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質量新聞網消息,在2022年8月31日,河北省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案件涉及撫寧區城關初碾五谷米坊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問題。食品安全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任何不符合標準的食品生產行為都可能對消費者的健康構成潛在威脅。此次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處罰決定,再次彰顯了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零容忍態度,旨在保障廣大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當事人:撫寧區城關初碾五谷米坊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住所(住址):秦皇島市撫寧區撫寧鎮土橋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孫雷
2022年6月14日,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在秦皇島家惠商貿集團有限公司河北大街店抽檢的一批次含胚玉米粉,標稱生產者名稱為撫寧區城關初碾五谷米坊,經檢驗,玉米赤霉烯酮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報告單編號:JSP2022CJ08671。2022年7月11日我局收到該不合格檢驗報告,2022年7月14日上報主管局長并經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2022年7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檢驗結果告知書》及檢驗報告(編號:JSP2022CJ08671)送達撫寧區城關初碾五谷米坊。7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其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負責人孫雷到場陪同檢查,現場未發現抽檢不合格批次含胚玉米粉的庫存。我局要求其提供抽檢不合格批次含胚玉米粉的生產和銷售情況的憑證。該米坊負責人孫雷于2022年7月25日來我局對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含胚玉米粉有關問題接受詢問調查,并向我局提交了《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復印件、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生產日期為2022年5月13日的含胚玉米粉生產和銷售記錄復印件。據調查,該米坊負責人對檢驗報告(編號:JSP2022CJ08671)判定抽取的1批次含胚玉米粉赤霉烯酮項目不合格的檢驗結果無異議,未申請復檢。該米坊生產日期為2022年5月13日的含胚玉米粉共生產30公斤,成本每公斤5.2元,售價每公斤7.2元,貨值金額為216元,除抽樣的6公斤外,其余全部售出,違法所得為60元。
2022年6月14日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在秦皇島家惠商貿集團有限公司河北大街店抽檢的一批次含胚玉米粉,標稱生產者名稱為撫寧區城關初碾五谷米坊,經抽樣檢驗,玉米赤霉烯酮項目不符合GB 2761 - 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報告單編號:JSP2022CJ08671),當事人涉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由河北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的編號為JSP2022CJ08671的《檢驗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的抽檢批次含胚玉米粉不合格的情況;
2、向當事人送達的《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結果告知書》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了我局對當事人檢驗結果告知的情況;
3、由該米坊負責人出具的身份證復印件 1份,證明了負責人的身份信息;
4、由該米坊負責人出具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了該米坊的經營資質合法;
5、由該米坊負責人簽字確認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了當事人生產抽樣批次含胚玉米粉庫存情況;
6、由該米坊負責人簽字確認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了當事人生產抽樣批次含胚玉米粉生產數量、銷售、盈利等事實;
7、由該米坊負責人出具的抽樣批次含胚玉米粉的生產記錄、出、入庫記錄及銷售記錄復印件各1份證明了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產品的生產及銷售情況;
8、產品召回總結報告1份,證明了當事人對檢驗不合格批次含胚玉米粉的召回情況;
9、2022年8月12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供生產日期為2022年6月18日生產的含胚玉米粉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合格產品的《檢驗報告》復印件1份,反映了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情況;
以上證據均經過出證人的確認。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違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豆制品、速凍食品、酒類(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頭、飲料、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果蔬冰、食品添加劑等產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產品的;”的規定,構成了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生產抽檢不合格批次含胚玉米粉未造成危害人體健康的嚴重后果,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七)-3-(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符合從輕處罰情形。
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秦撫市監罰告[2022]cg3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添加劑、原輔材料,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登記證、注銷備案卡,并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钡囊幎ǎ瑓⒄铡逗颖笔∈袌霰O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第八十三條適用《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違反第五十條從輕情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添加劑、原輔材料,并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綜上,本案的貨值金額為216元,獲利60元,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陸拾元人民幣,并處罰款人民幣陸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撫寧長征路支行(賬戶:秦皇島市撫寧區財政局,賬號:13001637336050000063)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秦皇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秦皇島市撫寧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秦皇島市撫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蓋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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