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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典案例聚焦:“江歌案”全流程完整回顧
更新時間: 2025-03-11 22:59 作者: 36創業加盟網

江歌案作為中國備受關注的經典案例,引發了社會廣泛的討論與反思。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東京中野區,中國留學生江歌被室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殘忍殺害。案件的導火索源于劉鑫與陳世峰的感情糾葛,劉鑫在遭遇危險時向江歌求助,江歌出于仗義伸出援手,卻不幸付出了生命的代價。之后,案件的審理過程備受矚目,江歌母親為女兒討公道的堅持令人動容。江歌案不僅是一起刑事案件,更反映出諸多社會問題和人性的復雜,接下來讓我們完整回顧這一案件的始末。

近日,“江歌案”二審宣判,劉鑫已成被執行人,這起惡性刑事案件發生在2016年,距今已有六年之久。今天我們再一起回顧曾經轟動一時的江歌案。


2015年11月,劉鑫于日本學習中,結識室友兼老鄉江歌

2016年4月,劉鑫結識陳世鋒,隨后發展成為情侶關系,于六月開始同居,分攤一半房租,預付了6個月共計18萬日元房租給陳世鋒。(租期應為6-11月)

2016年6-8月期間劉鑫帶陳世鋒見過江歌一次。同居期間劉鑫陳世鋒爭執時有發生。因瑣事爆發過一次激烈爭吵,陳世鋒將劉鑫趕出住所,劉鑫遂聯系了江歌,江歌趕來后與陳世鋒發生爭執,劉鑫決定當晚去江歌家中過夜,陳世鋒挽留未果。次日3人于東中野站(江歌住所附近)見面,陳世鋒道歉后,陳劉兩人和好。

2016年8月25日深夜雙方感情破裂,劉鑫連夜逃離,與打工處老板娘聯系借住,后與打工處同事(女)家中借住。遺落手機于陳世鋒處,陳世鋒不予歸還。

2016年8月26日江歌前往陳世鋒處要求歸還劉鑫手機 雙方發生爭吵不歡而散。江母同日因個人問題赴日游玩散心。

2016年8月26日-9月1日江歌帶領江母游玩,劉鑫陪同。 期間劉鑫和打工處老板娘、同事等人員詢問租房事宜,計劃租房。

2016年9月1日江母離開。江歌再次勸說陳世鋒交出劉鑫手機未果,發生爭吵,之后帶陳世鋒至劉鑫打工處(料理店),老板娘提出讓陳世鋒與劉鑫單獨交談,隨后歸還了手機(據老板娘說,雙方交談中心情均不差,可見在分手事項上達成了一致。)之后陳提出近期生活窘迫向劉鑫要2萬日元,劉鑫因身上錢不夠同意給予1萬日元。

2016年9月2日劉鑫搬至江歌處開始合租。(有證據顯示期間劉鑫有支付房租)

2016年9月15日陳世鋒邀請劉鑫共度中秋被拒絕。

2016年10月10日陳世鋒學費退稅獲得14余萬日元。①(此處為庭審時陳世鋒所說,但個人認為這個事情查實難度很低,如果被查實說謊,顯然會對于他產生很多負面影響,而即使屬實,也不會對他的庭審產生正面影響;因而應不似說謊)

2016年10月12日陳世鋒買了錢包(內含1萬日元)等物品給劉鑫作為生日禮物,贈予劉鑫,劉鑫推脫未成收下。

2016年10月14日陳世鋒與江歌有過單獨通話與會面。(刑事調查中有記錄)陳世鋒在檢方詢問時提出當日是江歌告知他,劉鑫懷孕了,陳世鋒自行了解墮胎費用約為20萬日元,陳世鋒遂回去湊了10萬日元并把僅存的一些人民幣給了江歌作為劉鑫的墮胎費用。②(來源自陳世鋒口供,此處法庭因缺乏證據無法證實該款項用途未采信,但個人認為應該確有可能發生。因為陳世鋒主張自己是激情殺人,所以一直說自己與江歌并無矛盾,但此處與其說法明顯不一,于他有害無利。但即使發生了,也不能認為一定構成陳世鋒對江歌產生殺心的理由)

2016年10月19日陳世鋒做了一道雞料理至劉打工處給劉鑫。(料理店人員證實)劉鑫表示莫名其妙并拒絕。(假若江歌告知陳世鋒劉鑫懷孕一事為發生過,此時陳世鋒應當從劉鑫狀態、態度得知并未懷孕、墮胎。后來法官詢問他是否與劉鑫確認過懷孕墮胎事宜,陳世鋒表示沒有。個人認為,陳世鋒與劉鑫分手后,并未退還當初劉鑫預付的房租(3萬/月),與10萬日元數額相差不大,家庭確實不富裕及個人性格極為驕傲自戀(來源大學同學及當地同學),因而可能存在覺得不方便提出的心態,當然前提是發生過此事。

陳世鋒與劉鑫分手后,又結識了新的女性(刑事調查顯示),具體時間不明,但計劃會在當前住所到期后同租。

2016年11月2日下午2:59分,陳世鋒前往江歌住所處,江歌不在家,僅劉鑫在家,劉鑫未開門,并聯系江歌求助。(期間劉鑫先提出有人騷擾要報警,江表示不用,無視。劉鑫發現對方是陳世鋒后,江提出報警,劉表示目前是非法合租不宜報警,兩人隨后達成一致)

16點左右江歌趕回家中,于門外與陳世鋒發生爭吵。隨后劉、江因日常生活安排,劉前往打工,被陳世鋒跟隨。江前往上課。

17點左右,陳世鋒發微信給劉鑫以私人隱私照片進行威脅,希望復合被拒。江歌于微信中告訴劉鑫讓其找店內男同事假扮男友勸走陳世鋒。

18點左右陳世鋒跟隨劉鑫到達打工處,劉鑫于店外與陳世鋒發生爭吵。表示自己有喜歡的人了是同事小林。(但在庭后專訪中,陳世鋒表示劉鑫現在的打工店是其熟識的店子,并且劉鑫在此打工是經由他介紹的,所以他表示他并不相信劉鑫的說辭,當然真實度存疑)陳世鋒微信聊天表示“如果你跟他好了,我會不顧一切”(一審判決提到的兩次不顧一切之一)

陳世鋒離開后返回住地小區后,剛進入小區大門便又離開前往實驗室,隨后又家中準備了背包、兇器及換洗衣物于21點離開(后經查證兇器刀具為實驗室內道具,應為本日晚間前往實驗室取得,明確排除遞刀說,刀的來源就是實驗室)

21點余 江歌下課(學校距租住處30余分鐘交通路程距離,東中野站距離住處10分鐘步行路程)發微信告知劉鑫自己下課了(未得回復)

22點13分 江歌發微信讓劉鑫結束后告知自己(未得回復)

22點26分 江歌與江母進行微信通話

23點10余 江歌詢問劉鑫是否下班,兩人遂約定好了一起回家(劉鑫打工處返回東中野站需用時約1小時)

23點15分 江歌與江母結束微信通話

23點16分 江歌與江母再次發起微信通話

23點陳世鋒抵達東中野站與劉鑫在微信中口角,期間劉鑫問道你會不顧一切干嘛,陳世鋒表示“不顧一切追回來”(一審判決提及的兩次不顧一切之二)23點31分陳世鋒語音表示忘不了劉鑫(在國內一審民事訴訟,原告方提出證據,劉鑫根據此段錄音向日本警方表示,背景音中出現電車聲,陳世鋒家附近并沒有電車,而江歌家附近有,從而判斷此時陳世鋒應該已經出現在江歌家附近。 此判斷為后期提出,事發當時劉鑫是否注意到仍是疑問)

23點37分 陳世鋒前往江歌住所(二樓)敲門無人回應。遂埋伏于三樓轉角處。

23點57分 劉鑫表示自己到站了,并與江歌約定匯合地點

00:08分 江歌與江母結束微信通話

00點13分 劉、江返回住所處一樓,劉表示月事弄臟了褲子要趕緊回去換褲子(真實動機存疑),江表示讓其先上去,她去查看一下信箱

00點15分 劉鑫于臥室換褲子時聽到門外傳來異樣聲音,趕至門口推門略微打開后被大力推回,嘗試推門未果前往臥室拿手機報警(真實過程存疑,但劉鑫陳世鋒屬不見面關系為警方結論)

經警方查實(鄰居口供)及法醫報告顯示,在江歌抵達二樓門口處掛傘開門時,陳世鋒跟隨,于身后直接用刀刺向脖頸(合計11處傷口,為6刀從右至左平行傷穿刺導致;手指上有5處輕微防御傷。全程僅有2個腳步聲及一聲類似貓的叫聲,無爭執打斗聲)

00點16分第一次報警接通

00點18分陳世鋒離開

00點20分第一次報警結束

第一次報警接通和第二次報警接通之間,劉鑫打電話詢問打工處前輩如果自己

報假警

會不會有責任(江母方律師提出)

00點22分第二次報警接通

00點27分第二次報警結束

00點30分余警方打開門帶離劉鑫

02點20分 醫院正式告知江歌死亡

附網友整理案發時時間線各方舉動

主要爭執個人觀點

一.陳世鋒目標到底是誰

(1)可能是江歌一人

基于這是謀殺,陳世鋒準備充分埋伏許久,如果是僅想殺劉鑫,1.當時劉鑫獨自上樓,如果抱著必殺的心態,他有充分機會。2.根據鄰居供述及時間及法醫鑒定報告,陳世鋒對殺死江歌毫不猶豫,且之后也沒有對背包進行翻動,沒有進行開門的嘗試。3.陳世鋒多次跟蹤劉鑫,對于其行動軌跡很熟悉,不必非要在此處進行。4.如果他確實認為當天的計劃被江歌干擾,可以選擇他日(但基于他可能急于在與新的女性合租前,確認與劉鑫的關系,而當月已經是舊房租期即將到期,可能存在時間緊張)5. 23點40分,陳世鋒曾來敲過門,此時為江歌有可能在家,而劉鑫一定不在家的時間點 6.當日下午陳世鋒有單獨來找過劉鑫,而并未如晚上一般做充分的謀殺準備

在案發之后陳世鋒處理掉了所有證物;后一天,陳世鋒甚至假意聯系劉鑫,表示他對于自己的偽裝和毀滅罪證有充分信心,也符合他之前說的“不顧一切挽回她”—除掉他個人認為的兩人之間的障礙江歌;同時陳世鋒對于劉鑫的懦弱是知道的,所以可能也存有以此震懾威嚇使其出于恐懼復合的心態

(2)可能是江歌及劉鑫

基于(1),陳世鋒的謀殺目標里是一定有江歌的。但亦有想殺死兩人的可能,畢竟選擇此處動手確實是想同時殺死兩人的最佳選擇,劉鑫也是與其矛盾重重。 也許是殺死江歌后,心態產生了變化,畢竟陳世鋒也是第一次殺人,作案后反應過來會有震驚很正常。同時,23:40,陳世鋒來敲過門,他知道此時江歌有可能在家,而劉鑫一定不在家;因而存在入室襲殺江歌后,于屋內埋伏劉鑫的可能

(3)選項里絕沒有僅殺劉鑫

基于(1),同時,陳世鋒對于江、劉兩人作息十分熟悉,他清楚知道15:00此時,江歌在上課,僅有劉鑫在家,而此前他沒有做任何謀殺準備。

二.第一次報警時的悲鳴是誰的

應當確實是劉鑫,因為江歌被襲擊是發生在00:15分左右,而陳世鋒結束補刀為應在00:18分之前(00:19分被據此200m的攝像頭拍到)。 而報警中的悲鳴發生在通話中1分40秒左右,即00:18分左右。此時江歌已經被襲擊多次,已知江歌的死因是6刀脖頸造成11處刀口,那么此時的江歌應當已經無法發出悲鳴。已知陳世鋒也是第一次行兇,是不可能在不傷害對方的前提下,讓對方數分鐘不發出一聲呼救,而結合法醫鑒定報告的傷情來看,很可能案情始發生,江歌便已失去了呼救與“悲鳴”的能力。

三.劉鑫有沒有看見陳世鋒

不論從警方結論還是人之常情,皆是沒有。

假設劉鑫上樓梯時發現了陳世鋒,被騷擾驚恐了一整天的劉鑫必不可能一言不發把后背留給對方默默走到門前拿出鑰匙開門進門。如果在襲殺期間劉鑫看見了對方是陳世鋒,已知對方殺了人,劉鑫恐懼之下,一定是希望對方立即被抓的。劉鑫作為證人指證陳世鋒,陳世鋒一定第一時間就會被抓,而不是等到幾天后以恐嚇罪被抓。這里警方也一定多次與劉鑫進行過確認,畢竟劉鑫有充分的理由懷疑對方就是陳世鋒,而她確實沒有看到,這才能構成陳世鋒沒有第一時間被抓。

四.劉鑫到底知不知道外面發生了什么

個人認為第一通報警時劉鑫不知道,第二通報警時,有可能知道

很多人從劉鑫的首次報警通話中認為,劉鑫表現出奇怪的慌亂,但是當天情景為:

1.下午貓眼被弄臟

即劉鑫無法從貓眼真切判斷外部情況

2.警方確認雙方為不見面關系

即不論劉鑫有沒有打開過門,至少沒有打開到雙方可以互相看見、識別身份的程度

3.根據鄰居供述全程除了腳步聲,僅有一聲類似貓的叫聲(殺貓)

無法從聲音得到太多信息。

當日劉鑫已經被陳世鋒騷擾了一整天,雖不真切知道具體是誰,但對陳世鋒是非常警惕的,對門外發出對話未得到回答,推門卻無法打開(往回關閉),同時門外發生過一聲“貓叫”,根據這些,會讓當時打一通報警電話時的劉鑫產生慌張與急切是合理的。 根據時間線推斷,00:15分陳世鋒對江歌進行襲殺,而陳世鋒也是第一次殺人,無法周全,且門外的狀態是動態的,因而劉鑫第一次能將門打開一定幅度是合理的,但是隨著江歌逐漸失去抵抗能力抵在門上,而陳世鋒亦有防備之后,劉鑫無法再將門推動是合理的。而00:16分劉鑫開始報警時正是江歌逐漸失去抵抗能力的時候。這些其實與劉鑫對于這一時間的描述是相符的。且劉鑫的第一通報警電話的第一句是“…把門鎖了,不要鬧了”,已知此時外面已是鮮血淋漓一片凄慘,如果知情,斷然說不出這句話

江母方律師提出兩次報警之間,劉鑫曾向打工處前輩詢問如果自己報假警會不會有責任,這恰恰也證明了此時劉鑫對外面情況的不了解。即約00:21分之前劉鑫應當是不知外面情況的。

但此處疑點在于,劉鑫第一通報警電話接通時間為00:16分,持續時間3分43秒,電話結束時已接近00:20分,而突然變得急切并發出悲鳴聲發生在1:40秒,即00:18分左右。而陳世鋒抵達據此處200m時間為00:19分(攝像頭),即離開江歌家門口時候大概在00:18分左右,補刀也大概發生在這個時間點。而陳世鋒的補刀和劉鑫悲鳴發生在了接近的時間,已知貓眼無法清楚觀察到外部情況,而劉鑫此時斷然是不敢打開門的,劉鑫卻突然急切,是否為巧合,亦或者隔門聽到聲響,無從判斷。需要更多證據。

而第二通則很有爭議,個人傾向于劉鑫可能知道了外部情況。此時江歌的慌亂比第一通電話更甚,并明確提到了救護車和被襲擊。

已知203看的情況如圖,而陳世鋒補刀后也不大會去再去移動江歌,那么江歌最終的情況應該和圖上一致。此時雖然江歌倒地并軀體貼著房門,但打開一點角度雖然不能看到劉鑫的狀態,但是應當是可以看到墻上的血跡的,那么從而導致更慌張的報警叫救護車及提到被襲擊更為合理。(但此處也有疑點,如果打開門,哪怕一點都會移動江歌,則一定會對地上及門上接觸部分的血跡產生影響,而目前我確實無法查到這個點。且打開門的風險無疑是非常大的,作為一個處于驚恐中且感知到門外極大風險的女性,是否有嘗試開門的可能)

至于沒有看到可能也是有的。一來,時間過去了一會,肯定是想到了第一次忘記讓叫救護車了。二來,外面沒有了任何動靜,判斷有受傷昏厥是正常的,從而導致更急切 三來,劉鑫一定會代入對方是陳世鋒的可能(但我不認為有任何人代入劉鑫角色可以直接判斷出當天陳世鋒會進行謀殺)那么基于劉鑫對陳世鋒家暴行為的認知覺得外面發生爭斗導致受傷也是正常判斷。

但個人不認為此處與救助責任強關聯,因為第一次報警是較為及時的,第二次也僅與第一次相隔2分鐘。一方面,個人認為要求一個極度恐懼的女性在不知外部是否仍有危險的情況下開門救助并不合理,第二方面,劉鑫并不存在救助當時脖頸重傷的江歌的能力,不過確實,她沒有進行報警以外的嘗試。 而警方打開門之前也必定是對直接現場進行了取證的,并將江歌送醫后,才打開房門帶離劉鑫,此時為00:30分,那么抵達時間約為00:28分,即第一次報警結束后8分鐘,第二次報警結束后1分鐘余(因而判斷為第一次報警有效)。

五.劉鑫到底有沒有鎖門&“…把門鎖了,你不要鬧了”內容及到底對象是誰

目前

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亦或者沒鎖,第一次報警內容亦無結論,只能通過現場進行分析。

1.沒鎖&對象為江歌

僅有江歌有鑰匙可以在外用鑰匙鎖門,所以如果內容為“怎么把門鎖了,你不要鬧了”則對象一定為江歌,同時證明了沒有鎖門。

2.鎖了&對象為陳世鋒

已知江歌與陳世鋒屬不見面關系,不過也有可能江歌猜想對方是陳世鋒,因而說出這句話;但假設因猜測對方是陳世鋒,導致劉鑫說出“我把門鎖了,你不要鬧了”,那么前提一定是外面在鬧,且認為是陳世鋒在鬧,同時表示此時劉鑫才通過鎖門希望阻止對方繼續“鬧”。劉鑫認為那么在鬧什么,會導致劉鑫報警并說出這句話呢。1.已知外部沒有對話,此時可能出現的聲響為一聲“類似殺貓的聲音”,因而判斷情況不對進行報警鎖門并喊話(則此時江歌已經被襲擊重傷) 2.推門被推回,再次推門無法打開,因而判斷情況不對進行報警鎖門并喊話(則此時江歌已經被襲擊重傷)。

3.沒鎖&對象為陳世鋒

已知鑰匙在江歌處,陳世鋒無法鎖門。則劉鑫不可能對陳世鋒說“怎么把門鎖了,你別鬧了”。這種情形不存在。

4.鎖了&對象為江歌

如果鎖門則前提為內容為“我把門鎖了,你不要鬧了”

已知劉鑫與江歌屬于朋友關系,此處為江歌住處,江歌如何鬧,劉鑫才會不讓江歌回家呢? 因而這種情形不存在。

那么鎖門與否,對于案件進行是否有影響,不難得出結論。

(根據鄰居小島證言其實能給出更切實的答案,但暫不使用,各位可自行查證)

六.“劉鑫讓江歌寒夜等他一小時”屬混淆視聽

確實從23:10分江歌詢問劉鑫情況后,劉鑫表示希望對方等自己一起回家。 但江歌對劉鑫的時間安排是知情的,江歌當日九點下課,她知道劉鑫肯定會較晚才會抵達東中野站,而東中野站距離江歌租住處僅10分鐘步行距離,雖然江歌此前提出過會與對方一起回家,但江歌完全可自行先行回家,等到約定時間后再前往約定地點,而不是直接在此處等待兩個余小時(當日陳歌21點下課,從法政大學返回東中野站需耗時30余分鐘,從22點開始至0點江歌與江母進行了2次共計1小時40分的通話,因而22點之前江歌必定已在東中野站出站后尋找了一處落腳地)。21點,22點,23點的三次聯系也均是江歌發起。

因而江歌也是在等待劉鑫一起回家。 當然這是再正常不過的行為,僅駁斥網絡言論用。

七.阻止報警說的疑問

先是由劉鑫提出了受到騷擾要報警,而江歌表示了不需要。

江歌提出要報警是在15:20分,理由是陳世鋒不斷跟蹤騷擾劉鑫,劉鑫提出了拒絕,表示目前兩人合住行為不合法。

已知陳世鋒進行裸照威脅發生在17點后,回家做謀殺準備發生在18點從劉鑫打工處離開后。

而兇殺時間為次日00:14分。

那么假設15:20分報警了,到底會起到何等作用?警察來了能做什么?到底是否會阻止最后悲劇的產生?還是加劇雙方沖突?

而且從兩人前后對于報警的態度來看,也許江歌反而是對陳世鋒更為警惕的。

八.關于劉鑫與江秋蓮和解的可能性

可能。

不過這要看江秋蓮心態了,作為最了解案件的人之一,她內心對于當天到底發生了什么,劉鑫到底有多少過錯一清二楚。 我始終是不愿意用惡意去揣測江秋蓮的,一個失去了女兒的可憐人,會有過激偏執是可以理解的。她不光恨劉鑫,也恨自己,是自己把江歌送去的日本,是自己在當夜和江歌足足聊了一小時四十余分知道當日發生了什么,卻沒有更加嚴厲的讓江歌要小心再小心,十分鐘前還在通話,十分鐘后孩子就沒了,自己始終是沒有做夠的。所以帶著自毀傾向地把整個人生都放在這條路上,成了唯一的意義,唯一的支撐,走到哪算哪,走不動了,也是做母親的為孩子能做的最后的事了。所以她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謊言,卻不怕被拆穿;她知道很多事她做得不對甚至違法,卻不在乎;她知道真相會被一點一點被揭開,卻不在意,她就是要懲罰對方,也是懲罰自己。

而劉鑫也明白,自己絕不是一干二凈,且不管是人之常情還是國內司法一慣做法,多少是要負起一些責任的,而且軟弱如劉鑫也絕不會想真的去魚死網破,贏了又能徹底洗干凈自己嗎,發展到現在已經不可能了,不如退一步海闊天空。所以一直劉鑫方的策略都是想和解。

那么主動權其實就在江秋蓮手上,看她愿不愿意放過自己。故事總是有結局的,我其實真的希望這個可憐人能接受事實,和自己和解,而不是等到真相大白那天去被迫接受,去受傷害。

那些煽風點火看熱鬧的人,請多一分良知;那些抱著善心支持江秋蓮的人,請多一分理智;那些抱著惡意支持劉鑫的人,請對江秋蓮多一分寬容;僅渴望司法公正與真相大白的諸位,也請多一分耐心。而那些真正啖肉喋血的自媒體、媒體,能不能有一次,選擇無愧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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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不敢說的話

梳理完整個時間線,有一些拼圖我始終湊不齊。

例如陳世鋒為何一定要殺江歌?兩人似乎矛盾并不深,即便10萬日元事件發生了,在陳世鋒看來也不過是兩人合謀拿回之前劉鑫預付的房租的手段。

陳世鋒并不是戀愛經歷很少的人,為何分手后那么久又突然糾纏不休?

于是想起陳世鋒在庭審后被李淼采訪中提到如果江秋蓮知道真相,會理解他的想法。 我是相信這句話的,因為這句話實在太沒必要了;且大概率會激怒江秋蓮,也會激怒大多數了解案情的人,可當時陳世鋒還沒有撤回上訴請求,而日本可是四級三審制度,僅在一審之后說這句話的弊端實在太大了

江秋蓮確實也明顯表示出對劉鑫比之陳世鋒更大的恨意。我不認為手握全部卷宗反復揣摩的江秋蓮在后來,會不知道所謂真相。說明在江秋蓮知道了全部事實后確實一定程度認可了陳世鋒的說法。

到底是什么真相,可以改變江秋蓮對于陳世鋒的恨意從而更恨劉鑫?

又是什么樣的真相,令雙方都不愿意發出來?

已知陳世峰不論那種分析,都是想殺江歌的。 而陳世峰對江歌已知恨意為:1.幾次矛盾 2.與劉鑫感情間的阻礙。 而起底陳世鋒背景會發現,他是個極端的人不假,但他同時也是處事圓滑,大男子主義的人,他換女友也非常頻繁。那么他到底有多愛劉鑫的可能性我覺得很低,更多的可能是對于對方竟敢反抗違背自己的不忿。 那么是什么真相令他什么會說出那句話。我個人認為可能性有五:

1.劉鑫的所作所為直接導致江歌被害。

但是這已經明顯被日本警方排除了,不然這個刑案就不會這么判了,因為劉鑫也會構成刑事責任

2.在陳世鋒眼里該殺。

但我認為不能構成江秋蓮會因此理解陳世鋒殺害江歌的理由。

3.劉鑫的行為令陳世鋒愛她愛得不顧一切。這條乍一看是較符合案發當時陳世鋒言行的。 但此時已經是案發一年后,冷靜下來的陳世峰會覺得自己因為對劉鑫的愛而殺死江歌會得到江歌母親的理解嗎。

4.在陳世鋒眼里,江歌和他有著比公眾已知的更大的矛盾。

當然,我們從來也不能要求一個完美被害人。

5.劉鑫說過一些謊言。

可不論劉鑫說過什么謊,江母只會加強對劉鑫的恨意,而不會削減對陳世鋒的恨,畢竟他就是殺人兇手。

不知道緣由到底是哪種,當然也有可能是這幾種的組合。其實我個人本來確實是偏向于4,即陳世鋒和江歌有更多更大的矛盾。 因為如果這個真相只和劉鑫有關,江母一定早就拿起來當武器了。 那么結果4就很恰當了。 江母既然無法完全去恨陳世鋒,但這個怨恨總是需要一個出口,于是就變成了劉鑫。而劉鑫不論如何對江歌始終是有愧疚的,于是也不會說。

但是仔細想想即便陳世鋒和江歌有大矛盾,但這可是條人命啊,是別人的命。江母憑什么能理解他。即使理解他,又為什么更恨劉鑫。

于是排除所有不可能。 再仔細回顧江母和劉鑫的言論里那些沒有被證實也沒有被戳破的部分。 竟然還真有一條,不止一次提過,能和一切都對得上的。 甚至和陳世鋒的很多莫名其妙言論也都能對上。 和所有案發前前后后都能對得上。

我確實也被這個想法震驚到了。當然,即便我這個想法屬實,也并不會改變案件事實,只是會稍微改變下對這個案子的各方心態的分析結果。其實也不重要。

只是沒有證據,我也不敢亂說,各位只當我胡言亂語吧。有興趣的可以自行根據以上內容想想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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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終于要大結局了,雖然不一定會對判決產生影響,但是原貌是基本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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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層面的一點個人淺見

本案其實是兩個不同的案由,第一是劉鑫和江歌的生命權糾紛,第二則是劉鑫對江秋蓮的精神損害

1.生命權糾紛

本案的推導思路是由先行行為(危險引入)推導出安全保障義務,由安全保障義務義務未/未充分履行推導出救助責任。

在目前先行行為的前提下(目前已知證據),即陳世鋒的預謀目標為劉鑫的話(動機為感情糾紛),那么安全保障義務和救助責任才成立。

在安全保障義務的事前即危險告知方面,不論從下午的劉江兩人關于報警的兩次討論來看,亦或者從晚間江亦在等待劉一同回家來看,又或者從過往陳劉兩人的每次沖突幾乎均有江參與來看,江對于陳的危險性并非一無所知。而從陳劉兩人最后一日的微信對話來看,想充分論證劉能判斷出危險升級也是牽強的。但事前保障劉鑫未能充分履行義務也確實存在。從事中保障來看,根據已知作案手段,劉鑫缺乏停止事中損害的可能性。從事后保障救助方面來看,劉存在救助不能和及時報警呼叫救護車。因而固然劉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需負有一定責任,但是責任比例應當是較低的。(這應當也是目前一審判決未完全支持江方主張的原因之一,當然仍然是比例過高的)

關于先行行為不成立,要判斷陳世鋒的目標完全是江,即動機上為個人因素或與江的矛盾,目前已公開的證據來看,難以完全支撐。

2.對江母的精神損害賠償

關于劉個人直接對江母可能造成的精神損害以及出借個人微博賬號由他人對江母可能造成的侵害部分,劉是應當負有責任的。關于可能存在的江的誘導行為進而引發的劉對于江的精神損害部分毫無疑問,應當予以排除,但是現實來講可能存在舉證不能。

同時不可忽略的是江母對于劉也有現實中的直接侵權行為以及網絡上的大規模網爆,亦對劉一家人造成了侵害。

因而就這一部分發起反訴的話,理應是會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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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江母自身的法律問題

1.根據慈善法個人并不具備公開募捐資質,但是可以進行個人求助,兩者的區別在于利己和利他。因而關于微博及微信等各平臺打賞應視為個人求助。但個人求助的款項理應用于特定目的,若存在信息不實和資金另作他用,可能存在構成詐騙罪。

2.將款項用于購買熱搜,和新聞媒體公關費用等,能否視為關于主張江歌案正義亦或者改善自身生活困難的需要,是存在巨大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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