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 月期間,王某在未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的情況下,于某地區下屬鄉鎮附近的村組收購玉米。隨后,他將所收購的玉米賣給了某糧油公司,銷售金額達 218288.6 元,獲利 6000 元。2015 年 2 月,他被當地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指控犯非法經營罪。最終,法院判處其一年有期徒刑,緩刑兩年執行,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然而,在 2016 年末,最高法作出再審決定,指定當地中院再審,王某被改判無罪。
(北京國咨律師事務所律師拍攝)
法律分析:
首先,收購糧食需要取得糧食收購資格。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應當向辦理工商登記的部門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獲得許可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王某在沒有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的情況下向農民收購糧食,顯然違反了該《條例》的規定。
其次,違法是否就一定構成犯罪呢?根據《刑法》中關于非法經營的規定,主要懲處的是擾亂市場秩序并且達到情節嚴重程度的行為。王某收購玉米的行為僅持續了 2 個多月,獲利金額僅 6000 元,不具備與非法經營罪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因此不構成犯罪。
最后,違法并不等同于犯罪,無證買賣玉米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嚴格審查是否符合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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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
最高法的再審決定是該案改判的關鍵,為王某提供了再審無罪的機會。但像王某一樣幸運的人又能有多少呢?此案提醒經營者在開展業務時,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按照規定申請和取得經營許可證、行政執照等。同時,應對自身經營活動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有所了解,并采取相應的防范和規避措施。合規經營是經營者的基本義務,必須要認真履行,否則將會面臨法律追責和法律風險。
作者:北京國咨律師事務所律師——滕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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