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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掛名”一詞并不少見。從法律和商業角度來說,掛名通常指某人在某個組織、職位或項目中僅具名義,不實際履行相應職責與義務。在企業領域,有法人掛名現象,掛名法人可能不參與實際經營決策;娛樂圈也有掛名編劇、掛名制片人等情況。那么掛名背后隱藏著哪些風險和利益糾葛呢?讓我們深入探究。
1、記名;列名。
唐韓愈《答殷侍御書》:“掛名經端,自托不腐。”宋蘇軾《與李方叔書》:“中丞傅欽之、侍郎孫莘老薦之,某亦掛名其間。”清任安上《與吳拜經書》:“安上亦得掛名末簡。”
2、擔空頭名義而不做事。
《官場現形記》第三五回:“何師爺此時雖然掛名管帳,其實自從東家接任到今,一個進帳沒有。”魯迅《書信集·致何家槐》:“簽名并不難,但掛名卻無聊之至。”
3、掛名的另一含義:企業掛靠單位的一種形式(掛名),只在地方政府或具有經濟實體的部門掛名注冊企業的管理歸屬,并行使獨立的經濟核算體制和法律責任。實際上,與掛靠單位沒有任何的人事關系和經濟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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