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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出國教師任教期間,在國內、任教國或在第三國看病所發生的掛號費、藥費、檢查費、治療費、住院費以及其他屬于公費醫療范圍的開支,不分級別,采用分段計算、由個人和國家分別負擔的辦法。
一在一個自然年度內,醫藥費支出在240美元及以下的,全部由出國教師個人負擔;
二全年醫藥費支出在240—600美元的部分,出國教師個人負擔30%,其余由國家報銷;
三全年醫藥費支出在600—6000美元的部分,出國教師個人負擔5%,其余由國家報銷;
四全年醫藥費支出在6000美元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國家報銷。
如聘用方提供醫療保險或報銷醫療費,國家不再報銷出國教師醫療費。
第十七條 在瘧疾、登革熱、霍亂、傷風、麻風病高發區任教的出國教師,預防和治療上述疾病的藥品費、醫療費和防疫費由國家全額報銷。
第十八條 不屬于公費醫療范圍的開支如鑲牙、洗牙、購買補藥發生的支出全部由出國教師個人自理。
第十九條 出國教師在任教國投保醫療保險的費用,按上述分段辦法和比例報銷。
第二十條 出國教師因公負傷的,掛號費、檢查費、住院費、醫藥費等由國家全額報銷,住院期間伙食費由個人據實繳納;因交通或其他事故受傷的,責任方給予的賠償歸個人,個人須償還國家為此支付的醫藥費等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出國教師配偶隨任、探親期間的醫藥費開支,按以上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出國教師和配偶赴離任、公費休假或探親的國際旅費,按協議規定由聘用方提供的,國家不再報銷;聘用方不提供的,在教育部規定的標準內實報實銷。
第二十三條 因教育部工作要求,出國教師臨時回國或到第三國參加有關活動,旅費可由國家支付。
第二十四條 出國教師和配偶赴離任、公費休假或探親,以及出國教師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種類由個人決定,報銷的最高座位等次為飛機經濟艙、火車硬臥車廂和輪船三等艙。
第二十五條 出國教師任期為二年或以上的,在國外任教滿一年后可回國休假一次或到配偶學習和工作的第三國探親一次,國際旅費按規定報銷。
第二十六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任教期間,其配偶可以選擇隨任或探親,隨任配偶可按出國教師規定回國休假一次。
不隨任配偶在出國教師國外任教滿一年后,可到出國教師任教地公費探親一次,如放棄探親,可轉給出國教師本人使用。
第二十七條 出國教師回國或到第三國休假、探親,均須報請我駐當地使領館批準,并利用任教單位假期出行,不得影響正常教學工作和合同的執行。
第二十八條 出國教師及其配偶公費休假或探親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個月。出國教師休假和探親期間,艱苦地區津貼停發,超過批準期限,停發國外工資和各項津貼補貼;隨任配偶休假期間,艱苦地區津貼停發,配偶補貼按不隨任配偶補貼標準發放;不隨任配偶探親期間,在批準的探親期限內,按隨任配偶標準享受艱苦地區津貼和配偶補貼。
第二十九條 出國教師應邀參加任教國舉辦的學術會議,參會費用自理。任教期間到第三國或回國參加學術會議,須經任教單位同意并報教育部批準,參會費用自理。
第三十條 出國教師任教期間,聘用方支付的各項收入及給予報銷的有關費用之和等于或高于本規定所規定的國外工資、津貼補貼、房租和往返國際旅費之和的,收入全部留歸個人,國家不再發放和報銷任何費用;如低于本規定的,不足部分由國家補足,同時個人任教期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自理。
第四章 經費的管理與結算
第三十一條 出國教師經費由教育部核撥我駐外使領館和教育部指定機構。出國教師經費具體核算、發放和管理由我駐外使領館和教育部指定機構負責。
第三十二條 出國教師的國外工資和津貼補貼按離境和離任教國國境之日計算。在國外任教時間不滿一個月的,國外工資和各項津貼補貼按日標準乘以實際天數計算,其中日標準按月標準除以當月一個月的實有天數計算。任教期限以教師派遣部門的通知為準。
第三十三條 出國教師赴任前,可從國內預先領取任教期限一半并且不超過一年的國外工資,亦可到達任教國后,憑教育部有關證明到我駐外使領館或教育部指定機構領取。
第三十四條 出國教師的國外工資和津貼補貼一律以美元計發,由出國教師個人兌換任教國貨幣并承擔兌換匯率差價損溢和手續費。
第三十五條 出國教師從國外聘用方獲得的工資和津貼補貼等收入是當地貨幣,在任期結束時有結余,且不能兌換自由外匯的,可憑工資等收入單據將當地貨幣交給我駐外使領館,按照交給時外交部規定的外匯內部比價折算美元,回國后憑使領館開具的證明辦理結算,但與我駐外使領館兌換的當地貨幣,不得多于國外聘用方發放的工資和補貼數額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六條 出國教師國外收入、支出的當地貨幣,按取得收入、發生支出當月外交部規定的內部折算率計算成美元數,回國后辦理結算。
第三十七條 出國教師任期結束回國,須在回國一個月之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機構辦理有關經費結算手續,逾期不結算者,按天扣除其應得工資和津貼補貼的5%。
第三十八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死亡,其國外工資及各項津貼補貼,從死亡之次月停發,撫恤金由出國教師所在單位按國內有關規定發放給家屬。若任教國發給撫恤金或賠償費的,應首先抵支按規定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剩余部分歸其家屬所有。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條 出國教師和配偶出國,原則上應按因私渠道辦理出國手續,如因特殊原因需按因公出國辦理,須報教育部批準。
第四十條 出國教師自離境之日起,其國內工資、津貼和補貼停發。出國教師在國外任教期間,工齡連續計算。出國教師國外任教期間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和公積金,所在單位應視同其在職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國內院校和事業單位為了加強與國外院校在文化和語言上交流合作,自行向國外派遣漢語教師和國外單位為漢語教學在本地聘請的漢語教師的費用,原則上由派遣單位或聘用單位解決。
第四十二條 出國教師參加國內職稱評定時,其在國外任教期間的教學工作量按國內滿教學工作量計算;期間編寫并被采用的教材、教學大綱、課程設計方案、有價值的調研報告等應作為科研成果;有赴二類含以上艱苦地區任教經歷的出國教師,在評定職稱時應予以優先考慮。
第四十三條 經批準,教師參加出國選拔培訓的差旅費,由教師所在單位按國內出差的有關規定報銷。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公派出國教師生活待遇管理規定>的通知》 教財〔2005〕16號同時廢止。
實施艱苦地區津貼范圍和類別名單:
一、一類41個
亞洲9個:蒙古、巴基斯坦、印度、孟買、加爾各答、印尼、泗水、胡志明、巴勒斯坦;
非洲7個:博茨瓦納、萊索托、納米比亞、贊比亞、肯尼亞、津巴布韋、阿爾及利亞;
歐洲11個:土庫曼斯坦、波蘭、革但斯克、波黑、亞美尼亞、塔吉克斯坦、白俄羅斯、烏克蘭、敖德薩、格魯吉亞、馬其頓;
美洲11個:巴拿馬、蘇里南、古巴、圣盧西亞、秘魯、瓜亞基爾、巴蘭基亞、多米尼加、多米尼克、格林納達、哥斯達黎加;
大洋洲3個:斐濟、薩摩亞、帕皮提。
二、二類31個
亞洲12個:越南、老撾、柬埔寨、緬甸、曼德勒、斯里蘭卡、尼泊爾、卡拉奇、孟加拉、也門、阿富汗、伊拉克;
非洲10:烏干達、盧旺達、布隆迪、坦桑尼亞、桑給巴爾、莫桑比克、馬達加斯加、喀麥隆、塞內加爾、塔馬塔夫;
歐洲3個:塞爾維亞、黑山、阿爾巴尼亞;
美洲1個:海地;
大洋洲5個:巴新、瓦努阿圖、馬紹爾、密克羅尼西亞、湯加。
三、三類26個
亞洲2個:亞丁、東帝汶;
非洲18個:埃塞俄比亞、科摩羅、中非、尼日利亞、拉各斯、佛得角、安哥拉、圣普、剛果布、剛果金、加蓬、杜阿拉、貝寧、多哥、加納、科特迪瓦、岡比亞、索馬里備用;
美洲4個:墨西哥、圭亞那、厄瓜多爾、哥倫比亞;
大洋洲2個:基里巴斯、瑙魯。
四、四類14個
非洲14個:赤道幾內亞、幾內亞、幾內亞比紹、毛里塔尼亞、尼日爾、馬里、蘇丹、馬拉維、吉布提、布基納法索、塞拉利昂、厄立特里亞、利比里亞、乍得。
五、五類1個
美洲1個:玻利維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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