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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資消費稅的計算步驟如下:
1、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受托方當月銷售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若當月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和無銷售價格的不得列入;
2、無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其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其中:公式中的“材料成本”即委托方提供加工原材料的實際成本;“加工費”即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費用(不包括增值稅,但包括受托方代墊部分輔助材料的金額);
3、最后,在計稅依據的基礎上,就可以計算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應繳納消費稅=銷售額*適用的消費稅稅率或=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的消費稅稅率
【法律依據】
《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第十四條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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