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生活中,遺屬人員這一概念或許很多人并不陌生,但真正了解其確切含義的可能并不多。遺屬人員通常指的是因公殉職、病故或其他原因去世人員的家屬。這些家屬可能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他們在經濟、生活等方面往往面臨諸多挑戰。了解遺屬人員的定義,不僅有助于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也能體現社會的公平與關懷。下面,讓我們深入探討遺屬人員相關的具體內容。
1、遺屬補助對象應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須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須依靠死者供養的親屬,無生活來源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不服從分配工作的待業子女,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3、《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后,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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