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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允許總店使用其肖像,不料發現全國 200 家分店都懸掛 穗 15 家章飛一絕加盟店被告 1999 年,鄭小江與江西撫州市臨川區“章飛一絕”祛斑美容院簽訂協議,允許該美容院 在全國范圍內使用自己美容前后的對比照片宣傳 10 年。小江后來發現,該美容院在國內的 數百家加盟店中,有近 200 家都懸掛其肖像畫,僅廣州地區就達 15 家。鄭小江認為“章飛一 絕”擅自將自己的肖像權轉讓給加盟店使用, 遂將章飛和 15 家“章飛一絕”廣州加盟店及其相 關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昨日,鄭小江分別在廣州 7 區起訴的同類案件,被合并到越秀區法院統一審理。“協議 是否適用于加盟店,加盟店的行為有無侵犯小江肖像權”等問題成了本案焦點。 控方:授權僅限總店使用 辯方:免費提供不屬侵權 小江認為,自己只和江西撫州市臨川區的“章飛一絕”祛斑美容院簽訂了使用肖像的協 議;而從工商登記記錄來看,各加盟店的經營者均非章飛本人,因此加盟店無權隨意使用印 有其肖像的廣告宣傳單招攬業務,從而牟取巨額經濟利益。 小江還認為, 江西臨川“章飛一絕”祛斑美容院未經小江同意即許可其加盟店使用其肖像 畫,屬共同侵權。小江遂向廣州 15 家加盟店和相關被告索賠 150 萬元。 被告方認為,根據合同,臨川“章飛一絕”美容院可在全國范圍內使用其肖像,而從目前 加盟店經營的方式和范圍來看,其行為均未超過合同范圍。另外,本案中加盟店懸掛的肖像 畫都是總經銷商免費提供的,因此自始至終的使用者均是臨川“章飛一絕”美容院。 辯方:合同應有擴張解釋 控方:未經許可不容轉讓 庭審中, 被告主張“對合同進行擴張性解釋”。 被告表示, 加盟店與總店之間是合同關系,可使用總店的可支配資源。也就是說章飛一絕加盟,鄭小江肖像權的使用屬于“章飛一絕”整個品牌,因此 加盟店有權在章飛的允許下,使用鄭的肖像進行品牌推廣。 原告律師表示,肖像權作為一項具體的標識性人格權章飛一絕加盟,具有專屬性;章飛只享有該肖像 的使用權,并不享有肖像使用的出讓權。換言之,未經小江許可,臨川“章飛一絕”無權許可 他人使用其肖像。根據合同,小江只同意臨川“章飛一絕”美容院使用其肖像,并沒有明確允 許其加盟店使用其肖像,也沒有授權總店轉給他人使用。 由于雙方分歧較大,無法達成調解意見,法院將對此案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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