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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三河福成養牛集團總公司訴哈爾濱福成飲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裁判摘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 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 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的 行為。根據國家商標局《關于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他人 正常使用服務行業慣用標志,以及正常方式使用商號(字號)、姓名、地名、服務場所名 稱,表示服務特點,對服務事項進行說明等不構成侵犯服務商標專用權行為,但具有明顯 不正當競爭意圖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為 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行為人以攀附他人知名商標,混 淆相關公眾對于相關商品的認知為目的,隨意簡化自己的商號在商品上使用的,屬于侵犯 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 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 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 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根據上述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 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 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費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原告:河北三河福成養牛集團總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高起,該公司董事長。被告:哈爾濱福成飲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負責人:陳夢迪,該分公司經理。原告河北三河福成養牛集團總公司 以下簡稱三河福成公司因與被告哈爾濱福成飲食 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簡稱昆明福成公司發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 紛,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三河福成公司訴稱:三河福成公司于 1999 年獲得國家商標局頒發的第 1344801 號商標注冊證書,對餐館、旅館等服務項目享有“福成”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昆明福成 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店門的正面、左側和上方的廣告宣傳文字、店內定餐 卡、店內張貼的廣告宣傳資料和散發的宣傳單中突出使用三河福成公司的注冊商標文字 “福成”,并擅自使用三河福成公司知名服務“福成肥牛火鍋”的名稱和特有裝潢,足以 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侵犯三河福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 求法院判令昆明福成公司停止使用帶有“福成”文字的企業名稱,立即停止帶有“福成” 文字的各類廣告宣傳,更換帶有“福成”文字的宣傳招牌,消除影響,在《昆明日報》上 向三河福成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三河福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 20 萬元。
被告昆明福成公司辯稱:第一、涉案第 1344801 號注冊商標已于 2003 年 4 月 7 日由 原告三河福成公司轉讓給案外人河北三河福成養牛有限公司,該公司現已被注銷,三河福 成公司不具備適格的訴訟主體資格,無權提起訴訟。第二、昆明福成公司的行為并不會導 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福成”作為昆明福成公司的企業字號,早在 1997 年 12 月 就通過了工商行政機關的核準登記,本公司完全是合法使用自己的字號,不侵犯他人的注 冊商標專用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駁回三河福成公司的訴訟請求。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原告三河福成公司系主營畜牧養殖與經營相關服務項目的企業。1999 年 12 月 14 日, 三河福成公司獲得第 1344801 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該商標系漢字、拼音加圖形的組合商標 上部為漢字“福成”,下部為漢語拼音 fucheng 加牛頭形圖案。該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 餐館、旅館和動物養殖。三河福成公司開始經營以肥牛為主的火鍋餐飲業,并進行連鎖加 盟經營,在這些經營場所的牌匾、店門抬頭上使用了該注冊商標,在商標旁則配合標明 “福成肥牛”、“福成”、“福成肥牛城”和“福成肥牛海鮮城”等文字。
2003 年 5 月 21 日,三河福成公司將該注冊商標轉讓給案外人河北三河福成養牛有限公司。2004 年 8 月 18 日,三河福成養牛有限公司與三河福成公司簽訂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三河 福成公司獲得獨占使用第 1344801 號注冊商標及單獨提起維權訴訟的權利。同日雙方還簽 訂一份授權委托書,重申三河福成公司取得的上述權利。被告昆明福成公司系哈爾濱福成飲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爾濱福成公司的分支機 構。哈爾濱福成公司登記成立于 1999 年 6 月 10 日,經營范圍為餐飲和煙酒零售,其同樣 經營以肥牛為主的火鍋餐飲業,并且也開始進行連鎖經營。昆明福成公司在其經營場所外 懸掛的牌匾上標明“福成火鍋”文字,在店外墻面上標明“福成肥牛火鍋”文字,在其宣 傳材料和訂餐卡上寫有“福成肥牛火鍋昆明旗艦店”文字以及哈爾濱福成公司的企業介 紹。一審爭議焦點為:1.原告三河福成公司是否為適格原告;2.被告昆明福成公司實施 的行為屬于在合理使用范圍內對企業名稱的正當使用,還是屬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一、關于原告三河福成公司是否為適格原告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以 下簡稱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 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 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 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 人等。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 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 可以提起訴訟。”根據上述規定,注冊商標的利害關系人享有相應的訴權,利害關系人的 范圍包括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被許可人,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三河福成公司系涉案注冊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是本案適格原 告。二、關于被告昆明福成公司實施的行為是屬于在合理使用范圍內對企業名稱的正當使 用,還是屬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問題。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法人享有名稱權。本案 中,被告昆明福成公司企業名稱權取得時間先于原告三河福成公司第 1344801 號注冊商標 專用權取得的時間。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均屬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利,不論注冊 商標專用權還是企業名稱權,權利人在行使的時候都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避免因不當使 用而造成權利沖突。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設立分公司是法人的合法權 利,哈爾濱福成公司登記設立被告昆明福成公司作為其分支機構,并在該分支機構名稱中 使用涉案企業名稱并無不當,原告三河福成公司要求昆明福成公司停止使用帶有“福成” 文字的企業名稱沒有法律依據。第三,根據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商標局《關于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 二款的規定,他人正常使用服務行業慣用標志,以及正常方式使用商號字號、姓名、地 名、服務場所名稱,表示服務特點,對服務事項進行說明等不構成侵犯服務商標專用權行 為。餐飲行業的經營方式一般采取店堂經營,在店堂的醒目位置牌匾、門頭等處突出使 用企業名稱可以使消費者準確、直觀地識別服務的提供者,而完整使用企業名稱不易強化 消費者對字號部分的識別印象,故在長期商業實踐中逐漸發展出僅保留其中字號部分的簡 化使用方式。但合理簡化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包括字號和行業性質部分,以確保企業名稱 的基本識別性,且不得刻意突出字號部分,否則就超出了正當使用的范圍。被告昆明福成 公司系從事餐飲服務的企業,“肥牛”是原料的通用名稱,昆明福成公司使用的“福成火 鍋”、“福成肥牛火鍋”和“福成肥牛火鍋昆明旗艦店”等表述包括了企業字號,并且反 映了該企業經核準經營的內容,沒有突出其中的字號“福成”文字部分,屬于合理簡化使 用企業名稱,并不構成對原告三河福成公司合法權益的侵害。
綜上,被告昆明福成公司并未侵犯原告三河福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三河福成公司 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據此,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1 月 24 日判決:駁回三河 福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 5510 元,由三河福成公司負擔。三河福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 改判。主要理由是: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在相同或近似商 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即為商標侵權行為,原判將商標注冊時間需先 于企業字號核準登記時間作為適用該條規定的前提條件缺乏根據;2.企業名稱的簡化使 用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且必須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第 1344801 號注冊商標具有很 高的市場知名度,哈爾濱福成公司在設立昆明福成公司之前即是上訴人三河福成公司的客 戶,其完全知曉第 1344801 號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但仍惡意使用該商標“福成”文字,且 未經任何備案程序,其使用行為并非企業名稱的合理簡化;3.三河福成公司的“福成肥牛火鍋”系知名服務,昆明福成公司的裝潢、廣告用語、菜單等均與三河福成公司的特有 名稱、特有裝潢相同,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4.昆明福成公司的非法經營額依法可以確 定,其營業利潤應作為賠償依據。此外,三河福成公司提出新證據證明涉案的 1344801 號注冊商標已由河北三河福成養牛有限公司依法轉讓給三河福成公司,三河福成公司在本 案中系商標專用權人。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辯稱:1.河北三河福成養牛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3 月已被注 銷,其民事行為及權利能力消滅,上訴人三河福成公司受讓 1344801 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無 效,無權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名義提起本案訴訟;2.昆明福成公司系哈爾濱福成公司在 昆明市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享有企業名稱權;3.昆明福成公司使用“福成火 鍋”、“福成肥牛火鍋”、“福成肥牛火鍋旗艦店”等表述屬于合理簡化使用企業名稱, 不構成對三河福成公司合法權益的侵害。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上訴人三河福成公司于 1999 年 12 月 14 日獲得第 1344801 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該商 標系漢字、拼音加圖形的組合商標上部為漢字“福成”,下部為漢語拼音 fucheng 加牛 頭形圖案,核定服務項目為餐館、旅館和動物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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