓勵下,自覺地將其提升為明確的民族紐帶和階級連帶感。
現在回想50年代白色恐怖的犧牲者之間,雖然也有殖民地時代便已參與過運動的中老年代,但大多數都是還不曾具備本土運動中的真正中國經驗的青年人。他們從小受的是日語教育,是在皇民化年代長大的。卻由于日人歧視下自發的民族感情,二二八事變后急速滋長的反蔣情操,相比照之下,大陸上革新運動的波濤洶涌,在這樣的心理背景之下,他們都愿意真實地擁抱另一個新中國。
記得二二八前后,在臺灣各大城市中的書店里,琳瑯滿目盡是上海幾家左派出版社的中文書籍。因該時期國共兩黨間的抗日合作關系尚未公開破裂,從30年代的文學作品到一些社會科學啟蒙書,甚至部分馬列經典等都公然推出。使一向看慣日本的單調沉郁的軍國主義刊物的臺灣青年們躍然心動,被誘發出強烈的學習欲望,那也是很正常的現象了。有趣的是,上述專賣中文書籍的書店,從前大都是日本人所經營,光復后由新來臺的蔣政權黨工主持,是黨營事業。書架上雖然也少不了一些蔣政權的宣傳書,但除了少數的臺籍公務人員出于工作需要偶爾購買外,一般社會青年都很少碰它。有流言說,那些左派書籍都是蔣政權的陷阱,說蔣政權特務就在附近監視誰去碰過那些問題書本。這種傳說雖然無法證實,但也反映出當局的焦慮和不安心理,以及官民之間的無形緊張。那一批情治機構的老手們,想必從這個時候便已憂慮著,深怕在臺灣又出現了國共兩黨爭奪青年的思想戰場。事實上,對于臺灣青年的反蔣“親左”傾向的恐懼,也是日后蔣經國親自擔綱建立思想警察網的有關因素之一。
結語
以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為目的的政權來說,日常制度和秩序的維系,也是暴力的間接作用。而恐怖政策即為超制度的暴力的直接行使,兩種情況基本上是同質的。因此,任何一種專制政權,無不具有暴力恐怖的潛在本質。蔣政權在近一個世紀的政黨歷史中,先是由于落后社會的落后體質,在它的統治期間處心積慮地進行不斷的、直接間接的暴力支配。直至在戰后的全面內戰中失利而退守臺灣后,始被招納為美國霸權布局下的一顆卒子。顯然那不是它的原有反動性的揚棄機會。相反地,是它的反動性得到了肯定。在美國霸權的布置下變成了具有效用的工具,而取得了“被保護權”。出賣主體性換取工具性,竟變成了落后地區的,既橫暴又脆弱的反人民政權,在世界冷戰結構下圖存保權的普遍方式。對人民來說,白色恐怖的悲劇因而是雙重的。那就是民族的和階級的雙重悲劇。臺灣人民特別在50年代,飽嘗了它帶來的無比痛苦和悲哀。
最后,臺灣的白色恐怖是否已經完全成為歷史中的幾頁記載了呢?人們多么愿意相信如此。但如前述,只要階級壓迫的基本關系存在著,任何手段都會被正當化,包括恐怖手段。唯一能抗御它的,只有人民多數的清醒和警覺和有組織的監視力量。人們不時地做痛苦的回憶,和一再訴述那段慘澹歲月,其意義只在這里。(1990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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