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腡肉之刑,在古代刑罰體系中較為鮮為人知。它是一種極為殘酷的肉體懲罰。從字面看,腡肉意味著切割、剜去身體的部分肌肉。這種刑罰并非普遍存在于各個朝代和地區,常作為一種震懾性的嚴酷手段,施用于犯有嚴重罪行之人。它不僅給受刑者帶來難以忍受的劇痛,還會造成永久性的身體損傷,在歷史長河中見證著法律與人性的復雜交織。
1、腡肉之刑就是分十日刑之。凌遲的一種。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刑罰體系較前朝有了很大的變化,刑罰的總的變化的特點是逐漸寬緩。“割裂肌膚,殘害肢體”的刑罰手段逐漸減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過渡。主要體現在,廢除宮刑制度。
2、北朝西魏在大統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詔禁止宮刑:“自今應宮刑者,直沒官,勿刑。”北齊在天統五年(公元569年)也詔令廢止宮刑:“應宮刑者普免為官口”。規定了鞭刑與杖刑。這一刑罰緣于北魏,并為北齊北周沿用。
3、規定流刑為減死之刑。南北朝時期,把流行作為死刑的一種寬待措施。如北周時規定流刑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為差,以據都城二千五百里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為限,同時附加鞭刑。
4、緣坐范圍有所變化,這種變化主要體現在對婦女緣坐的變化上,總的趨勢是縮小范圍,但司法實踐中卻多有擴大。在整個南北朝時期緣坐的范圍也有反復。《梁律》創從坐婦女免處死刑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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