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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合同簽了沒有做可以退款嗎?能不能解約?
2020年5月,劉與一家北京食品公司簽署了《食品代理協議》,規定北京公司授權劉在晉城開設專賣店,并且劉有權使用其商品名,商標和北京公司的商標。產品和相關的商業模式。在獲得上述特許經營權后解約加盟店,劉向一家北京公司支付了10萬元的代理費。后來,劉得知A公司沒有“兩年開兩家店”,也沒有獲得注冊商標。李冰冰以為自己被騙了,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終止合作社的合同解約加盟店,并返還代理費。
案例分析:
在審判過程中,一家北京公司辯稱與劉簽訂的合同的性質是銷售代理合同,而不是特許經營合同,并確認該公司未向商務部提交特許經營記錄,沒有注冊商標。此外,該公司表示,它在北京和山東都有一家直營店,但沒有提供證據來證明這一點。
法院認為,劉與北京一家綠色食品公司之間的簽署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是有效的。從合同內容的角度來看,合同應為特許經營合同。根據法律法規,特許人(加盟總部)應至少擁有兩家直營店,并且開業時間已超過一年。同時,他們應向商業部門提交特許經營記錄。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沒有注冊商標,沒有進行特許經營記錄,也不符合“一年開設兩家商店”的要求。因此,一家北京公司與劉某簽訂了合同,但沒有相應資格,也沒有向劉某解釋。根據有關規定,劉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裁定:為終止代理協議,一家北京公司退還了劉先生的代理費7. 30,000元。
加盟律師的評論;
1、“一年開設兩家商店”是指《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7條第2款,“特許人應至少擁有2家直接經營特許經營的商店,營業時間超過1年年”。這是加盟總部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
2、在這種情況下,如果Liu聲稱由于牛牛公司不符合“一年兩次開店”條件而導致合同無效,則法院將不予支持。
3、 Liu之所以能夠勝訴,是因為她掌握了案件的關鍵,并以加盟總部未披露足夠的信息為由,向法院提出了終止合同的上訴,從而導致了錯誤的決定。 ,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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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盟合同和收據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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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快點,快點,快點,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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