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法律關系中,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是兩個常被提及卻容易混淆的概念。它們對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言,都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準確把握二者的區別,不僅能讓勞動者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有的放矢,也能幫助用人單位依法依規處理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往往是在特定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一種補償;而賠償金則通常帶有一定的懲罰性質。接下來,我們將從適用情形、計算標準、法律依據等多個維度,深入剖析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以期為大家提供清晰、全面的解讀。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是兩種不同的概念,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一次性貨幣補償,目的在于從經濟方面制約用人單位的解雇行為,對失去工作的勞動者給予經濟上的補償,并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法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
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1)法律依據不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而賠償金的支付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2)適用步驟不同,在適用過程中,經濟補償金是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直接支付給勞動者;而賠償金則是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后,由仲裁機構或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后才能支付給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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