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城市生活中,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一個與眾多居民息息相關的重要法律概念。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高樓大廈林立,越來越多的人居住在區分所有的建筑物中。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涵蓋了業主對專有部分的專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而產生的共同管理權。它不僅規范了業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了業主在居住環境中的合法權益,還對維護整個建筑物的有序管理和良好運轉起著關鍵作用。深入了解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對于每位業主而言都十分必要。
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2、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我國物權法專章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一種形態。所謂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主對于一棟建筑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
3、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2]的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與有些國家規定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同一概念,加上“業主的”三個字,是因為“業主”、“物業”的含義已經為人們所熟悉,為了便于人們理解,故將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前加了“業主的”三個字。為了敘述方便,以下稱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解釋》對業主進行了擴大解釋,即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4、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將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為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為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但是依社會觀念,一建筑物區分為若干部分,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為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于交易安全。基于物權客體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在作為建筑物區分所有中專有權的客體。這些條件如下: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并與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離。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標準,應為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我對加盟感興趣,馬上免費通話或留言!
(24小時內獲得企業的快速回復)
我們立即與您溝通
溫馨提示:
1.此次通話將不會產生任何費用, 請放心使用
7x24小時電話咨詢
130*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