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領域,保險理賠期限是眾多投保人極為關注的重點。很多人心中都有這樣的疑問:保險理賠期限是按出險時間算起嗎?這看似簡單的問題,實則關系到投保人能否順利拿到理賠金。明確理賠期限的起算點,對于被保險人及時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權益至關重要。了解保險理賠期限的起始計算方式,能讓大家在遭遇保險事故時,清晰知曉自身在時間維度上的權益范圍,避免因對這一關鍵信息的不了解,導致錯過理賠的最佳時機,進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接下來,我們就詳細探討保險理賠期限究竟是不是按出險時間算起這一關鍵問題。
1、出險日期指的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事故的日期。比如一些醫療保險,被保險人在等待期90天后保障期內經醫院初次確診患上保障范圍內疾病,保險公司就需要根據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而被保險人生的病被醫院那邊確診的時間就是出險日期。
2、保險理賠期限是按出險時間算起的。理賠時效是指從保險公司立案(申請人提供完整資料,正式受理)至結案的處理時間。根據《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保險索賠必須在索賠時效內提出,超過時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不提供必要單證和不領取保險金,視為放棄權利。險種不同,時效也不同。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5 年;其他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2年。索賠時效應當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算起。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險報案,然后提出索賠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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