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殯葬服務行業是一個既特殊又重要的領域。它不僅關乎著人們的生死大事,也與社會的穩定、經濟的發展以及法律的規范密切相關。根據中研普華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24 - 2029年殯葬服務行業市場深度分析及發展規劃咨詢綜合研究報告》顯示,我國殯葬服務行業目前由國有單位主導,但市場呈現出高度分散的狀態,競爭異常激烈。與此同時,大量民營殯葬企業也紛紛涌入市場,參與到這場激烈的競爭之中。
在如此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殯葬企業面臨著諸多挑戰和新課題。如何平衡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經濟效果以及法律效果,成為了每一個殯葬企業必須嚴肅思考、審慎決策并認真處理的關鍵問題。特別是近年來,殯葬企業管理者涉刑問題逐漸凸顯,成為了各方高度關注的新現象。北京國咨律師事務所長期致力于刑事案件的研究與辦理,深度參與了多起殯葬行業的輿情處理、刑事風險化解以及重大涉刑案件的辦理等工作,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在此,我們通過本文對當前中國殯葬行業的主要刑事風險與辯護策略問題進行概括性簡要評析,以供相關方面借鑒與參考。
根據國咨律所近些年的調研與實踐,當前中國殯葬行業潛在的主要刑事風險多達11類,涉及涉黑惡犯罪、職務犯罪、集資詐騙犯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非法經營犯罪、侮辱尸體犯罪、尋釁滋事犯罪、強迫交易犯罪、敲詐勒索犯罪、故意傷害犯罪、逃稅犯罪等。本文將重點對其中4類犯罪,即涉黑惡犯罪、職務犯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集資詐騙犯罪進行評析。
(2023年11月24日,曹保印在由北京市殯葬協會主辦的北京市殯葬行業合規經營法律學習培訓會上授課)
一、涉黑惡犯罪
涉黑惡犯罪在當前中國殯葬行業的刑事法律風險中堪稱最大的風險。一旦企業或個人涉及此類犯罪,后果極其嚴重。不僅刑期通常會非常高,而且經濟處罰也會極為嚴厲,往往會沒收全部資產,也就是所謂的“打黑斷財”,這會導致涉案企業家人財兩空。更為關鍵的是,由于此類犯罪具有較大的政治敏感性,即便案件本身可能存在法律上的瑕疵,甚至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根本性錯誤,被糾偏的可能性也相對較小。換句話說,一旦沾上涉黑惡犯罪,就很難再有翻身的機會。
在這類犯罪中,有兩個較為代表性的案例,分別是安徽的方某勝案和遼寧的田某林案。據警方通報,2016年年底,合肥市公安局通過線索摸排,發現有一個以方某勝為首的惡勢力團伙盤踞在瑤海區合肥市第二人民醫院廣德路院區內。該團伙以博愛殯葬公司為依托,糾集社會閑散人員,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霸占太平間、隨意毆打他人,強行壟斷醫院周邊的殯葬行業,嚴重干擾、破壞了醫院以及同業公司的正常秩序。方某勝等人還冒充醫院工作人員,向死者家屬漫天要價,連環設套收費,這使得醫患之間產生了極大的對立情緒,嚴重破壞了正常的醫療秩序,引起了人民群眾的極度不滿。
2018年12月3日,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方某勝等12名被告因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等6項罪名,被判處20年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且該案首次適用了禁業限制。值得一提的是,這也是全國范圍內首次被打掉的盤踞在殯葬行業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遼寧的田某林案則更具代表性。據報道,田某林壟斷當地的殯葬業長達十年之久。在此期間,他通過實際控制殯葬服務行業從業者的準入資格、殯葬用品銷售網點的經營范圍,并且肆意提高殯葬用品銷售價格,斂財所獲利潤過億元。最終,田某林因嚴重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定性為惡勢力。法院認定他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逃稅罪、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
田某林案涉及六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行業壟斷,他控制殯葬服務行業,實際掌控著殯葬服務行業從業者的準入資格以及殯葬用品銷售網點的經營范圍,還強行壟斷洗遺像業務;二是尋釁滋事,他強令不允許外帶骨灰盒等殯葬用品進入殯儀館,對違背規定者施行暴力威脅;三是強迫交易,他肆意提高殯葬用品銷售價格,對于不購買骨灰盒等殯葬用品的喪葬戶,通過控制火化間、不給辦理火化手續等手段,強迫其購買;對于未執行其規定的經營者,他通過取消提成、不準進館執業、罰款等手段進行封鎖控制;四是故意傷害,為了“搶活”,他毆打同行致輕傷;五是逃稅,逃稅金額超過8500萬元;六是欺行霸市,他要求經營者必須接受管理并交納會費,否則就不能在營口殯儀館執業,還按所劃分片的人口,和經營者強行收取管理費、保證金。
要做好這類犯罪的防范,最關鍵的一點就是要明碼標價,合法經營,堅決不觸碰法律的紅線,不逾越法律的界限。一旦涉嫌此類犯罪,在進行無罪或罪輕辯護時,需要著重抓住核心要點,進行嚴格論證。
首先,對于案涉組織是否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辯護,關鍵在于判斷是否滿足黑社會性質組織所規定的組織特性。這里有兩個核心要點需要審視:其一,案涉組織是否未形成穩固、層級清晰、職責明確的犯罪組織架構;其二,組織是否呈現出松散、臨時性的特征,成員間是否缺乏規章、組織紀律及控制屬性,且犯罪核心成員與外圍成員是否均不具備固定性。若以上兩點的答案均是否定的,那么該組織的特性不成立,進而無法構成涉黑犯罪。
在辯護是否具有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所需的經濟特征時,需要考量兩個核心辯點:其一,組織成員的報酬僅限于幾十元至幾百元不等,顯然未能達到豢養組織成員的標準;其二,組織并未將所得經濟利益用于維持組織的發展,也沒有證據表明存在“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等情形。此外,尚無有力證據顯示其主要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也無法證實其將部分或全部收入用于支持犯罪組織的存續與發展。若以上事實均得到法律上的確認,那么經濟特征不成立,因此不構成涉黑犯罪。
再次,需要著重探討涉案行為是否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應具備的行為特征。若犯罪行為主要是由于被害人未償還債務而引發的,且行為對象具有特定性,那么其行為的普遍性和社會危害性便顯得不足,從而難以認定其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在此情況下,行為特征不成立,進而無法構成涉黑犯罪。
在辯護是否符合黑社會組織所應具備的非法控制特征時,要看犯罪活動地點是否呈現分散態勢,且該組織在特定區域或行業內尚未形成穩固的非法控制力或顯著影響;同時,其違法犯罪活動尚未達到為非作歹、欺壓百姓的惡劣程度,那么可以認定該組織并不具備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的特征,從而不滿足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定構成要件,因此也不構成涉黑犯罪。
(2024年9月27日曹保印在北京市八寶山禮儀公司內部培訓會上授課)
二、職務犯罪
根據浙江、江蘇、山東三省份的職務犯罪數據統計,在浙江省,一年內其省檢察機關在全省殯葬行業立案查處貪污賄賂犯罪11件16人,其中單位“一把手”有10人,涉及相當一部分殯儀館、殯葬管理所、公墓等殯葬服務單位;江蘇省檢察院的統計表明,被查處的殯葬業職務犯罪人員,在采購骨灰盒、墓碑石料以及殯葬工程建設中,存在開假發票做假賬、拿回扣或者直接收受賄賂等行為;在山東省,群體性犯罪成為殯葬服務業職務犯罪的突出特點,窩案串案眾多,可謂“一拎一串”“一挖一窩”。濟南市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的調查報告顯示,該院連續查處的12起殯儀館館長、副館長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案件表明,殯儀館內的職務犯罪涉及面極廣,幾乎涵蓋了各項業務環節。
這些數據充分表明,在殯葬行業中,職務犯罪并非個別地區或個別現象,而是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普遍性。同時,這也反映出殯葬行業在監管和內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從而使得該行業內職務犯罪得以滋生和蔓延。
這方面的典型案件是樂清市鄭某、葉某案。鄭某系樂清市殯儀館主任兼工程項目領導小組組長;葉某系樂清市殯儀館工程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樂清市仁和殯儀服務有限公司經理。二人在任職期間,鄭某利用職務便利,在樂清市殯儀館食堂與職工宿舍擴建工程,煙氣凈化間鋼結構房工程,守靈中心改造裝修工程一、二期,改擴建工程(守靈中心三期)項目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盧某賄賂共計14.86萬元,以及他人贈送的1.5萬元消費卡。葉某利用其擔任樂清市殯儀館食堂與職工宿舍擴建工程,守靈中心改造裝修工程一、二期等項目負責人的職務便利,收受盧某賄賂共計6萬元。
針對受賄罪的無罪或罪輕辯護,結合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審判實踐,從犯罪構成角度,可以采取以下辯護策略:
明確犯罪主體。受賄罪的犯罪主體身份為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我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受賄罪的主體具有特殊性,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因此,在辯護過程中,必須細致審查涉案人員的身份背景,確認其是否真正具備上述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只有當行為人具有這種身份時,才可能成為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如果涉案人員并不具備這樣的身份,那么受賄罪的指控將難以成立。
明確本罪的本質。本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行為,具體表現為用錢買權,用權收錢,二者形成對價關系。國家工作人員出賣的是職務行為,請托人用錢財購買職務行為。因此,國家工作人員孤立的收錢行為或孤立的辦事行為都不是受賄罪的實行行為。例如,行為人接受了他人贈送的巨額禮金,如果查不出該禮金是某個職務行為的對價,則不構成受賄罪。或者行為人辦事時沒有收錢的意圖,即沒有受賄的故意,也不能構成本罪。
(2024年9月12日曹保印在由中國殯葬協會主辦的全國殯儀工作暨海葬工作交流會上授課)
三、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草原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例如,在未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更改占用土地的用途,用于修建殯儀館、墓園等,就可能構成此罪。
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山西朔州路某案。路某于2009年至2014年在朔州市平魯區白堂鄉細水村東北方向修建養殖場,之后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于2015年3月份擅自在養殖場北面擴建雞舍,并將其改為殯儀館。經朔州市林業調查設計隊勘驗鑒定確認,殯儀館占用林地總面積0.6582公頃,即9.873畝,林權地屬為國有,森林類別為地方公益林,林種為防護林。案發后,行為人在被毀林地上栽植杏樹,恢復林地面積5.34畝。
我國實行嚴格的土地管理政策,嚴禁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對于這類犯罪的辯護策略,需要抓住幾個核心要點,即主觀故意、土地用途、嚴重后果。
首先要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農用地的主觀故意。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成立,關鍵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要求行為人主觀明知占用土地的性質、種類。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用農用地的主觀故意,則不構成本罪。當然,如果有關部門未將土地區劃的界定情況予以公示,那么就無法認定行為人是否知曉土地的性質,也就無從認定其構成此罪。
其次要審查行為人是否改變了土地用途。《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通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土地用途進行規劃,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類別。其中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既包括改變耕地、林地等農用地用途而作其他非農使用,也包括農用地之間的用途變更。
更為重要的是,還要看占用地的面積是否達到“數量較大”的標準。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要求符合數量較大的要件,如果占用土地面積未達到入罪標準則不構成本罪。以非法占用林地為例,依照《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數量較大”存在四種判斷標準:(一)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2024年4月22日,曹保印在由全國殯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中國殯葬協會和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民政部培訓中心)共同舉辦的民政領域殯葬標準化管理培訓班第二期中授課)
四、集資詐騙罪
隨著殯葬行業的不斷發展,各種新的商業模式層出不窮,但與此同時,集資詐騙行為也頻繁出現。這些集資詐騙者常常打著“投資殯葬,回報豐厚”的幌子,通過虛假的宣傳手段,誘導投資者將資金投入到所謂的“殯葬項目”中。
這方面有兩個典型案例,分別是湖南李某昭案和河北曾某某、張某某案。
在湖南李某昭案中,湖南人李某昭及其實際控制公司,違反國務院殯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