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一女嫁二夫”這種違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規定的現象竟真實上演。瑞金法院對此作出了判決,這一案件引發了廣泛關注。“一女嫁二夫”不僅沖擊著傳統的婚姻觀念,更涉及到諸多法律問題。在我國,婚姻實行一夫一妻制,這是保障婚姻關系穩定、社會秩序和諧的重要基礎。此案件中,該女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這一基本原則。法院的判決彰顯了法律的威嚴,也為社會敲響了警鐘,提醒人們要遵守法律規定,尊重婚姻的神圣性。下面讓我們深入了解這起案件的具體情況。
原標題:一女嫁二夫?瑞金法院巡回審理兩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男方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彩禮是當下部分地區的傳統習俗。彩禮的本意是男方為迎娶女方而給予女方家庭的聘禮、彩頭,在古代婚禮六禮中叫“納采”,有吉利和宣誓的含義。而如今,有些人將彩禮作為結婚的要價,甚至將彩禮的金額高低作為攀比和炫耀的方式,助長了高額彩禮的不良風氣。
近日,瑞金法院城郊法庭審理了兩起
關于返還彩禮
的案件,尷尬的是,兩起糾紛的“女主”竟然是同一個人!
01
77歲的楊某是瑞金一偏遠農村的老人,為了幫其子小楊迎娶媳婦,經媒人介紹,與二婚女子梁某談婚,梁某提出楊某應支付其彩禮36190元,楊某為盡快為其子小楊與梁某訂立婚約,向梁某給付彩禮36190元,并為梁某購買價值13950元的黃金手鐲。梁某收受該筆款項后,稱還需要再加強對小楊的認識,暫不同意與小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梁某為了讓楊某放心,就向楊某出具了一張借條。后楊某多次要求梁某與其子辦理結婚登記,梁某既不同意辦理結婚登記,也不返還彩禮,故楊某將梁某起訴至法院。
02
花某系江西撫州人,其在瑞金務工期間,經同鄉人介紹與梁某認識談婚,梁某提出要12萬元的彩禮,花某談婚當日給予梁某2萬元及價值1萬余元的戒指2個,因其做事謹慎,未一次性向梁某付清12萬元的彩禮。雙方談婚期間,梁某經常向花某索要金錢及禮物,花某則要求被告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梁某一直推諉辦理結婚登記。一次花某為辦理結婚手續及彩禮支付問題與梁某發生爭吵并報警,經警方調處,梁某向花某出具了借款金額為2萬元的借條。因梁某一直未按借條履行,花某將梁某起訴至法院。
瑞金法院城郊法庭受理上述兩起案件后,發現兩起案件的被告竟是同一個人。為了起到良好的宣教作用,讓村民了解彩禮給付陋俗及有關法律法規,承辦法官決定在女方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對案件進行巡回審理,并讓附近村民旁聽案件。
因被告梁某未出庭應訴,案件依法缺席審理。原告楊某、花某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用于證明向被告梁某支付彩禮的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彩禮的實質是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予另一方財物,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婚約不成立時,相應的彩禮贈與就可以撤銷。上述兩案,被告梁某均未與原告楊某、花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未同居生活,被告梁某也在借條中明確表示愿意退還原告梁某、花某支付的禮金
。
因此,法院認定被告梁某應當將收取的彩禮全部返還給原告楊某、花某。
給付彩禮是我國的民間習俗,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滿足上述情形的,給付方有權請求返還彩禮。但在確定彩禮返還的金額時,應當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彩禮數額的大小、當地風俗習慣、過錯程度、家庭經濟能力等諸多因素綜合予以考慮,由人民法院酌情認定。
部分男、女雙方
在尚未建立一定感情基礎的情況下
便倉促訂立婚約
而在共同生活后
容易產生矛盾導致感情破裂
一旦男女雙方分開
易引發彩禮返還等糾紛
婚姻非兒戲,應慎重對待!
▍編輯:卿一|審核:紅都書生▍來源:瑞金市人民法院▍整理:瑞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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