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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執行領域,“終本案件”是一個常被提及的概念。終本案件,即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主要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窮盡了所有執行措施后,發現被執行人確實暫無財產可供執行,從而暫時終結執行程序。這并非意味著執行就此結束,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法院可依職權或依申請恢復執行。它是為解決執行難問題,平衡司法資源與執行效率的重要舉措。
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
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如果以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容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2)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4)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5)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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