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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人員,通常指依靠因公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符合一定條件的親屬。在現代社會,這類人員的界定有其特定規則。比如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若缺乏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就可能被認定為遺屬人員。了解遺屬人員的定義,對于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關乎社會的公平與溫度。
1、遺屬補助對象應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須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須依靠死者供養的親屬,無生活來源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不服從分配工作的待業子女,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3、《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后,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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