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作為婚姻習俗中備受關注的一環,“彩禮是給女方父母的還是給女方的”這一問題,近年來引發了廣泛的討論與思考。在傳統觀念里,彩禮被視為男方家庭對女方家庭養育女兒的一種感謝與補償,故而常交到女方父母手中。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觀念也在不斷轉變。如今很多人認為,彩禮應更多地是給到女方,作為其新家庭的啟動資金,助力小兩口開啟新生活。這個看似簡單的歸屬問題,背后實則涉及家庭觀念、經濟利益、社會習俗等多方面因素。不同的地區、家庭對此有著不同的看法和做法,其答案也并非絕對。接下來,讓我們深入探究這一話題。
彩禮到底是給女方父母還是女方自己的呢?其實,這個每個家庭都不一樣,習俗也就不一樣,有些父母是拿給自己的,也有些父母補貼給孩子,順帶一點嫁妝,讓女兒在婆家會更有底氣。那么,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一起來看看吧!
男方給女方的彩禮,據我所知有這幾種情況:
一是女方用彩禮一部分給女兒陪嫁妝用,剩余部分讓女兒婚后帶走。
二是彩禮分文不動,讓女兒婚后帶走。
三是不但不動彩禮,還倒貼加碼給女兒線或房子轎車等。
四是個別除給女兒陪嫁用一部分外,剩余部分留作給自家兒子娶媳婦或備用養老。
一般情況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特殊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取決于彩禮的給付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還是領取結婚證之后。
①領取結婚證之前給付彩禮。彩禮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婚約彩禮,其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能夠締結婚姻——這里的締結婚姻當然指的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律認定,彩禮應當是給付女方本人的。其本質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所附的條件就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了結婚手續,贈予行為生效,否則就不生效。這也是法律規定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應當退還彩禮的理論依據。
②領取結婚證之后給付彩禮。這時候已經不應該稱之為彩禮了,領取結婚證就意味著男女雙方已經是合法夫妻了。這時候給付所謂彩禮的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贈予行為(未附條件)。婚姻法規定,夫妻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贈與,繼承等無償取得財產行為的,財產原則上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明示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所以,主要取決于領取結婚證在前還是領取結婚證在后。
這個給多少錢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各個地方的風俗習慣不一樣,所給出的錢也不一樣,最好是量力而為,那些動輒幾十萬的“身價錢”是無比丑陋的,要知道是嫁,不是賣!退一步來說,其實不是每一個男方都有這么多錢的,要男方這么多錢,他們除了東拼西湊,負下的債務還不是要自己的女兒一起償還?所以,應該像我們廣東這邊一樣給一萬幾千的,多少隨意,只有這樣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親戚”,才有親情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