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不作為”這個詞頻繁出現(xiàn)在公眾視野中。所謂不作為,并非單純的無所行動,而是指在特定職責、義務或法律要求下,應當作出一定行為卻消極懈怠、未履行相應責任。它既可能出現(xiàn)在公職人員履行職務時,影響公共事務的推進與管理;也可能存在于日常生活的各種關系里,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了解什么叫不作為,對我們明晰責任邊界至關重要。
1、不作為從字面意義上解釋意味著人或其他主體,不做主動的身體動作或者其他主動行為。不作為概念的內(nèi)涵在刑法和行政法、民法中有著相似的引入緣由,因此在使用上也有相似性。不作為是作為的反面,要探究不作為概念的意義,必須確定作為的內(nèi)涵。
2、在刑法中作為義務的確立經(jīng)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因果關系說;第二,違法性說;第三,構成要件說。因果關系又進一步發(fā)展為排他支配說:由于作為和不作為之間存在結構上的差別,即作為的場合,行為人主動設定或者引起了面向侵害法益的因果流程,而不作為的場合,行為人只是不介入先前已經(jīng)存在的面向結果的因果流程,因此,為使二者等價,就必須消除它們之間在存在結構上的差別。但該因果關系學說解決了違反作為義務何以具有原因力,未解決為何具有作為義務的問題。
3、違法性說認為作為義務要在違法性要件上予以考察,違反作為義務決定不作為的違法性。但是這樣會使在不作為犯罪的判斷中,構成要件喪失違法性推定機能,進而使得不作為犯的實行性更加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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