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短距離絞掛
罪犯僅需下落幾英寸,他們垂直的體重和身體的擺動會導致繩索收緊,引發頸動肌或迷走神經反射消失。掛棍是這種方法的變體。奧地利、薩克森豪森和約克郡則在使用物理機械原理方面,別開生面,探索出短吊方式。
短距離執行
這是19世紀晚期的奧地利劊子手約瑟夫·朗(Josef Lang)發明的,他認為這種方法比美國式的人道得多,并聲稱,用他的方法,沒有任何罪犯遭受超過一分鐘的痛苦。
它使用一根粗壯的垂直木棍(或柱子),高約3米,寬約30 - 40厘米,頂端有金屬鉤或有眼螺栓或滑輪,上面系有麻繩套。
柱子后面有一個小平臺,上面有梯子或臺階,供劊子手站在上面。綁著皮帶的罪犯被背靠柱子,然后由劊子手的助手用手將其吊起,或者用一個簡單的木板平臺,或者用一根布或皮杠吊在罪犯腋下,以便劊子手將繩索套在他們的脖子上。
一聽到信號,助手們就把他們往下拉,從而收緊了套索,這使被執行者迅速失去知覺。
二、懸吊式
用吊車或其他機械設備將被執行者吊到空中的懸吊。執行方式與短距離懸吊相同。
吊車輔助
三、標準吊掛
罪犯從規定的高度墜落,一般為4到6英尺,這是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美國采用的常規方法。最后,從1874年起,英國流行了測量或“長距離墜落”的吊法。
《英國墜落線性回歸表》是根據罪犯的重量是在行刑前一天稱體重、穿衣服時記錄的重量來判斷需要下落的距離,它有一套科學的數據標準。
線性回歸表
這種方法在受英國文化影響的地方采用。
四、“短吊—移動”方法
一些中東國家仍在使用。通常在公共場所進行。罪犯可以用各種方法吊起來,從馬車(后來又改用汽車)的后座上吊起來。
根據不同地方的風土人情,執行時也有所不同,例如以前美國是從馬背上吊起來,而中東絞刑架上推開他們所站的平臺,或者通過活板門的升降裝置,在“一戰”時還有用凳子椅子的。
卡車移動懸吊
法醫的職責之一就是檢查罪犯的意識,他們測定接受絞刑的人在20到30秒內沒有意識。一般執行規則要求罪犯的身體必須懸吊20分鐘至45分鐘。之后,被執行者被從絞刑架上取下,醫生確認死亡,然后尸體被送到停尸房,由家屬領取下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