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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官制的研究中,“僉事”是個常被提及的名詞。僉事作為一種官職,最早可追溯到某個特定朝代,在不同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職能與地位。它常出現在一些特定的衙門或機構中,承擔著輔助主官處理事務、審核相關文書等職責。如今,雖僉事這一官職已消失,但了解其含義,能讓我們更好地理解古代官僚體系的運轉,洞察歷史發展脈絡。
1、官名。金置按察司僉事。元時諸衛、諸親軍及廉訪、安撫諸司,皆置僉事。明因之,都督、都指揮、按察、宣慰、宣撫等,皆有僉事。清初沿用,乾隆時廢。2、《元典章·刑部·枉勘死平民》:“安撫司僉事 朱國楨 枉勘平人 謝二六 身死,雖無招承,其始謀情節,眾證明白。”
3、清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兵制三》:“有明 武職之制……平時有左右都督、都指揮使、指揮使,各係以同知、僉事及千戶、百戶、鎮撫之級。”
4、《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九二回:“憲恩深望知鼇戴,僉事威嚴展狗才。”
5、北洋軍閥統治時期中央官署中的中級官員。魯迅《墳·從胡須說到牙齒》:“我曾經是教育部的僉事,因為‘區區’,所以還不入鞠躬或頓首之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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