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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言文學習中,字詞含義的理解至關重要。“復投之”這句出自《狼》的語句,其中“之”字的意思常令人疑惑。“之”在古文中用法多樣,在“復投之”里,一般作代詞。它具體指代什么呢?是前文提到的某物,在該語境中很可能指“骨頭”。探究“之”在此處的含義,對理解文意及文言文詞匯運用意義重大。
1、“之”:代詞,指代的是骨頭。
2、“復投之”意思是:再次扔骨頭。
3、出自清代蒲松齡《聊齋志異》中的。
4、節選原文:屠懼,投以骨。一狼得骨止,一狼仍從。復投之,后狼止而前狼又至。骨已盡矣,而兩狼之并驅如故。
5、譯文:屠戶感到害怕,把骨頭扔給狼。一只狼得到骨頭就停止了,另一只狼仍然跟從。屠戶再次扔骨頭,較晚得到骨頭的狼停住了,之前獲得骨頭的狼又跟上來了。骨頭已經沒有了,可是兩只狼像原來一樣一起追趕屠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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