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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執行領域,“終本案件”是一個常被提及的概念。終本案件,即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它是法院執行過程中的一種特殊處理方式。當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法院窮盡執行手段仍無法實現債權時,法院會暫時終結本次執行。不過,這并不意味著債權消滅,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人可隨時申請恢復執行,法院也會依職權調查。
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
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如果以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容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2)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4)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5)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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