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離婚現象逐漸增多,離婚冷靜期這一制度也受到了廣泛關注。許多人在經歷離婚冷靜期時會有各種疑問,其中“離婚冷靜期一方撤回會通知另一方嗎”就是一個常見問題。離婚冷靜期的設立本意是給沖動離婚的夫妻一個緩沖和思考的時間,避免因一時沖動而做出錯誤決定。當一方在冷靜期內撤回離婚申請時,這一行為是否會通知另一方,不僅關系到雙方的知情權,也可能對后續的婚姻狀況走向產生重要影響。接下來,我們就深入探討一下這個備受關注的問題,為大家解開疑惑。
離婚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起訴離婚,另外一種是協議離婚。通常情況下,協議離婚是需要過冷靜期的,如果一方撤回離婚申請,離婚登記機構會通知另一方的。
登記機構會通知。
離婚冷靜期內一方撤回婚姻登記機關會通知另一方。想要離婚的雙方簽訂好離婚協議書,然后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后對于符合離婚條件的,會進行離婚登記,但是會通知雙方有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三十天內任何一方反悔的,都可以去撤回離婚申請。
如果沒有在上述期限撤回的,期限屆滿后,三十天內,雙方親自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就能領取離婚證。
撤回離婚登記有兩種方式:
主動撤回:拿著本人身份證和前述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須書面說明),到當初發回執單的婚姻登記機關親自現場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工作人員核實無誤后,換來一份《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被動撤回:如果沒時間去撤回,那么自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也就是拿到回執單后的六十天內),不要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會知道。
離婚冷靜期內一方撤回婚姻登記機關會通知另一方。想要離婚的雙方簽訂好離婚協議書,然后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后對于符合離婚條件的,會進行離婚登記,但是會通知雙方有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三十天內任何一方反悔的,都可以去撤回離婚申請。
30天。
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愿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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