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凈水機(中央凈水機標準1),36創業加盟網給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讓更多的人可以參考:中央凈水機(中央凈水機標準1)。
3.1 家用和類似用途活性炭中央凈水機 household and similar GAC central water filter 以水質符合 GB 5749-2006 的市政自來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為原水, 采用顆粒活性炭為主要凈水工藝、 以合 金濾料等為輔助濾料的活性炭中央凈水機。 3.2 凈水 filtered water 水質被凈水機凈化后的水。 3.3 額定流量 rated service flow rate 活性炭中央凈水機的產水符合 《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一般水質處理器》 (衛 生部衛法監發[2001]161 號文件附件 4A)的規定時最大單位時間的流量,以 m3/h 或 L/min 表示。 3.4 額定總處理量 rated system capacity 活性炭中央凈水機中活性炭的吸附容量所能承受的產水量綜合,以 m3 表示。 3.5 工作壓力 working pressure 在額定流量下原水管路與活性炭中央凈水機進水口連接處的水壓。 3.6 最大工作壓力 maximum working pressure 活性炭中央凈水機所允許的最大的動態工作壓力。
3.7 最小工作壓力 minimum working pressure 活性炭中央凈水機所允許的最小的動態工作壓力。 3.8 COD 去除率 removal rate of COD 活性炭中央凈水機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產水的 COD 與原水 COD 相比的下降值與原水的比值,以%表示。13.9 正反沖洗 rinse and backwash 活性炭中央凈水機過濾一定水量后,會有顆粒或膠體雜質沉積于濾層表面,為恢復凈化器使用性能,對濾 料進行正反沖洗的程序操作。 3.10 多路控制閥 multi-port valve 活性炭中央凈水機的組成部件。置有凈化器與給排水的連接口,其接口螺紋符合 GB/T 7306.1-2000 或 GB/T12716-2002 的規定,并能控制和調整凈化器處于反沖洗、正沖洗及重新投入使用等不同工作狀態,控制方 式可為手動或自動。 3.11 額定壓降 rated pressure drop 活性炭中央凈水機處于額定流量時,其進水口壓力與出水口壓力的差值。 3.12 適用水溫 operating temperature 活性炭中央凈水機正常工作過程中的進水溫度要求。
4 技術要求4.1 與水接觸材料的衛生要求活性炭中央凈水機所采用的所有與水接觸的部件、管件、水處理劑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 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 (衛生部衛法監發[2001]161 號文件附件 2)規定。 4.2 外觀要求4.2.1 活性炭中央凈水機各零部件的裝配應到位中央凈水機,箱蓋能正常地開啟和關閉。 4.2.2 外表美觀,色澤均勻,不應有破損及明顯的劃痕等外觀缺陷。 4.3 通電運行和設置性能要求 4.3.1 若活性炭中央凈水機的多路控制閥需供電運行的, 在正常供電條件下應可正常運行。 測試方案按 5.3.1 的規定。 4.3.2 活性炭中央凈水機具有功能和參數設置性能的,其功能和參數設置應可正常操作。測試方案按 5.3.2 的規定。2定 肯 分 充 導 領 級 上 到 得 革 改 各 化 深 效 成 推 二 動 主 和 極 積 強 增 核 考 任 目 人 個 對 實 落 性 1-2項 好 責 職 身 自 合 結 ”, 標 指 “硬 的 理 管 政 市 為 把 。 新 創 制 機 作 工 抓 狠 是 一DBXXXX-20094.4 電氣安全要求4.4.1 活性炭中央凈水機所選用的外接式電源變換器應符合 GB 8898-2001 和 GB 2099-2008 規定。
4.4.2 活性炭中央凈水機電源線及外部軟線應符合 GB 4706.1-2005 中第 25 章規定。 4.4.3 電源線插頭應符合 GB 1002-2008、GB2099.1-2008 規定。 4.5 氣密性要求 整機裝配好后,在封閉出水的情況下,通入壓縮空氣在 0.5MPa 下保持 1 分鐘無滲漏現象。 4.6 結構性能要求 4.6.1 靜壓測試要求 活性炭中央凈水機靜壓測試結果要求符合 NSF/ANSI 44-2007 的相關要求, 即在 2.07MPa 或者產品所標稱 的最大工作壓力的 3 倍的水壓條件下(兩者不等時,取其數值高者) ,保壓 15 min 后,活性炭中央凈水機應能 保持結構完整性且不產生泄漏。測試方法按 5.6.3 的規定。 4.6.2 壓力疲勞測試要求 活性炭中央凈水機壓力疲勞測試結果要求符合 NSF/ANSI 44-2007 的相關要求, 即在 0 到 1.04MPa 或者活 性炭中央凈水機最大工作壓力(兩者不等時,取其數值高者)的壓力變化下,進行次循環測試后,活性炭中央 凈水機仍能保持結構完整性且不產生泄漏。測試方法按 5.6.4 的規定。 4.7 整機衛生性能要求活性炭中央凈水機的整機衛生安全性能,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一 般水質處理器》 (衛生部衛法監發[2001]161 號文件附件 4A)的要求。
4.8 活性炭中央凈水機使用功能要求 4.8.1 水質要求 原水水質應符合 GB 5749-2006 的要求。經活性炭中央凈水機處理后的產水水質在額定流量內應達到 4.8.1.1、 4.8.1.2 和 4.8.1.3 的要求。 4.8.1.1 產水 COD 去除率不低于 25%。 4.8.1.3 產水水質其余各項指標應符合《衛生部衛法監發(2001)161 號文件附件 4A 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 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一般水質處理器》的要求。34.8.2 額定流量 在工作流量保持活性炭中央凈水機所標示的額定流量, 且原水水質符合 GB 5749-2006 時, 凈化器的產水水 質應符合 4.8.1 的要求。 4.8.3 壓降要求 活性炭中央凈水機根據其設計與型號, 在產品說明書或產品技術標志牌等相關內容中明確標明該型號產品的 設計壓降,且產品的實際使用壓降不得高于標稱值。 4.8.5 其他性能要求 若凈化器對額定系統處理容量或者其他凈化性能等使用性能進行標稱時,則在額定流量條件下,且原水水 質符合 GB 5749-2006 時,各項指標均應滿足該產品標稱的指標和功能。試驗方法按 5.8.5 的規定。
5 試驗方法5.1 與水接觸材料衛生試驗 與水接觸的部件、管件、水處理材料衛生安全試驗,按《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 規范》 (衛生部衛法監發[2001]161 號文件附件 2)規定執行。 5.2 外觀檢驗5.2.1 零配件要按設計圖紙、工藝文件技術要求進行目測檢驗。 5.2.2 外觀用手感、目測法檢查。 5.3 通電運行和設置性能檢驗 5.3.1 按活性炭中央凈水機產品供電要求通電,通過目測和耳聽檢驗多路控制閥的時鐘和電機運行。 5.3.2 按產品說明書中的設置功能部分相關內容,在正常通電條件下,檢驗功能和參數設置性能。 5.4 電氣安全試驗按 GB 8898-2001、GB 4706.1-2005、 GB1002-2008 及 GB 2099.1-2008 中相關內容的規定和規范執行。 5.5 氣密性試驗在封閉出水口的條件下通入壓縮空氣,使用分辨為 0.05MPa 的壓力表,在 0.50MPa 下保持 1 分鐘,壓力表 讀數無改變,或涂抹肥皂水,無氣泡出現。4定 肯 分 充 導 領 級 上 到 得 革 改 各 化 深 效 成 推 二 動 主 和 極 積 強 增 核 考 任 目 人 個 對 實 落 性 1-2項 好 責 職 身 自 合 結 ”, 標 指 “硬 的 理 管 政 市 為 把 。
新 創 制 機 作 工 抓 狠 是 一DBXXXX-20095.6 活性炭中央凈水機結構性能試驗 5. 6.1 結構承壓性能試驗裝置設備結構性能采用水壓測試,測試裝置可如圖 1 所示,并應對每一受試活性炭中央凈水機提供安全防護。 測試裝置中的選用壓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 1.6 級。V1、V4-電磁閥;V2、V3、V5-手動閥門; P1、P2-壓力表圖1 結構承壓性能測試裝置示意圖5.6.2 試驗條件a)測試用水:符合 GB 5749-2006 的市政自來水,水溫要求為 13~24℃。 b)待測活性炭中央凈水機的狀態:將待測活性炭中央凈水機樣機內的陽離子交換樹脂等水處理劑全部取 出,重新裝配完成后將樣機調整到正常工作狀態。 c)管路連接:如圖 1 所示,將以上待測樣機與測試裝置連接。 d)充水排氣:向被測試系統充水。將系統中的空氣完全清除排出,然后關閉 V3 或 V4 閥。 5.6.3 靜壓試驗在 5 min 內將 P1 升壓到靜壓測試要求值進行保壓,壓力上升的速度不要超過 0.69 MPa/s。55.6.4 壓力疲勞試驗將計數器回零。 在 10 s 內將壓力上升到凈化器壓力疲勞測試所需的最高壓力值, 然后將壓力降至 0.014 MPa 以下,隨后進入下一個壓力循環,每個循環的總時間不得超過 15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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