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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合同書甲 方: 乙 方:特許經營合同書合同編號:特許授權方(甲方):地址:法 定 代 表 人:聯 系 電 話:特許被授權方(乙方):地址:法 定 代 表 人:聯 系 電 話:雙方共同秉承甲方倡導的“卓越、高效、共利、服務于社會”的品牌經營宗旨,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特許經營之法律、法規之規定,本著“誠信,合理,合法”之原 則,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1. 特許權限1.1 甲方特許乙方成為 品牌系列產品的經銷商,且同意乙方在(省、市)具(具體店址)設立該品牌特許專賣店(以下稱“專賣店” ),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轉讓特許權。1.2 甲方許可乙方只能在專賣店內銷售 品牌產品。1.3 乙方如在專賣店所屬城市區域內增設專賣店,應事先書面取得甲方認可,按甲方增開 專賣店的相關要求操作,所增開專賣店需重新簽署合同。1.4 甲方許可乙方在 1.2 范圍內使用 商標、品牌形象標志、品牌管理技術及經營模式。 該品牌所有權、生產權、特許經營權、代理許可權及其相關的知識產權、商業秘密和 一切經營活動最終解釋權屬甲方所有。1.5 對于專賣店所在城市,如尚有專賣店拓展的市場空間,乙方應按 1.5.1、1.5.2 條款增開 專賣店,否則,甲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和發展品牌的市場占有,其中包括保留 在合同期滿后取消乙方的特許經營權,或另授權其他經銷商或甲方接管市場。
1.5.1 乙方在合同期限內,按甲方要求在專賣店所在城市增開專賣店至間;1.5.2 應市場發展的需求,甲方在合作期滿前半年內,向乙方提出在指定期限內在專賣店所 在城市增開專賣店的要求(以甲方正式書面通知為準)。2. 場地及裝修2.1 乙方承諾在專賣店開張之前,已按照國家和當地法律法規的要求,取得作為特許經銷商和專賣店所需完備的工商稅務等合法資格,且專賣店的經營面積(實用面積)不少于平方米。2.2 專賣店的場地租賃及有關事宜和手續由乙方自行申請和辦理,有關場地的租金及其它 費用由乙方承擔。2.3 專賣店裝修由甲方按 統一形象設計,甲方提供全套設計資料(包括平面圖、立面 圖、天花圖、施工圖、家私制作圖),設計費由乙方承擔。2.4 裝修的現場施工由甲方負責完成,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派員所發生的交通費、食宿 費用由乙方承擔,工資由甲方承擔。2.5 專賣店的家私、貨架、五金配件、燈具、LOGO、燈箱等由甲方負責統一定制或采購, 制作費用、采購費用及長途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此類費用屬于標準配置的由甲方按 統一的價格向乙方收取,非標準的必須由甲乙雙方事先簽名確認。2.6 乙方負責辦理裝修報建、消防驗收等手續和承擔相關費用,甲方在乙方辦理有關手續 時予以配合。
2.7 甲方的總店裝潢或裝修發生變化,專賣店相應一致進行改變,乙方應全力配合。在續 約的情況下,因專賣店形象陳舊,甲方向乙方提出重新裝修的要求,乙方必須在甲方 指定期限內完成,否則,甲方有權停止向乙方供貨,并保留取消乙方特許經營權的權 力。3. 有關費用3.1 乙方承諾確保專賣店投資不低于人民幣萬元。3.2 特許使用費:乙方每年每間專賣店向甲方支付特許使用費人民幣(大寫)?整(小寫:¥ 元)。該費用包括:商標使用費、特許經營權費、品牌形象設計使用費、形象包裝冠名權費、信息網絡使用費。特許使用費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 一次性支付到甲方指定帳戶,乙方不必另外支付其它特許使用費。 3.3 信譽保證金:為確保乙方履行本合同包括維護專賣店形象,甲方按每間專賣店向乙方 收取信譽保證金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元)。 3.4 信譽保證金屬一次性收取,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七天內,將該保證金匯至甲方指 定賬戶,否則該合同自動失效。合同期滿,如無第 3.8 條情況,甲方應于 15 日內不 計息返還乙方;如雙方續約或本合同延期,則該保證金自動轉為續約后或合同延期后 的信譽保證金。 3.5 專賣店設計費:設計費由乙方按每間專賣店人民幣(大寫) 仟元(小寫:¥ 元)向甲方支 付,并在本合同簽定之日起七天內,一次性支付到甲方指定帳戶。
3.6 在簽訂合同之日起七天內,乙方須一次性向甲方預付首批訂貨貨款人民幣萬元和裝修費(含現場施工、家私制作、燈具、地板、五金配件及店鋪經營用的輔料費等)人民幣萬元,其中家私、現場工程、五金配件、燈具等不屬甲方經營范圍,此部分費用由相應供應商提供普通發票,甲方應于專賣店開張后次月的十號前提供結算清單。3.7 專賣店(含增開專賣店)首次訂貨,按專賣店設立當時的月份備足貨品,否則,甲方 有權按最低限額配足,乙方不得有異議。□春季(每年 3-5 月)乙方每月須備足進貨價不少于萬元之貨品□夏季(每年 6-8 月)乙方每月須備足進貨價不少于萬元之貨品□秋季(每年 9-11 月)乙方每月須備足進貨價不少于萬元之貨品□冬季(每年 12-2 月)乙方每月須備足進貨價不少于萬元之貨品3.8 如遇下列情況,甲方有權沒收信譽保證金:①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 1、第 5.1 至 5.5、第 6.5、第 8.3、第 8.4 任何一條;② 乙方違反本合同除上述①之外的條款累計兩次或兩次以上;③ 乙方違反《特許專賣店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累計三次或三次以上;④ 單店進貨不足 萬元/年。3.9 根據第 3.8,乙方信譽保證金被沒收后,如本合同未予解除, 乙方應在七天內補足信譽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究相關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之權力。
4. 貨款結算4.1 乙方向甲方批量進貨的價格(以下簡稱進貨價)為:訂貨按甲方統一零售價格之 % 計算(含稅),如需要補貨,則按 %計算。4.2 貨款支付:乙方每次進貨,應付清貨款,先款后貨,不得拖欠。乙方須在甲方賬戶有 預付貨款品牌連鎖加盟,甲方按預付貨款金額提供貨物。4.3 甲方每月提供財務對賬單,由雙方確認結算。如結算有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如乙方在收到甲方財務對賬單五天內未有回復,則視為默認無誤。5. 訂貨與運輸5.1 乙方享有每季訂貨總金額之 %的換貨比例,補貨貨品不享有此優惠。春季訂貨貨 品換貨時間為當年的 6 月,夏季訂貨貨品換貨時間為當年的 9 月,秋季訂貨貨品退貨 時間為當年的 12 月,冬季訂貨貨品換貨時間為當年的 3 月,過時不退。如遇產品質 量問題,按甲方規定的程序辦理修復或退換。5.2 原則上乙方自行上門提貨,甲方可代辦運輸手續,運輸方式及運輸保險由乙方決定, 甲方負責將貨物送達乙方指定的在廣州市轄區內的發運單位。5.3 長途運輸費及保險費由乙方承擔,必要時甲方可代乙方預支,在當月月結時扣除。 5.4 貨品運輸包裝按專用紙箱、統一規格、專用膠紙封箱,按一箱貨品一份明細單裝箱。
如運輸過程中出現貨品短缺、損壞或遺失等,由乙方向運輸或保險公司索賠,甲方予 以必要的協助。 5.5 每季訂貨會,乙方必須完成甲方要求的最低訂貨量,訂貨定金按訂貨總額的 30%收取, 定金必須于訂貨會結束后 天內匯往甲方指定銀行賬戶,否則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 特許經營權或解除本合同,同時保留追究相關經濟損失及相應法律責任之權力。6. 品牌的維護與經營管理6.1 乙方應自覺維護 品牌形象,不得有損害或危害品牌形象的行為。 6.1.1 乙方應遵守甲方有關品牌維護的規定并隨時按甲方的要求糾正已經或可能損害或危害品牌形象的行為。 6.1.2 未經甲方批準或同意,乙方不得對商標、標志或宣傳物品、裝修或裝潢等進行擅自改變或增減。6.2 專賣店內只能銷售本合同許可之 牌的產品。品牌產品,乙方不得在店內展示、銷售其它品6.3 乙方只能在專賣店內銷售 系列品牌產品,不得在其它商場或柜臺或其它場地銷售 (甲方同意舉辦促銷或推廣活動除外)。6.4 商品零售價或促銷價由甲方根據市場情況統一確定并通知乙方執行,未經甲方書面許 可,乙方不可擅自上浮或下調零售價格。6.5 乙方如舉辦任何形式的展銷或促銷活動而調整商品零售價,須事先取得甲方的書面同 意,并在甲方指導下執行。
6.6 甲方在全國范圍內或在乙方授權區域內舉辦展銷或促銷或推廣宣傳等活動,乙方應服 從甲方的統一安排,并積極配合和提供相應的協助。6.7 品牌經銷商和專賣店須接受并執行 品牌的《會員管理方案》。6.8 甲方實行統一的管理模式,專賣店的行政(包括人事管理)、財務、銷售、貨物配送、 顧客服務、宣傳推廣、店員的服飾、商品包裝等均應遵循甲方的統一模式,并由甲方 提供全套資料及指導。6.9 專賣店實行電腦管理,乙方專賣店至少應配備一臺電腦,一臺傳真機。電腦軟件及操 作培訓由甲方負責,硬件由乙方自行購買。6.10 乙方須配備專職店長(或經理),且在甲方接受專業培訓合格后方可任職。所有專賣 店工作人員上班時應穿著統一制服及佩戴統一工卡,制服、工卡費由乙方承擔。6.11 乙方須每天以電子郵件方式向甲方傳送銷售報表,同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隨時提供 銷售報表或庫存報表以了解銷售情況及市場信息。6.12 乙方應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做出銷售報告,并及時向甲方書面匯報,必要時 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情況說明。6.13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管理和專賣店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乙方應積極配合。對乙 方管理上違規或錯誤,甲方提出整改意見后,乙方應立即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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