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連鎖店加盟(藥店“加盟模式”遭遇重拳:門店不得自行采購藥品!),36創業加盟網給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讓更多的人可以參考:藥品連鎖店加盟(藥店“加盟模式”遭遇重拳:門店不得自行采購藥品!)。
10月1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開征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包括《內審管理》、《藥品零售連鎖管理》和《藥品零售藥學服務規范內審管理》三個附錄的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在《藥品零售連鎖管理》中,加強了對藥店“加盟連鎖”的整治。
近年來,國家鼓勵藥店連鎖經營,包括各項政策向連鎖藥店傾斜。
現狀分析
今年年初,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了《2015年度食品藥品監管統計年報》。年報顯示,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國零售連鎖企業4981家,零售連鎖企業門店204895家;零售單體藥店243162家。
對比前幾年的數據,可以發現,2015年,中國藥品零售業連鎖門店數占比首次突破40%。
值得注意的是,“十三五”規劃要求藥店連鎖率達到75%,醫藥政策的變革給藥店帶來的經營與成本壓力日趨上升,因而形成了眼下藥品零售行業轟轟烈烈跑馬圈地的局面。
這其中,大連鎖的資金優勢較為明顯,它們往往通過收購兼并的手段進行跨區域或跨省拓展。相比之下,中小型連鎖則有區域集中的店數與品牌優勢,可以透過加盟方式在區域內、鄰近區域或省內去拓展。
加盟連鎖:是名義上的掛靠,總部得規模,門店得名聲。
“加盟連鎖”是指特許經營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商品和經營模式等以加盟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規定在特許經營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模式。加盟連鎖模式下,門店拓展速度較快,但總部和加盟店之間管理關系較為松散。
而一些所謂的“加盟連鎖”出現也讓藥店零售行業從業者們苦惱。實際上,這些“加盟連鎖”和總部并沒有資本連接紐帶,只是名義上的掛靠,總部得規模,門店得名聲。
伴隨著“圈地”規模的不斷擴大,同時矛盾也不斷涌現。
而總部對門店管理不到位,特別在質量管理和采購配送上,門店往往自行其是,一旦出了大的問題,門店根本無力承擔后果,總部不僅要承擔經濟損失,還要承擔社會形象損失。
“加盟連鎖”門店對總部最不服從之處,就在于自行采購藥品,這容易引發質量問題、價格等方面的問題。
如今CFDA出臺的政策對相關現象進行了規范。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的要求,在企業總部統一領導下,建立覆蓋包括總部各管理部門、企業物流配送機構以及全部連鎖門店的質量管理體系,實施統一企業標識、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計算機系統、統一人員培訓、統一采購配送、統一票據管理、統一藥學服務標準,實現規模化、集團化管理經營。
實際上,這七個“統一”,是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對其門店的基本管理制度。
業內人士認為,現在強制規定“七統一”,并明確規定連鎖總部和門店各自的權力責任,由總部“對門店的經營行為和質量管理負責”(第三條),“總部建立的計算機系統能夠對總部和門店實施統一管理”(第五條),可有效預防變相的“加盟連鎖.
所以,第七、第八、第十五這三條徹底堵住了這條通路,使得“加盟連鎖”失去了可行性,有望大大提高藥品零售連鎖率的可信度,并防范門店失控。
相關政策對藥品流通行業的規范,對老百姓也有著重要的意義。
其實更多的來講,對老百姓來講是帶來更多的實惠。
第一連鎖藥店的管理要比單體藥店規范,一個很簡單的道理,如果說連鎖藥店他有幾十家,上百家,甚至幾千家門店,他的違規成本比較高,他不會因小失大藥品連鎖店加盟,自身的要求也不愿意去違規,更加不能去違規。所以無論從藥品的質量方面,規范方面一定是比單體好。這樣的話,老百姓到連鎖藥店去購藥就放心。
第二是藥店集中采購,一個連鎖藥店集中采購以后,可能比單體藥店采購成本會降低,這樣他的零售的價格也會降低下來,這樣也會能夠惠及到老百姓。
附錄7 藥品零售連鎖管理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的要求,在企業總部統一領導下,建立覆蓋包括總部各管理部門、企業物流配送機構以及全部連鎖門店的質量管理體系,實施統一企業標識、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計算機系統、統一人員培訓、統一采購配送、統一票據管理、統一藥學服務標準,實現規模化、集團化管理經營。
第二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藥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規范》及本附錄的相關要求。
第三條 總部負責設立與經營實際相適應的組織機構或崗位,明確規定其職責、權限及相互關系,制定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指導、監督文件的執行藥品連鎖店加盟,開展質量策劃、質量控制、質量保證、質量改進和質量風險管理等活動,并對門店的經營行為和質量管理負責。
門店應當確保各崗位人員有效執行總部下發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第四條 總部應當制定企業年度培訓計劃,統一培訓內容,并按規定開展培訓工作。
第五條 總部建立的計算機系統應當能夠對總部和門店實施統一管理。計算機系統除符合《規范》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系統應當實現總部與門店間的信息傳輸、數據共享、票據管理等功能,數據應當做到雙向、實時、自動傳輸;
(二)系統不得支持門店自行采購藥品的操作;
(三)系統不得支持門店自行解除由總部做出的質量控制和藥品鎖定指令;
(四)系統不支持門店間信息顯示和業務往來。
第六條 總部質量管理部門負責計算機系統操作權限的審核、控制及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庫的建立、維護及更新。
(一)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庫除應當符合《規范》及其附錄規定的相關要求外,還應當包括要貨門店名稱、門店驗收人員、門店經營范圍及品種等內容;
(二)質量管理基礎數據與對應的門店及所配送藥品的合法性、有效性相關聯,與門店的經營范圍及品種相對應,由系統進行自動跟蹤、識別與控制;
(三)門店使用的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庫應當由總部統一進行維護。
第七條 總部負責對購進藥品、供貨單位及其銷售人員的合法資質進行審核,并統一采購藥品。
第八條 門店應當通過計算機系統向總部提出要貨計劃,由總部統一進行配送;總部也可根據計算機系統中門店藥品庫存和銷售情況,下達配貨指令,直接向門店配送藥品。配送過程應當符合《規范》有關要求。
門店不得自行采購藥品。
第九條 門店接收總部配送藥品時,可簡化驗收程序。驗收人員應當通過計算機系統,對照要貨計劃或配貨指令與配送隨貨同行單,對到貨藥品實物進行品名、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到貨日期、到貨數量的核對,并在計算機系統中確認并記錄,自動生成驗收記錄。
要貨計劃或配貨指令、配送憑證與實物不符的,門店應當與總部相關部門聯系處理,未經確認不得收貨。
第十條 總部應當制定門店間藥品調劑管理制度,并通過計算機系統按照各門店具體銷售情況,對各門店間的藥品調劑實行管理。
(一)門店間未經總部批準,不得自行調劑藥品。
(二)門店應當通過計算機系統向總部報送需調劑藥品的品名、規格、劑型、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以及調劑數量等數據信息,以便總部安排門店間調劑。
(三)總部應當根據門店藥品調劑申請,通過計算機系統開具調劑藥品的收回與配送單據。
(四)總部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門店間調劑藥品的收回與配送。
(五)門店間藥品調劑必須由總部質量管理部門驗收人員進行質量驗收,不得委托其他人員代為驗收,并按照藥品驗收的有關規定,做好驗收記錄。
第十一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當按照《規范》的要求,在各門店經營場所內外使用統一的企業標識,包括企業商號、商品體系標識、工作服等元素。
第十二條 總部應當制定并督促執行統一的藥學服務標準,并負責統一培訓和藥學服務管理,各門店應當按照標準開展藥學服務。
第十三條 總部應當統一門店銷售憑證式樣。門店銷售藥品時,應當通過計算機系統自動生成注明各門店名稱的銷售票據。
第十四條 門店對發現的質量可疑藥品,由質量管理人員進行確認,確認不合格或無法確定的不得銷售,并在計算機系統中鎖定。質量可疑藥品應當放置在專門區域,與其他藥品有效隔離,同時上報總部。
總部負責對不合格及質量無法確認的藥品統一回收及后續處理。
第十五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在全國范圍內開設門店,總部可向其門店直接配送藥品,也可委托其他單位配送。
委托其他單位配送藥品的,應當符合《規范》要求。
(一)委托其他單位配送藥品的,總部的計算機系統應當與受托單位計算機系統有效對接,藥品配送信息應當由總部傳輸給門店;
(二)除委托配送的藥品可以直接由委托配送的受托方配送到門店外,門店不得直接與接受委托配送的企業發生經濟和業務往來。
總結:以上內容就是藥品連鎖店加盟(藥店“加盟模式”遭遇重拳:門店不得自行采購藥品!)詳細介紹,如果您對創業項目感興趣,可以咨詢客服或者文章下面留言,我們會第一時間給您項目的反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