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刑罰體系中,腡肉之刑是一種鮮為人知卻極為殘酷的刑罰。腡肉之刑并非廣為人知的刑罰類型,它往往涉及對受刑者身體局部皮肉的殘忍割除。從歷史角度看,這類刑罰多出現在特定的朝代或時期,其目的通常是對嚴重犯罪者進行懲戒與威懾。如今,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這種殘忍的刑罰早已被廢除,但探究它,能讓我們更深刻地了解古代司法與社會發展脈絡。
1、腡肉之刑就是分十日刑之。凌遲的一種。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刑罰體系較前朝有了很大的變化,刑罰的總的變化的特點是逐漸寬緩。“割裂肌膚,殘害肢體”的刑罰手段逐漸減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過渡。主要體現在,廢除宮刑制度。
2、北朝西魏在大統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詔禁止宮刑:“自今應宮刑者,直沒官,勿刑。”北齊在天統五年(公元569年)也詔令廢止宮刑:“應宮刑者普免為官口”。規定了鞭刑與杖刑。這一刑罰緣于北魏,并為北齊北周沿用。
3、規定流刑為減死之刑。南北朝時期,把流行作為死刑的一種寬待措施。如北周時規定流刑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為差,以據都城二千五百里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為限,同時附加鞭刑。
4、緣坐范圍有所變化,這種變化主要體現在對婦女緣坐的變化上,總的趨勢是縮小范圍,但司法實踐中卻多有擴大。在整個南北朝時期緣坐的范圍也有反復。《梁律》創從坐婦女免處死刑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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