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整理|《財經》記者 蔡婷貽
編輯|郝洲
8月10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上訴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最終,法院果斷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原判。
自2018年起,中國國內陸續出現多起加拿大籍被告走私或制造毒品的案件。除了謝倫伯格之外,目前仍有其他加拿大籍人士因相關案件被關押,正等待法律的宣判。
現年38歲的謝倫伯格,早在2014年12月就“觸礁”了。當時他計劃從大連經廣州前往泰國,然而在廣州機場便被執法人員逮捕。檢方指控,謝倫伯格在當年11月妄圖將凈重222.035千克的222包甲基苯丙胺(也就是俗稱的“冰毒”)從大連走私到澳大利亞。面對指控,謝倫伯格堅稱自己遭到毒販陷害,只是一名無辜的游客。但事實并非如此,由于他參與的大連集團跨國販毒活動被同伙舉報,公訴機關不僅出示了物證照片,還有證人證言等一系列確鑿證據。基于這些,謝倫伯格在2015年1月被檢方正式批捕,并關押在大連看守所。
2018年11月20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謝倫伯格有期徒刑15年,同時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還決定將其驅逐出境。謝倫伯格對這一判決不服,隨即提出上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8年12月29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定一審判決從輕處罰明顯不當,于是裁定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大連市中院在2019年1月14日重新進行一審審理,并當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在8月10日的公告中明確表示,2019年1月14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清晰認定被告人謝倫伯格構成走私毒品罪。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死刑,并沒收個人所有財產。宣判之后,原審被告人謝倫伯格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經審查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于是作出維持原判的裁決。
謝倫伯格并非第一個在中國境內遭到重刑裁決的加拿大人。2019年4月,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起特大跨國制毒販毒案一審宣判中,判處加拿大籍被告人范威死刑。范威被指在11人特大跨國販賣、制造毒品案中起到組織、指揮的關鍵作用,而且其販賣、制造的毒品數量特別巨大。
2020年8月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加拿大籍被告人徐偉洪和廣州人溫冠雄制造毒品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制造毒品罪判處徐偉洪死刑,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溫冠雄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21年1月1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徐偉洪、溫冠雄上訴案,庭審結束后,法院宣布將擇期宣布判決。
加拿大政府針對本國公民遭到死刑判決一事多次表達不滿。不過,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在2020年8月對此作出回應。他指出,毒品犯罪是世界公認的嚴重犯罪,其社會危害極其嚴重。中國法律雖然保留了死刑,但同時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對危害極其嚴重的毒品犯罪適用死刑,有利于震懾和預防毒品犯罪。中國法律規定,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國司法機關對不同國籍的罪犯均依法進行處理。“中國司法機關嚴格按照中國法律、依據法律程序獨立辦案。我看不出此事對中加關系有什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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