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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藥品回收管理規定為了節約醫藥資源,保證臨床用藥安全,防范藥品浪費和流失, 維護醫院利益,醫院對各臨床科室剩余藥品進行集中回收管理,具體 規定如下:1、臨床科室每月應固定時間對全科藥品進行自查清理,若有剩余 藥品則應及時交回藥房進行回收,以防范藥品過期浪費或流失。2、為保障回收藥品質量安全,藥房對下列藥品不予回收:近有效 期藥品(少于 3 個月);生物制劑;外觀破損、標簽不清藥品;醫院已 經停用的藥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回收另行規定。3、回收工作在藥房進行藥品回收,護士長填寫“剩余藥品回收清單”(見 附表),由藥房人員對藥品驗收合格后進行回收,再經藥房負責人進行 確認。“剩余藥品回收清單”一式三份,臨床科室、藥房、藥庫各保留 一份。藥庫憑“剩余藥品回收清單”進行重新入庫,打印“剩余藥品 回收入庫單”,即時對此項藥品進行出庫給相關藥房。4,醫院對剩余藥品回收科室給予適當的獎勵,醫院財務憑“剩余 藥品回收入庫單”,以藥品入庫金額的 30%和 5%(?)分別返給臨床 科室和藥劑科作為獎勵金,劃入各科室獎金基數。5、本規定中的剩余藥品,是指在正常醫療情況下,因患者自身原 因不用藥且無法辦理退藥的、或因患者合理拼用所產生的剩余藥品。 臨床科室若存在下列情節故意截留患者藥品的,一經查實,醫院將視 情節嚴重對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進行相應處罰:①,多開少用,額外增加患者負擔或醫保負擔的; ②,患者停用藥物藥品回收,需要辦理退藥故不辦理退藥的;③,患者投訴藥品使用數量差錯,一經查實的; ④,隱瞞患者用藥情況,故意少用的。 ⑤,患者忘記取藥,未盡通知或提醒責任的。 以上為征求意見稿,敬請院領導審核。XX 市人民醫院 2013-9-2附表:臨床科室 : 序號 藥品名稱驗收人:剩余藥品回收清單護士長:日期:規格單位數量第批號 備注 一聯 : 臨 床 科 室第 二 聯 : 藥 房第 三 聯 : 藥 庫藥房負責人: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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