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離婚已不再是鮮見之事,而“離婚冷靜期”這一制度自實施以來備受關注。不少人在經歷離婚冷靜期后,因各種原因,如工作繁忙、異地不便等,會萌生出能否委托他人辦理后續離婚手續的想法。離婚冷靜期為夫妻雙方提供了一段重新審視婚姻關系的緩沖時間,然而冷靜期結束后,辦理離婚涉及諸多法律程序和規定。委托辦理是否可行,這不僅關乎個人權益和便利,還涉及法律層面的要求。本文將圍繞“離婚冷靜期后可以委托辦理嗎”這一問題展開詳細探討,為大家答疑解惑。
離婚是一個比較慎重的事情,也是很有講究的一件事情,一般都是需要雙方同時同時到場辦理離婚手續的,如果一方沒來,是不能離婚的,也不能委托他人辦理離婚。
不可以。
離婚是與身份相聯系的嚴格的法律行為,有強烈的人身性,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當事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進行,不允許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屆滿后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因此,冷靜期過后不可以代領離婚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一般都需要本人在場才可以辦理離婚。
1、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
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因此,無論是到民政局協議離婚,或是到法院起訴離婚,本人都必須到場,不到場是無法離婚的。
為了可以執行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整改,在離婚程序中加入了冷靜期。新調整后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等。
1.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5.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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