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房問題備受關注的當下,很多人對單位分房有著諸多疑問,其中“單位分的房屬于什么房”就是一個常見問題。單位分房在我國住房發展歷程中曾占據重要地位,它有著獨特的性質和特點。不同時期單位分的房,性質也有所不同。有的可能是福利房,帶有濃厚的福利性質,是單位給予職工的一種住房待遇;有的或許是集資房,由職工和單位共同出資建設。了解單位分房的屬性,不僅有助于職工明晰自身權益,對于房地產市場的研究和管理也有著重要意義。接下來,我們就深入探討一下單位分房的具體類型和相關規定。
單位分的房一般是有兩種性質的,一種是公有的住房,另一種是集資房,如果大家不知道自己單位發放的產權在誰身上,或者是屬于什么產權的話,可以問問所在的公司更清楚哦!
1、單位的房子分為兩種屬性,一種屬于公有的住房,另外一種屬于集資房。
2、公有的住房就是公共的住房,是國家企業或者是事業單位將一些沒有出售的住宅,歸國家所有和使用,這個叫做公有的住房。
3、集資房是通過籌集資金重新建造的一些房屋,一般可以供職工人員進行居住。
4、單位分的共有的住房,還分為可售性公有住房和不可售性公有住房,可售型公有住房就是可以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可售公有住房就是不可以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可售的公有住房只可以歸國家所有,最后提供給一些公務人員及高級技術人員居住。
單位分配的房子產權應該是屬于單位的,但是房子的使用權是歸個人,所有的這種類型的房屋也是具有租賃憑證的,所以說想要入住是需要交付房租的。如果職工和單位簽訂了購房協議,并且通過分期的方式還款,還沒有還清之前,房子產權也屬于部分產權,等將房款全部還清之后個人就擁有全部房屋產權了。
單位分的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只要該房是夫妻一方在婚前獲得,或是該房是在婚內獲得,但是雙方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法律規定,只有夫妻沒有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才可以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二人對該財產才依法享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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