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離婚已成為一個較為常見的現象,而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則給離婚程序帶來了新變化。離婚冷靜期30天后一方不去怎么辦?這是很多正處于離婚冷靜期夫妻所關心的問題。離婚冷靜期自民法典實施后開始正式施行,其目的是避免沖動離婚,給夫妻雙方一個重新審視婚姻的機會。然而,當30天冷靜期過去,若一方反悔不去辦理后續離婚手續,這不僅會打亂另一方的預期,也會讓離婚事宜陷入新的不確定性中。接下來,本文將為大家詳細分析這種情況下的解決辦法,以幫助大家更好地應對這一棘手問題。
離婚是一個比較慎重的事情,是要走法律程序的,并且如果是協議離婚,都會經過三十天的冷靜期。離婚冷靜期結束之后,如果一方不去辦理離婚手續,那么就會撤回離婚申請。
離婚冷靜期滿了一方不去,在冷靜期后的30天,對方一直沒去,就會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確實與對方沒有感情了,非常堅定想離婚,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通過司法的手段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滿后,若一方無法到場,需另行申請,不管是因為主觀原因還是客觀原因,離婚申請都會撤回。如果雙方堅持離婚,都要二次申請,而且二次申請還會有30天的冷靜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如果是協議離婚的,離婚需要一個月冷靜期;
2、夫妻雙方自愿協議離婚的,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后,雙方再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才能辦理離婚登記。如果是訴訟離婚的,就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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