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離婚已成為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而“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實施更是引發了廣泛討論。很多人心中都有這樣一個疑問:離婚冷靜期30天后必須雙方到場領取離婚證嗎?這一問題對于那些正處于離婚流程中的夫妻來說至關重要。了解相關規定,不僅能讓他們清楚知曉自己接下來該如何行動,避免因無知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也能使大眾更全面地認識我國離婚制度的具體操作流程。接下來,本文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為大家詳細解答這個備受關注的問題。
離婚是比較講究的一件事情,通常要經過三十天的冷靜期,冷靜期三十天結束之后,需要雙方一起辦理離婚,并且必須本人辦理離婚才可以。
必須雙方到場辦理離婚。
離婚冷靜期后必須雙方到場。冷靜期滿后,在之后的30天內,如果雙方沒有一起到離婚登記機關申請,也就是其中一方無法到場,不管是因為反悔的主觀原因還是客觀原因,離婚申請都將被撤回。如果雙方還堅持離婚,需要再次申請。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愿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1、從你提出申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受理以后從申請開始算30天,30天如果趕上節假日,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
2、在之后的30天之內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再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辦理登記手續,視同你撤回離婚申請。
1、戶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6、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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