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離婚率呈上升趨勢,離婚冷靜期這一制度應運而生,旨在給沖動離婚的夫妻一個緩沖思考的時間。而在離婚冷靜期內,“分開住好還是住一起好”成為眾多處于冷靜期夫妻糾結的問題。分開住,夫妻雙方能有獨立的空間去冷靜思考婚姻問題,避免日常相處中的摩擦與矛盾進一步激化,讓彼此更客觀地審視婚姻;住在一起,雖然可以延續以往的生活模式,便于處理共同事務、照顧孩子,但也可能因一些瑣事重燃爭吵戰火。到底哪種方式更合適,需要結合每對夫妻的具體情況來分析,接下來我們就深入探討一番。
離婚冷靜期是協議離婚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一般有三十天,這個期間雙方還是合法夫妻關系,可以住在一起,也可以分開住,主要看個人意愿,沒有什么法律規定。
離婚冷靜期內,夫妻雙方可以選擇共同居住,也可以選擇分開居住,看雙方個人意愿。
離婚冷靜期可以住在一起,在法律當中并沒有限制在離婚冷靜期內雙方不能生活在一起,但如果在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話,那么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作出以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自婚姻登記受到離婚申請之日起算30天內,夫妻任何一方對于離婚反悔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申請。
總而言之,離婚冷靜期內,夫妻雙方可以選擇共同居住,也可以選擇分開居住,如何居住與離婚冷靜期并無必然聯系。
離婚冷靜期是30天。當事人要想通過協議離婚,首先應該和對方一起到民政局申請,然后通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再次到民政局申請發給離婚證,如果沒有去民政局申請,那么就視為撤回了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離婚只要30天之后才能拿到離婚證。
2、實施后協議離婚需要經過三十天的冷靜期,三十天冷靜期滿后需要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這樣一來,協議離婚需要三十天才可以拿到離婚證。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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