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3年,《廣辭苑》更新為第三版,對慰安婦的解釋進行了補充,改為“慰安戰地官兵的女性”。但是對于核心的“慰安婦”的核心含義,依舊晦澀難明,只字未提。給人的感覺,這就是一件普通不過的事情。但是真的就這么簡單嗎?
這個模糊的概念,回避的態度,直到《廣辭苑》第六版時,才有了明顯的進步,對于“慰安婦”的解釋,定位為“為中日戰爭、太平洋戰爭時期,被日軍強征的、以官兵為性對象的女性,包括很多準民地、占領地出生的女性。”
而直到《廣辭苑》第七版的面世,“慰安婦”才有了客觀的定義。釋義為:在中國戰場及太平洋戰場,在日軍的管理下的戰地慰安所中,以日本官兵為性對象的女性。而“慰安婦”大多來自于準民地、占領地的當地女性。服務的性質為強制征募,而非自愿行為。
而在日語的《大辭典》中,我們也發現了類似的解釋,書中的釋義為:從軍慰安婦是指在中日戰爭和太平洋戰爭中,從朝鮮等亞洲地區網絡來的,被強制要求成為戰地日軍官兵性對象的女性們。慰安婦的概念,從模糊回避,到最后的承認客觀事實,這是一種變化,從這個變化之中,我們可以得出一些重要的資料。
首先,第七版中的定義,與之前相比,兩部日語權威辭書,向人們揭示了“慰安婦”這一詞匯背后所隱藏的事實。“慰安婦”并非是自愿性質的,而是帶有強制性和暴力性,而“慰安婦”的來源,主要來自于中國、朝鮮等被日軍侵占的亞洲國家及地區。
其次,雖然在新版釋義中,有了重大進步,但是卻依舊是躲躲藏藏,對于任何人或者哪個組織,強迫“慰安婦”行為,是為了錢財,還是為了政治,強迫者是色情行業從業組織還是戰時的日本政府及其軍隊;是免費還是存在交易性質。這個迷霧依舊云山蔽日。
不公布,不代表可以隱瞞,在1996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委托拉達·喬杜里瑪拉什密主持日軍“慰安婦”的問題調查。在其調查報告中,明確的指出,根據國際法,“慰安婦”是日本戰爭時期進行的有組織的強迫及奴役行為。而這也并非是最早對慰安婦問題的報告。
早在1994年11月22日,國際法學家委員會 就曾公布了,關于“慰安婦”問題的報告書,明確指出,“慰安婦”被圈禁在慰安所,其生活極其悲慘,遭受性侵犯是一種常事,而且還不時遭到毒打及折磨。命運極其悲慘,在日本戰勝后,僥幸等戰爭勝利的女性們,但是,很多人卻沒有因為戰爭的勝利而帶來曙光。戰勝的日軍,在投降前,大量婦女被日軍處決,而沒有被日軍處決者,就被拋棄后,更多的是死在了異國他鄉,能夠生還者少之又少。
在1998年,國際防止歧視與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審核通過了一份報告《現代奴役形式:戰爭沖突時期集體強奸、性奴役和同等奴役的行為》。其報告明確指出,在1932年到二戰結束,數十年的時間里,日本政府及日本軍隊,以各種形式在亞洲地區強征的“慰安婦”高達20萬名女性以上。
“慰安婦”就是:被日本政府或軍隊強迫為日軍官兵提供性服務、充當性奴隸的女性。這個結論是受到世界各界認可的一個共識。
慰安婦制度就是,日本在二戰時期,強迫占領地的婦女充當日軍的性奴隸,并且是有計劃的,為日軍配備性奴隸的制度。是日軍違反人道、兩性倫理、戰爭常規且標準化的國家犯罪。是世界婦女史上最為悲慘、最黑暗的一頁。失去自由,被強制性進行性奴役,這與日本娼妓制度以及一般商業賣娼存在巨大的特征差異。
所謂的“慰安婦”制度,就是指日本政府及軍隊上層,強抓或誘騙婦女充當“慰安婦”,并建立慰安所供其居住。自1937年侵華戰爭發生之后,日本便不斷在海陸空各軍中,建設慰安所。在日戰區的上海、北平、廣州、武漢等地,甚至窮鄉僻壤之地,只要有日軍的地方,幾乎就有慰安所的身影(包括在據點、碉堡中設置臨時慰安所等)。
據日本天皇批準的《作戰動員計劃書》載:“動員為70萬兵員慰安,使用2萬‘慰安婦’從軍”。這是有記載的數據,而現實中,征募的婦女或者“慰安婦”人數將會更多。雖然這段黑暗的歷史已經遠離半個多世紀,但是“慰安婦”制度作為日本二戰時期犯下的罪行,卻不能被時間遺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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