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加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36創業加盟網給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讓更多的人可以參考:商業銀行加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9章補充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儲戶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商業銀行的穩定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了這項法律。
第二條本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法人銀行存款,發行貸款,辦理和解等業務的法人。業務。
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接受公共存款;
(二)發行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處理國內外結算;
([四)處理帳單的接受和折扣;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機構發行,贖回和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銀行間同業拆借;
([九)以代理方式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個提供信用證服務和擔保;
(十二)代理機構的收款,付款和保險業務;
(十三)個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業務范圍由商業銀行的公司章程規定,并提交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銀行可以進行外匯結算和銷售。
第四條商業銀行應當遵循安全,流動,高效的經營原則,實行獨立運作,承擔風險,承擔損益,自律。
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擾。
商業銀行對其所有公司資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業務往來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害。
第七條商業銀行在開展信貸業務時,應嚴格檢查借款人的信譽,實行擔保,并確保按時收回貸款。
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追償到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并受到法律保護。
第八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眾的利益。
第9條商業銀行在開展業務時應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十條商業銀行依法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但法律要求其相關業務受其他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按照其規定。
第二章商業銀行的建立與組織
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加盟,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共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一詞。
第十二條要建立商業銀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組織章程細則;
([二)的最低注冊資本應符合本法的要求;
([三)具有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完善的組織和管理系統;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預防措施和與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
建立商業銀行還應滿足其他審慎要求。
第十三條設立國家商業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注冊資本應為實收資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調整最低注冊資本金,但不得低于前款規定的數額。
第十四條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表,申請表應注明要設立的商業銀行的名稱,位置,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五條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正式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憲法草案;
(二)要任命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書;
(三)法定驗資機構簽發的驗資證書;
(四)股東名單及其出資額和股份;
(五)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的股東的信用證及有關資料;
([六)商業政策和計劃;
(七)有關營業場所,安全預防措施和與營業相關的其他設施的信息;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六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并憑其執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和組織結構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在本法實施前成立的商業銀行,其組織形式和組織結構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可以繼續使用原始規定,并自申請之日起生效。前款規定由國務院決定。
第十八條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應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監事會對信用資產質量,資產負債率,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銀行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會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
第19條商業銀行可根據業務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沒有根據行政區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時,應當按照規定分配與其業務規模相稱的營運資金。分配給每個分支機構的運營資金總額不得超過總部總資本的60%。
第二十條設立商業銀行分行,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應用程序,應用程序應指定要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名稱,營運資金金額,業務范圍,總部和分支機構的位置等;
([二)申請人最近兩年的財務和會計報告;
(三)要任命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書;
([四)商業政策和計劃;
(五)有關營業場所,安全預防措施和與營業相關的其他設施的信息;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分行,應當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發營業執照,并根據營業執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范圍的統一核算,統一資本分配和分級管理財務制度。
商業銀行的分行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經營,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公告。
如果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獲得營業執照之日起沒有正當理由開業六個月以上,或者自開業以來連續六個月以上自行停業,則其營業執照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撤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更改名稱;
(二)注冊資本變更;
([三)更改總部或分支機構的位置;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持有總股本或總股本5%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變更。
更換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審查其任職資格。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的分立,合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商業銀行的分立或合并,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營業執照。禁止偽造,更改,轉讓,租賃或出借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腐敗,賄賂,挪用財產,挪用財產,破壞社會和經濟秩序的罪行或因犯罪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名被判處刑事刑罰;
(二)擔任因管理不善而破產和清算的公司或企業的董事或工廠董事或經理,并對公司或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
(三)擔任因違反法律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擔個人責任;
(四)個人所欠的相對較大的債務在到期時尚未償還。
第二十八條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數5%以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事先取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
第三章對存款人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在處理個人儲蓄存款時,應遵循自愿存款,免費取款,計息存款和對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對于個人儲蓄存款,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查詢,凍結或扣除。
第30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有關單位存款的查詢。并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凍結或扣除存款,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設定的存款利率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將準備金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并保留足夠的準備金。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保證支付本金和利息,不得延誤或拒絕支付本金和利息。
第4章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35條商業銀行在貸款時應嚴格檢查借款人的借款目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
商業銀行貸款應實行審查和貸款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嚴格檢查擔保人的還款能力,抵押物和抵押物的所有權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物和抵押物的可行性。
經過商業銀行的審查和評估,可以確定借款人信譽良好,能夠在不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償還貸款。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貸款時,應當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目的,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以及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設定的貸款利率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39條商業銀行貸款應遵守以下有關資產負債率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少于8%;
(二)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之比不得小于25%;
(三)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的資本余額之比不得超過10%;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于資產負債率管理的其他規定。
在本法實施前成立的商業銀行,其資產負債率在本法實施后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期限內符合前款的規定。時間。國務院的具體措施。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向關聯方提供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的同類貸款條件。
前款所稱關聯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董事,監事,經理,信貸人員及其近親;
(二)前款所列人員投資或擔任高級管理職位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商業銀行發行貸款或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強迫其發行貸款或提供擔保的任何單位或個人。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按時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
如果借款人未到期償還有抵押貸款,商業銀行有權要求擔保人依法償還貸款本金或利息或收取抵押品優先權。商業銀行通過行使抵押或質押取得的房地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進行處置。
如果借款人未償還到期的信用貸款,則應按照合同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業務,不得投資非自用房地產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除非另有規定。國家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款,委托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兌現,并將收支記錄在賬戶中,不得壓下票據,按或違反規定退還票據。應當公布兌現收支賬戶時限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或向境外借款,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批準。
第四十六條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使用借入的資金發行固定資產貸款或將其用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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