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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官制的浩渺歷史中,“僉事”是一個頗具特色的官職稱謂。僉事,常見于明清等朝代的官僚體系里。它一般是在某些部門中協助主官處理各類事務的官員。比如在都察院、按察使司等機構會設置僉事一職。其職責涵蓋了司法、監察等諸多領域。隨著時代變遷,這一古老官職雖已不再存在,但了解它能讓我們更好地洞悉古代政治架構與權力運作。
1、官名。金置按察司僉事。元時諸衛、諸親軍及廉訪、安撫諸司,皆置僉事。明因之,都督、都指揮、按察、宣慰、宣撫等,皆有僉事。清初沿用,乾隆時廢。2、《元典章·刑部·枉勘死平民》:“安撫司僉事朱國楨枉勘平人謝二六身死,雖無招承,其始謀情節,眾證明白。”
3、清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兵制三》:“有明武職之制……平時有左右都督、都指揮使、指揮使,各係以同知、僉事及千戶、百戶、鎮撫之級。”
4、《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九二回:“憲恩深望知鼇戴,僉事威嚴展狗才。”
5、北洋軍閥統治時期中央官署中的中級官員。魯迅《墳·從胡須說到牙齒》:“我曾經是教育部的僉事,因為‘區區’,所以還不入鞠躬或頓首之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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